上海大学离校系统 上海大学离校系统 上海大学_上海大学离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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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工程训练中心制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一、学校制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2 二、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

.............. 117 三、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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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制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1. 上海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2. 上海大学关于全面实施学分制的规定 3. 短学期制的规定 4. 上海大学教学质量考察与评估组章程 5. 修读“第二学科(专业)本科课程”管理条例 6. 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7. 上海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8. 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9. 课程建设实施管理条例 10. 平台课程建设与实施管理办法 11. 教学辅助方法(手段)改革管理暂行条例 12. 上海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条例(试行) 13. 上海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 14. 上海大学新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 15. 上海大学教师本科课程任课办法 16. 上海大学教师任课资格争议仲裁办法 17. 关于各类教师为本科生开课的若干规定 18. 关于申报高级职称教师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 19. 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20.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21. 上海大学课程免考勤、免修管理办法 22. 上海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条例 23. 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 24. 上海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25. 学生实验守则 26. 学生教学实习守则 27.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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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评选“优秀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办法 29. 上海大学实验室管理改革方案(试行) 30. 上海大学任课教师资格、职责及考核办法 31. 实验技术岗位的设立及考评办法 32. 上海大学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33. 上海大学人事代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34. 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35. 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36. 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7. 上海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38. 上海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39. 上海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40. 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 41. 上海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42. 上海大学实验室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43. 上海大学实验室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44. 关于实验室“技术主管”岗位考评及聘任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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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

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

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 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

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 国内首创的; ?(二)

经过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三) 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

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

中授予特等奖的,应且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

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务 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

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 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 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 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 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

90 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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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 4 年评审一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 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

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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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关于全面实施学分制的规定
我校的教学管理在全面实施学分制的框架下进行,学生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 教学计划和自己的需要和能力安排学习进程,可以提前或滞后毕业。设定基本学制为四 年的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学习进程迟缓的学生,可允许在六年内 完成学业。有关规定如下。

一、学期安排
每学年设置秋、冬、春三个教学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每个教学学期为 12 周, 其中 10 周进行理论教学,1.5 周复习考试,0.5 周间隙假;夏季学期主要用作各种实践 教学的安排。夏季学期亦可用作理论教学,作理论教学安排时分二个阶段,前 6 周,后 6 周,各安排一周考试,每个阶段安排的课程相当于其他学期 10 周安排的量。

二、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表征课程量的计算单位,反映课程内容的深浅难易和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 间。一个学分原则上指一个学期内,每星期完成一个学时的课程量。具体学分计算方法 如下: 1. 理论教学课:每 10 学时计一个学分。 2. 体育、实验课和上机等:每 20 学时计一个学分。 3. 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实习、电子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 会实践等按以下办法执行: (1) 集中进行的,以每周二个学分计算; (2) 分散进行的,以每 20 学时计一个学分。 4. 军事技能计二个学分,共两周;公益劳动计一个学分。 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 0 或 5 值,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 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三、成绩考核与绩点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特采 用绩点评估方法。绩点评估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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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考核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十一等)制进行登录, 并用学分加权的平均绩 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1.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 绩 成绩等级 A AB+ B BC+ C CD D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5 1.0 0

90~100 85~89.9 82~84.9 78~81.9 75~77.9 72~74.9 68~71.9 66~67.9 64~65.9 60~63.9 <60

2.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 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该学期经学 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即: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 例:某学生修选五门课程,学分均为 4 其成绩分别为: 其绩点分别为: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A 4 16 B 3 12 C 2 8 D1 4 F 0 0

则该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为(16+12+8+4+0)/(4+4+4+4+4),即 2.0。 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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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分类
各学院要以专业为单位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充分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外语和 计算机应用, 要文理结合, 主辅修结合。 各类教学计划均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在课程教学计划中,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课程分为四类: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 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学生在选定自己的专业方向后,可跨专业及跨学科方向选课。 四年制本科的理论教学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 250,各类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作如下配 置: 1. 公共基础课:110 学分,是指学校规定学生均需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方 面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德育课程、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物理实验、工程化 学、外语、计算机文化和应用技术、中文写作、体育等。 2. 学科基础课:90 学分,是指某学科规定的该学科各专业方向必须掌握的学科基 础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 3. 专业选修课:30 学分。 4. 任意选修课:20 学分。 在任意选修课中,学生可选修本专业、本学科和其它学科所开设的任意选修课课程 20 学分。

五、关于课程选修
1. 课程选修原则 (1) 以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要依照课程教学计划,听取导师意见选修课程。 原则上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为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10 学分,但不得少于 15 学分,如少于 15 学分则按 15 学分收费,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学生本人 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听取导师意见,由学生自主决定。 (2) 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方向。学生在修完学科基础课以后,可根据个人志愿和社会 对专业人才的需要及办学条件,在学生所在的院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3)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门课时,学生可 根据自己学习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 (4)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导师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学生可变动课 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多修、少修、免修有关课程。学生可提前或滞后毕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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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 6 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 8 年完成毕业。 2. 选课程序 (1)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上海大学教学一览》中有关的教学计划及课程简 介,听取导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选好必修课;有严格的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 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 学生选修所在校区或学院(系)的课程,均需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 机选课。 (3)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六、关于学籍管理
1. 重修 (1)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得取得学分,不及格者要获得学分应进行重修,重修的 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 (2) 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应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 申请报告(实验课、实践类课除外),经学生所属院系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 加期末考试。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 情况定。 (3)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或由各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所需费用(含重修费)由学生自理。 (4) 凡重修(包括选修)少于 15 学分者,不得使用学校紧缺资源。 2. 免修 (1) 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 院(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学生所在 学院(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一定费用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该课程的学 分。 (2)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a. 德育、体育、实验类课程等; b. 实习、课程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凡专业性实习,已达到同类工种二 级技工以上水平,可申请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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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院学习 学生在学完一学年课程后,符合“我校学生转院(系)、转学操作的若干规定”[上 大内(96)第 140 号]的条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另一学科的课程学习,但必须得到 接受学院的同意,并经招毕办审核,最后应由分管副校长批准。除了被确认的学分外, 该学科的其它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全部修满, 才可发给新学科正式的毕业证 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籍转移的专业方向一般限制在新生录取的分数档次为低或相近的范围。 转移学籍 关系的手续为: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学院向招毕办申报本院能够接收转入 学生的名额以及基本要求,符合条件要求转院(系或专业)的学生,第三周到招毕办领取 申请表。 4. 试读警告、试读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1/2,其他学期中取得 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2/3,应予以试读警告。试读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书 面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学生在读期间连续三次, 或累计五次受到试读警告, 则予以试读; 学生在一学年中, 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1/2,也应予以试读。 考试作弊受勒令退学处分者,若对错误认识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一年后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可予以试读。试读时间一般为一年。 5. 毕业 (1)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本学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 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规定的条件与《上海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2) 为表彰优秀学生,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者,学校将授予 “优秀毕业生”称号,和颁发相关的证书,并将择优选拔优秀生免试 直升为本校硕士研究生。 (3) 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有如下选择: a. 提前就业; b. 选读第二学科(专业)本科课程。 (4) 实行修读第二学科本科课程制。 参见《修读“第二学科(专业)本科课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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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行导师制
在学校实行“面向社会、自主招生”的招生制度改革和全面实施学分制的条件下, 为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使之健康成长,同时进一步推进学校教书育人 工作,在我校本、专科生中全面实行导师制。

八、学分制的计算机管理
1. 建立学生身份卡(Student ID card),作为学生入学后学业身份的确认标识,或 网络帐号。学生号的信息位共 8 位,确认后不再变更。 2. 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 8 位数字编码作课程号。 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 另设置教师序号。 3. 学校建立由学生自行操作的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对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好所修课程,在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 重选操作。 4. 在学期开学和正式编班后,学校将对每个开课教师和选课学生发出选课情况清 单,供确认。 5. 学校对有关学生学籍、注册、选课、取得学分情况及学校课程设置、教师职位、 聘任等信息建立公共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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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学期制的规定
在钱伟长校长的倡导下,我校于 1985 年开始试行短学期制,即每学年设置三个理 论教学学期(秋、冬、春季学期)和一个夏季学期。每个理论教学学期内安排 10 周理论 教学,1.5 周考试;实践教学(五周)插排在夏季学期中,集中安排金工实习、电子实习、 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和社会实践等环节。夏季学期亦可安排两个为期 6 周的小学期(即 “夏Ⅰ”、“夏Ⅱ”),其中 5 周上课,1 周考试,用于重修或超前课程的学习。每学 年内,学期之间安排了 0.5 周间隔假用于教学休整;春节假(寒假)在冬季学期中随春节 日期而变动。具体安排见示意图:

短学期安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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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学质量考察与评估组章程
1.为及时了解全校教学情况,对我校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 出相应对策, 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校特成立教学质量考察与评估组 (简称考评组) 。 2.考评组受主管校长领导,主管校长责成教务处分管处长直接指导该组工作,教 务处选派一名兼职秘书协助工作。 3.考评组是学校对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控的常设机构。以各种方式考察全校教学 情况,对全校教学情况进行研究,特别要注意发现教学中具有倾向性、本质性、规律性 的问题, 以帮助学校制订有关教学政策, 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同时注意发现、 培养、宣传优秀教学典型。 4.考评组成员有权对学校的一切教学现场进行常规性或临时性的考察(听课), 研究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并向主管校长提出有关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也可 会同有关院、系领导对某些课程进行评议与分析,提出针对性、前瞻性的改进意见。 5.考评组应完成主管校长授权进行的各项教学评估任务。组长会同教务处拟定工 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每学期应提交工作报告。 6.每年选定一个学期,围绕教师讲课评比活动进行专题考察。 7.考评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成员 20 至 30 名左右。 8.考评组成员由学校聘请本校已退休的资深教授和部分在岗教师担任。各学院可 以向教务处推荐合适人选,有志于为提高教学质量出力的教师也可自荐。由教务处根据 需要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9.考评组成员应认真工作,公正评估。在工作中要尊重授课教师。听课前,应向 授课教师出示考评组证件;听课后,要注重与授课教师的交流;听课完毕,应填写课堂 教学质量评议表。 10.考评组成员聘任期为一个学年,即每学年八月起至翌年七月止。学校每学年根 据工作需要对考评组成员作适当的调整和增补,并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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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第二学科(专业)本科课程”管理条例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我校在本科生中实行修读第二学科 (专业)本科课程制度,纳入学分制、选课制的教学管理体制,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条 例。

一、培养目的
实行修读第二学科(专业)制度,是我校贯彻因材施教、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一条重 要途径。学校积极鼓励和引导那些思想品德好、基础扎实、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 生,在认真完成第一学科学业的同时,修读第二学科(专业)的主要课程,使之成为具 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优秀人才。

二、第二学科(专业)设置
原则上除了本学科(专业)外的全校所有本科学科(专业)均可作为第二学科(专 业)修读。

三、教学要求和教学计划
第二学科(专业)的课程应是该学科(专业)中的学科基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 的主干课。本科生修读第二学科(专业)的总学分为 50 学分或以上,其中毕业设计(论 文)15 学分,学科基础必修课不少于 25 学分、专业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学生必须 取得第二学科(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有资格参加第二学科(专业)的毕业设 计(论文)工作。

四、修读第二学科(专业)的条件
1.选修第二学科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限修一个第二学科(专业) 。 2.符合第二学科(专业)专业招生的专业特殊要求。

五、教学管理
1.第二学科(专业)由第二学科开课学院负责实施第二学科教学计划和保证教学 质量;教务处负责质量监控、管理以及最终成绩审核和证书的发放。 2.其它方面的教学管理和学藉管理按照学校对本科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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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证
1.取得第二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成绩绩点在 2.0 以上的学 生,可获第二学科(专业)审证资格。 (1)取得第一学科学士学位者,学校将发给其第二学科(专业)学位证书并记入学 籍档案; (2)未取得第一学科学士学位者,学校将发给其第二学科(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 档案。 2.未读完第二学科(专业)全部课程,但取得第二学科(专业)20 学分(含 20 学分)以上者,则发给第二学科(专业)辅修证书并计入学籍档案。 3.对于未修满 20 学分第二学科(专业)课程的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学分可计入其 第一学科的跨学科或跨专业选修课学分之中。

七、收费
第二学科(专业)学费根据所选读学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按修读的学分收取。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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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为了解和掌握我校课堂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作如 下规定:

一、听课人员及时间要求
1. 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 2 次,每次不少于 1 个学时; 2. 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系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 3 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 3. 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 4 次,每次不少于 1 个学时; 4. 校教学质量考评组每学期对各学院(系)教师随机听课; 5. 各教研室(或学科组)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至少 2 次; 6. 每学期听课检查应不少于全院任课教师的 30%,并根据需要,开展跟踪听课, 督导听课。

二、听课内容
1. 教学态度、教学目的; 2. 教学基本功、课型特点、教学质量; 3. 控制课堂能力、课堂气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仪表教态等; 4. 学生出勤情况,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5. 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听课要求
1. 听课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 2. 听课时要认真做记录,并及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 3. 听课后听课人应及时将听课意见或建议以适当方式告知任课教师; 4. 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

四、听课管理
1. 每学期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系)将《听课记录表》收齐,经学院(系)领 导签字后统一交学院(系)资料室存档; 2. 各学院(系)每学期对听课情况要进行整理、分析、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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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单位与个人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将每学期公布各学院(系)听 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报主管校长,对模范执行听课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 不认真执行听课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 4. 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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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加强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验收检查及教学成果的申报、评 审等工作,推动精品课程建设,特成立上海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 员会) 。

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1、管理委员会由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及各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组 成,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管理委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其中常务副主任 1 人) ,秘书 2 人,委员 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3、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 5 年。如有工作变动,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相应人选,经管 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接任。

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审批及推荐全校各院系申报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和教学成果奖的工作。 2、检查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费及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 3、研究和协调程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并对课程建设提出有益 建议。 4、负责课程建设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5、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校内、外课程建设与规划情况。 6、制定或修订管理委员会章程。

三、其他
1、本条例中的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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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课程设置、全面理顺我校教学管理体系,特制定“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办 法”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课程设置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并在教学计划制订时即提出所设课程的教学目 的和要求,据此落实相关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要处理好共性和个 性的关系,即在考虑本课程系统性的同时,注意到与前后课程内容的衔接,在考虑本课 程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要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近代科学技术的进展与新成果; 二、课程编号采用八位号规则,自左至右头两位为学院代号,第三、四位为课程归 属号,第五位为课程性质号,最后三位为课程的流水号; 三、课程设置的变更须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关于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具体报告,经 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核批意见后报校教务处审核批准; 四、课程实行归口管理,校管课程由教务处和相关开课学院管理;学科基础课和学 科方向选修课程由学院委托对口的学院进行管理。 管理的内容包括教学大纲的制订和组 织贯彻、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提出和组织落实各项改善教学效 果的有效措施等; 五、课程任课教师的聘用,由课程归口管理部门或由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所在部门在 征得课程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组织进行; 六、课程名称要实施规范化认定,以克服同样名称不同内容和类同内容不同名称的 非规范现象,认定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定和上报。凡经认定的课程名称如须更改 者,需经原评审、认定部门核签后报校教务处审批; 七、学校委托教务处对全校课程定期进行清理、分类和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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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实施管理条例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我校课程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教

学质量,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优秀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设置的课程及相应的教学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课程的质量

及水平是我校师资水平,教学过程、学生质量、教学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因此 课程建设是我校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适应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改革的深化, 提高教学

质量。讲授、辅导、实验、考试以及教书育人是完成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更新教学内 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讲授质量、改善教学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也是课 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要鼓励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搞好教学管理(包括各种教学 文件和资料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使我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 我校根据市教委高教办有关课程建设的文件精神, 有计划地分期分批扶植

建设已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的公共课、基础课、学科基础课、重点专业的主干课及新 专业的某些新开设课程, 分市级和校级进行申报。 经同行评议、 专家审核, 按择优扶植, 重点建设、面上推广的管理原则,有步骤地进行。

二、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定
第五条 根据我校按校、学院二级管理的原则,以学院为单位申报重点建设课程。

由学院组织下属系、室或课程组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上报校部。 第六条 申报的重点建设课程,必须是本校本学院的重点课程,经一定资助扶植能

达到优秀课程或全国、上海市同类课的先进水平者,它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的公共课、基础课、学科基础课、重点专业的主干课及 新专业的某些新开设课程等,并能体现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改精神和措施。 2.教学文件齐备。 有完整的体现教学目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和满足教育部相应课程指 导委员会所定基本要求的教学大纲。有一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 如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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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学环节完整。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实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 环节。有计划地进行质疑、答疑、习题课及计算机操作等。 4.有一支较强的师资队伍。主讲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辅导教师认真 负责,安心本职工作。有结构较合理的稳定的教学梯队,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考核手段科学。有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考核 方法。 第七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非常广泛,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供参考。

1.教学内容的改革; 2.教学方法的改革; 3.教学手段的改进,含电化教学,CAI,CAD 等; 4.实验教学的改革; 5.试题库的研制及使用; 6.编写具有特色的教材等。 第八条 各学院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后,由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投票

表决,确定市级及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名单。对于在重点课程建设过程中,相比于其 它院校同类课程中处于领先地位的课程,将优先入选。市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上报市教 委高教办审定。 第九条 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办法为:

1.申报项目负责人经系、室同意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向校教务处申报。 2.各学院向申报人提供市、校两级课程建设申请表。 3.课程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需计算机打印,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交校部教 务处 第十条 经市教委高教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市级课程建设项目下达后, 落选的项

目可由校课程建设委员会再进行评议,考虑作为校级课程建设项目。

三、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检查
第十一条 获批准的重点课程建设项目, 要按优秀课程的标准, 认真订出实施规划。

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学院与校职能部门应经常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重点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表中制订的课程建设目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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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 经费使用计划切实执行。 市教委高教办、 校教务处、 各学院将进行中期检查。 检查通过者,学校拔发配套经费。对执行规划较差的,将限期改进,直至取消、追回经 费。 第十三条 各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认真执行, 保证规划所订的目

标如期完成。期满后,市教委高教办、校教务处和各学院将对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各重点课程建设项目验收或中期检查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填写“课程建设情况表”,市级、校级项目一式三份。 2.课程建设课题组根据课程建设目标、 内容、 实施计划、 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总结, 并整理打印好全部资料、数据、实物第一手材料。如有实践项目,需做好操作表演等准 备工作。 3.在自查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一式二份)。自评报告着重:(1)课程概况;(2) 课程建设前教学情况;(3)课程建设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4)课程建设后(或过程中) 的效果及收益面;(5)经费(市级项目包括学校配套经费)使用情况;(6)开展课程建设的 体会和经验,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7)课程建设成果突出,达到同类课程先进水平 的项目,可以提出申报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自评报告也需打印。 第十五条 校教务处委托各学院聘请专家两到叁名(校外专家至少 1 名), 分别对市

级及校级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或中期检查,并写出评审意见。市属课程建设项目验收 或检查结果报市教委高教办,校级课程建设项目交校课程建设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凡未能按时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课程建设项目, 学校将停止该项目

所在学院申报下期课程建设一次。 第十七条 校教务处应加强对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检查、协调和管理。财务、设

备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按计划完成课程建设任务。

四、课程建设的经费使用与奖励
第十八条 凡明确用于课程建设的专项经费,不能挪作它用。有关开支均应按照财

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一般为: 1.课程改革经费如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其中调研活动的差旅费 控制在总经费的 5%~10%。 2.添置、更新教具、模型、挂图等。凡补充实验项目套数不足或添置有关设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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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应由学校教学设备费支出。 3.试题库建设,包括本项目有关的软件研制。 4.电化教学建设,包括拍摄录像片、制作视听教材、幻灯片等。 5.CAI、CAD 课件的研制。 6.不提倡编写一般性的内容重复的教材。对确有特色的教材,经过论证后,也可作 为课程建设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凡按期或提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 并在有关高校积极推广经验的重点课

程,在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中应优先推荐。对建设重点课程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 教师,在职称评定或升级中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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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课程建设与实施管理办法
平台课程分为学校公共平台、院(系)际平台、院(系)内平台。学校公共平台 由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组成;院(系)际平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院(系)开设的内容基本 相同的,且可共用的学科基础课程;院(系)内平台由本学院开设的,本学院内两个以 上专业共用的学科基础课程。平台课程的建立旨在整合优秀教学资源,培养基础扎实、 知识交叉的人才,它具有量大面广的特性。为了加强平台课程的建设与实施,特制定如 下管理办法:

一、平台课程建设目标
结合教育部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我校平台课的建设目标是:各级各类精品课程, 该课程使用的教材也应是各级各类精品教材。

二、平台课程建设的申报与确立
1、申报平台课程建设的课程必须是学校公共平台课程或院(系)际平台课程,院 (系)内平台课程原则上由学院负责建设(专项课程建设除外) 。 2、平台课程建设的负责人必须是该门课程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3、公共平台课及院(系)际平台课的建设与实施,由教务处召集相关学院(系) 协商确定课程责任院(系) ,推荐一名平台课程建设负责人,并与协同院(系)确定课 程组成员,教务处备案。

三、平台课程的实施规定
1、由平台课程组组长(课程建设负责人)组织课程建设与实施工作,并与学校教学 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规划、研究政策,包括提出课程建设方案、组织实施课程建设、组织 课程设置及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组织课程教学安排与课程考核等; 2、平台课采用统一教材和教学大纲,学生可以打破院(系)界线,自由选择任课教 师。对于具有学分和难易程度差异的平台课,可采取 A、B、C 课程设立制,以满足不同 专业学生的需求。 3、平台课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进行考试,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考试, 流水作业阅卷;同时鼓励教师申请单独考试及进行考试方式的各种改革。 4、在建的平台课程可以实行边建设边实施的方法,尚未建的平台课程可以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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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课程组,可采用边实施边建设的方法,待有基本建设条件时,再申请平台课程建设 立项。 5、由平台课程组协调各相关专业共同落实课程建设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平台课程 在教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由课程组和教学管理部门与相关院系协调解决。 6、在平台课的实施过程中,教学质量考评组、院系听课组及学生评估系统应跟踪 评估平台课的教学效果,同时,教学管理部门会同各课程组组长研究分析对平台课实施 的反馈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对平台课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平 台课建设与实施质量。对于教学效果不好的平台课,提出整改意见,更新平台课建设与 实施方案,为新一批平台课建设提供经验。教学管理部门另将检查调研结果及时反馈给 主管校长,供学校决策。 7、平台课程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课程组长)统一管理、支配。课程建设成果 归有关学院及共同建设的教师所有,且计入教学研究成果之中,并作为教师工作业绩及 职称评聘的一项考评指标。

四、平台课建设应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师资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合理的、高素质的教师梯队; 2、教材及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建设: (1)编制或选用一本高质量的,最新出版的教材,每三年至少考虑一次教材再版或 更新; (2)编写与完善课程教学大纲和供学生自学用的自学大纲; (3)改进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授课,并逐步建成双语课; (4)编制综合性、创新性课程设计以及有特色的课堂或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 (5)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课外辅导或答疑。 (6)建立高质量的课程试题库;

五、平台课程建设的管理、检查与验收
平台课程建设的管理、检查与验收参照“课程建设实施管理条例” 。 六、工作量的计算与奖励 1、经检查与考评确认符合平台课实施标准的平台课程,其教学工作量按以下方式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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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达到优秀, 其课程组负责人的工作量, 按其最终任教该平台课程的工作量×1.5 计算;其他讲授平台课程的教师,按其最终任教平台课程的工作量×1.2 计算。 (2) 达到良好, 其课程组负责人的工作量, 按其最终任教该平台课程的工作量×1.2 计算;其他讲授平台课程的教师,按其最终任教平台课程的工作量×1.1 计算。 2、对平台课程建设或实施成绩显著,教学效果明显的,将优先推荐各级各类教学 成果奖。如精品课程及精品教材等。 3、对在平台课程建设或实施中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教师,推荐各级各类教 学奖、名师奖等。 4、 对在建的平台课程, 经调查确认没有按平台课程的实施标准操作的, 除了按 “课 程建设实施条例”中检查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外,以后暂不予以各级课程、教材建设等的 立项,并限期整改,完成平台课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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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辅助方法(手段)改革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进一步提高教学 质量,目前许多课程已经开始采用动态模拟、多媒体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为了鼓 励广大教师充分发挥改革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办法所涉及的辅助教学手段包括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试题库制作(教考分 离) 、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的制作等。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未列入重点建设课程的有一定基础、 量大面广的公共课、 基础课、 学科基础课、 重点专业的主干课及课堂教学内容信息量大、 有动态模拟演示要求的课程。 申报课程必须要有一支较强的师资队伍。主讲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 教学梯队稳定、结构较合理,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教学辅助方法或手段改革所采用的课件可自己开发和市场购买。 自己开发的必须具 有一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要有一个精心编制的用于开发的脚本,一支有开发能 力的队伍(二人以上) 。市场购买的其购买件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及与教学相配套,必须 预先了解内容的适用性、可用性(写出调研报告) ,购买件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凡属自己开发并得到学校资助的,知识产权为学校和开发者共享。 申报程序按学校、 学院二级管理的原则, 以学院为单位申报。 学院负责组织下属系、 室或课程组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连同课件开发脚本或调研报 告、项目实施规划交校部教务处。申报项目须经教务处批准过后立项,重大项目需经专 家认证后立项。 项目完成周期在二年之内根据实施规划,校教务处将组织人员中期检查和验收,对 于未能按时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进行,收回项目经费。 项目验收合格后,须将成果内容的复制件送校教务处备份,用于成果展示。 教务处将对完成项目的使用情况作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效果不佳或没有实施者, 将责成其改进或实施,对拒不实施者,将追回项目经费,并且今后不再提供任何项目资 助。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课件制作、购买,文件印刷及调研,不得购买计算机、刻录机等 设备。申请费用根据项目内容定,一般不超过 5000 元,特殊情况另定。有关开支必须 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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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条例(试行)
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激励广大教师进行教学改革, 加强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 特别是加强精品课程、 精品教材的建设力度, 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作为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及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1、课堂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量按上大内(2003)59 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 2、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 国家级项目组长得 12 分,其余成员 10 分;市级项目组长得 7 分,其余成员 5 分;校级 项目组长得 5 分,其余成员 3 分。 如工作需要设项目副组长,在项目申报时应报教务处审批,该副组长工作量较各项目组 长少得 1 分。 各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出版)计当年工作量。 项目组人数依项目大小而定,最多不得超过 5 人。 如项目中期检查未通过,扣总得分的 50%,验收未通过的再扣 50%;如项目中期检 查未通过但验收通过者,则得总分的 75%。 3、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第一作者得 2.5 分/篇, 其余作者依次递减 1 分;在市部级刊物上发表的,第一作者得 1.5 分/篇、其余作者依 次递减 0.5 分;在校级刊物上发表的,第一作者的 1 分/篇,其余作者依次递减 0.25 分。 4、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奖: 国家级奖项的第一获奖者得分:15 分/一等、10 分/二等、7 分/三等,其余获奖者 得分:13 分/一等、8 分/二等、5 分/三等; 获市、部级奖项的第一获奖者得分:7 分/一等、6 分/二等、5 分/三等,其余获奖 者得分 6 分/一等、5 分/二等、4 分/三等;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者得分:5 分/一等、4 分/二等、3 分/三等,其余获 奖者得分 4 分/一等、3 分/二等、2 分/三等。 5、通过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指导奖: 国家级奖项,第一指导者 5 分/一等、4 分/二等、3 分/三等,其余指导者 4 分/一等、3 分/二等、2 分/三等; 市级奖项,第一指导者 4 分/一等、3 分/二等、2 分/三等,其余指导者 3 分/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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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二等、1 分/三等; 校级奖项,第一指导者 3 分/一等、2 分/二等、1 分/三等,其余指导者 2.5 分/一 等、1.5 分/二等、0.5 分/三等。 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各类竞赛指导奖中,如设特等奖,则其指导者工作量比各级 一等奖多得 1 分。 在保证完成校内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以上各项工作量作为追加单独核算,不 能用来抵冲学校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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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了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分制,更好地对学生实施因材施教,学校在低年级设置 班主任岗位(具体条例另定),同时对全体本科学生(全日制专科学生等可仿此办理)设 置导师岗位。

一、导师的岗位设置
导师是指导本科学生在专业与未来事业上取得更大成就,更好地实现成才愿望的 岗位。各学院、系在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中,通过自荐,遴选等方式 确定素质好、有学术造诣的教师担任导师。在确定导师的过程中,要保证导师的质量, 不要单纯追求数量,并在推行导师制的过程中,逐渐扩大被指导学生的覆盖面。

二、导师的工作方式
从新生入学开始,学院、系应组织导师定期举行面向全体学生的讲座,并在讲座 后组织全体导师开展集中咨询活动,以引导学生讲理想、讲志向、努力成才,并帮助他 们确定成才的道路。 在定期讲座、咨询等活动的基础上,要求导师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学生确立指导关 系,具体指导学生在学业上的进步。每位导师确立指导关系的学生以不超过 10 名为宜。 在具体指导对象中,可选择优秀学生参加导师的有关科研工作,以因材施教,培养一批 创新能力较强的学生。

三、导师的工作对象
现阶段,首先把那些希望继续深造、考研、提前毕业或选修多学科的学生作为导 师的重点指导对象,面上的同学主要通过讲座和咨询的方式对其进行指导。导师具体指 导对象以贯穿整个本科学习过程为宜。

四、导师的考核办法
各学院、系应在新生入学时开始(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确定导师名单、导师 讲座内容和时间、 导师咨询活动时间、 地点以及重点指导对象和导师具体指导对象名单, 报教务处办公室备案。教务处则在学期中进行抽查和随访,并定期在学生中进行抽样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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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受所在学院的系主任领导。每年各院、系应进行优秀导师评选活动,学校每 年进行一次评选导师工作优秀系活动,并给予相应奖励。

五、附则
导师和班主任工作经费由学校拨给各学院(系) ,各学院(系)可自行决定使用办 法,学院(系)也要加强投入,做好这项工作。 学校的导师制实施办法应定期修改完善,各院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学校 的实施办法,制定各自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以及对导师的具体工作要求,以更好地 完成学分制、选课制、短学期制的改革。 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相应措施,报教务处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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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新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
新教师是我校师资队伍的新生力量,为促进新教师队伍健康地成长,保证课堂教学 质量,特制定本条例。学校职能部门将根据本条例审核新教师的任课资格。 认定条例如下: 一、新教师是指:刚开始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新教师任课应有在任职后完整辅导或听过该课程一遍的经历。由其它岗位转岗 为新任教师的,应有从事与该课程内容有关、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任课前必须保证至少三个月的备课时间,所在学院在安排工作时,应列入正式 计划。 四、任课前应通读所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一至二本选定的参考书,并完成一个学 期全部(至少 2/3 以上)的讲稿或教案和 1/3 以上的习题,以及必要的上机与实验。 五、任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文件,并以此 作为备课依据,在完成备课后订出准备执行的教学进度表。 六、任课前必须通过由学院(系)组织的试讲,试讲应包括自选内容和任选内容两部 分。自选内容应是本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时间约为 1 小时。任选内容由听课 教师在听完自选内容后提出,一般是本课程的一个基本概念,由任课的新教师作即兴讲 解,讲评记录应存档保留。 七、任课的新教师在备课中应得到该学科(或课程)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 学效果优良的教师的指导,并注意继承和发挥优良的教学传统和特色。指导教师应对新 教师的任课资格作出评价。 八、任课的新教师在备课中应注意了解本课程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如电教片、CAI 课建和试题库,并尽可能地运用到所开设的课程中去。 九、任课新教师均需填写“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由学院提出审核意见、加盖 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具体操作参见“新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凡未能满足 第二条而又急需开课者, 须报教务处批准。 体育类课程因其特殊性, 不适用本条例的四、 六条款,但也须报教务处核准。 十、教务处每学期将任课新教师的名单通知校教学质量考评组,以便跟踪、测评和 检查其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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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验课程的新教师任课,原则上也应遵照本条例执行。 十二、凡未经申报备案的新教师任课,一经发现查实,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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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师本科课程任课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教师队伍的资源,不断提高学校 本科教学的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对本科课程的任课教师采取自我推荐、竞争 上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填写《上海大学教师本科课程任课自荐表》 。内容 包括面向学生的自我介绍(不超过 300 字) ,本人可以承担的本系课程、外系课程和新 开设课程,外系课程和新开设课程须填写开课说明,课程的名称和编号以 1999 年教务 处编印的《教学一览》为准。 《自荐表》每位教师只需填写一次,如有变动,每学年第 3 周以前完成填写新的《自荐表》 。 二、 《自荐表》由院、系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教务处按课程的管理范围, 将自荐教师情况分送各有关院、系。 三、管理有关课程的院、系分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或委托主管有关课程的教师负 责,确定教师任课资格和认定新开设课程。 四、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管理有关课程的院、系,应通过选课等公开、有序的 办法,使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都有机会竞争上岗。 五、负责管理有关课程的教学院长、系主任负责保质保量完成课程安排任务,处理 好教师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上课或已获任课资格教师不足等问题。 六、教师对任课资格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者,可按《上海大学教师任课资格争议仲 裁办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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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师任课资格争议仲裁办法
为落实《上海大学教师本科课程任课办法》 ,使学校教师竞争上岗任课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允许未聘教师向学校“教学质量考察与评估小组”提出申诉,要求仲裁。 仲裁程序如下: 一、凡在编教师自愿申请讲授某一课程而未获有关院系批准,本人认为有违竞争上 岗、不符公正原则时,可向学校考评组提出申诉,要求仲裁。 二、申诉人应书面提出仲裁理由,并介绍本人资历及对某一课程的特长,同时附有 该课程的教案,至少有所授课程的两章内容。 三、考评组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向有关院、系了解、调查有关情况。 四、考评组在研究有关材料后,可提出处理意见,也可在组织试讲、听课后再提出 处理意见。 五、考评组的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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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教师为本科生开课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提高我校教学质量,有利于形成浓厚学术与育人氛围,倡导高职称教师面 向本科生开课,并促进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特作出如下规定: 1. 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开设一门学科基础课或公共基础课;或者主持一门 该类课,主讲绪论及重要章节,辅导中青年教师主讲其它部分。 2. 博士生导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专题课、讲座。 3. 两院院士,每学年应为本科生作一次学术报告。 4. 校党政领导中的教授、博导,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开设一次学术讲座。 5. 教师进入我校任职, 必须按 《上海大学新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 (上大内 1999 第 108 号)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6. 教师讲授本人未开设过的课程前,必须由教研室主任组织试讲,通过后方能正 式开课。 7. 凡申请教学系列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依照《关于申报高级职称教师本科教 学水平评价办法》(上大内 1999 第 116 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水平评价。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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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高级职称教师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基本任 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 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为 使申报高级职称教师的教学水平评价更加客观和全面,特制定以下评价办法: 一、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向校教学质量考评组提供以下与教学有关的资料: 1. 所授课程的教案(任抽一章、外语课程为一课,正高职为三章)。 2. 近二年授课的总学时数(至少应达到 80 学时,正高职为 120 学时)。 3. 对所授课程进行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取得成果的书面介绍材料(1000 字以 上)。 4. 任现职以来所发表的教学研究或管理论文,或在全国和市级交流过的教学经验 总结材料(5000 字以上) 。 二、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能提供以下资料,并经核实则可在评议表的"教学特色" 栏内加分。 1. 任现职以来所编写的教材(或讲义)、实验指导书、教学参考资料及 CAI 课件。 2. 申报理工类高级职称者,在教学中使用外语和外文教材的资料。 三、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承担过一门以上公共基础课或符合其申报专业的主 干课程两遍教学。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同时应该有指导青年教师有关工作的相应资 料。 四、申报高级职称教师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将上述有关资料及填写的《申报教学 系列高级职称教师课堂教学考核表》《申报高级职称教师本科教学情况表》 、 ,送交教学 研究评估科,过时不再受理。 五、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一学年只能申请一次教学课堂考核。 六、校教学质量考评组安排听课时间为收到上列资料后的一个学期内,听课不少于 二个人次。 七、教学水平综合评价标准,参照"上海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议表"、"上海大学实 验课教学质量评议表"或"上海大学公共外语教学质量评议表"。 八、本评价办法原则上也适用高级实验师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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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教学质量考评组对申报高级职称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经教务处认 定后,评价结果送校职称评审和人才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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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 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下表所列 54 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分为 7 类,即 A 课堂、B 作业、C 考试、D 成 绩、E 管理、F 教材、G 保障。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 般)。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 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评估科 报告。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 部门。 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 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Ⅰ级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Ⅱ、Ⅲ级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专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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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补充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本着形成良好的教学风气为目的,现将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作补充说明。 经研究决定,在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中补充"警告程序",即除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 果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外,对一贯教学工作认真、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第一次出现教学事 故时给予警告,不予认定和处理,再一次出现教学事故时,对其启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 理程序。 本补充办法自颁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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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序 号 A1 A2 A3 事 项 级 Ⅲ Ⅲ Ⅲ Ⅱ Ⅲ Ⅲ Ⅰ Ⅲ Ⅱ 别

未经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或停课出差。 未经系主任同意,由别人代课。 非班车原因 1)上课迟到 5 分钟以上(含 5 分钟); 2)擅自缺课。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责任人)未转告,致使学生空 等 5 分钟以上。 提早放课 5 分钟以上(含 5 分钟)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男或女教师着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未经学院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期课程内容 1/4 以 上。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对学生实施体罚 上课时辱骂学生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 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 受伤, 1)财产损失 300 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Ⅱ Ⅲ

Ⅱ Ⅰ

A12 A13 B1 B2

教师在上课时所携带的 BP 机或手机发出讯号 未取得课程任课资格认定即安排其上课者 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有作业的课程, 整学期中某学生按规定上交的作业本无一次 批改。

Ⅲ Ⅲ Ⅱ Ⅲ

B3

遗失教学班 5 本以上学生的作业本 不足 5 本

Ⅱ Ⅲ Ⅱ Ⅲ

C1

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准时进行。 主考教师未准备学生考试座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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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C3 C4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主考教师无故缺席 监考教师迟到(开考前 5 分钟,含 5 分钟)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Ⅱ Ⅰ Ⅲ Ⅱ

C5

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10 分钟以上(含 10 分钟) 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 1)1~5 份 2)5 份以上 Ⅲ Ⅱ Ⅰ

C6

试卷命题、 印刷、 传送、 存放等过程中保管不当, 造成泄题, 涉及学生 1~2 人; 2 人以上。 Ⅱ Ⅰ Ⅰ Ⅰ Ⅲ Ⅱ Ⅱ Ⅲ Ⅲ Ⅱ Ⅱ Ⅰ Ⅲ Ⅱ Ⅲ Ⅲ Ⅱ Ⅰ Ⅲ

C7 C8 C9

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与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考试评分以后,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1)1~5 份; 2)5 份以上。

C10 C11 C12 C13 C14

主、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闭卷考试前,监考教师不按规定清理考场 命题教师将闭卷与开卷试题设在同一试卷上 在同一考试场次, 主考教师未按规定执行先考闭卷、 后考开 卷或先收闭卷试卷、后发开卷试卷。 开考前在考场上向学生提示考试内容者 不听劝说者

C15 C16

监考过程中有聊天、 听耳机、 看书报、 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 试卷抽查:1)拒不上交有关抽查材料者 2)材料不完整者

C17

试卷抽查:1)试卷试题出错 5% 10% 15% 2)试卷标准答案有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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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5%

Ⅱ Ⅰ

D1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逾期一周; 一周以上。

Ⅲ Ⅱ

D2

考试成绩提交后需要对一个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 1)3~5 名 2)6~10 名 3)11 名及以上 Ⅲ Ⅱ Ⅰ

D3

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 1~5 分,涉及面 3~5 名学生; 6~10 分, 10 分以上, 6~10 名; 11 名及以上。 Ⅲ Ⅱ Ⅰ Ⅱ Ⅰ

D4

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1)一个教学班 2)一个教学班以上

E1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 15 分 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学生 100 人以下; 2)涉及学生 100 人以上。 Ⅲ Ⅱ

E2

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 致使学生空等 5 分钟以 上。



E3 E4

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 或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未予执行。 第三轮选课结束后两周内教师教学任务单未下达到任课教 师

Ⅱ Ⅱ

E5

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漏发; 2)发给不应发者。 Ⅲ Ⅰ

E6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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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 2)故意 F1 因教师或用书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 使学生在 开学第 2 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F2 F3 F4 F5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教材,交稿时间擅自拖延超过半年。 单课教材库存超过近年年用量 5 倍且在 200 册以上 单课教材错购,价值(以原价计)在 3000 元以上。 学期第 2 周时,按种类计管区内仍有缺供教材 1)10% 2)15% 3)20% G1 G2 G3 G4 非校外因素造成班车迟到, 3 名以上上课老师且时间超过 含 5 分钟。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事先无通知的停电,中断上课、实习的学生达 100 人以上。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 又未提早公告, 使已到场 的师生无法上实验课程。 G5 G6 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各楼层无粉笔供应

Ⅱ/Ⅲ Ⅰ Ⅲ

Ⅲ Ⅲ Ⅲ Ⅲ Ⅱ Ⅰ Ⅱ Ⅲ/Ⅱ Ⅱ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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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学风尚,增强教 职工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根据《上海大学教学工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事故统一认定,统一处理。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接“事故通知单”两周内,应予责任人不同范 围的通报批评,教 育当事人的同时教育其他员工。 Ⅲ级教学事故,单位内通报批评; Ⅱ级教学事故,学院(系) 、部处通报批评; Ⅰ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二、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 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参照下列条款执行。 1、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2、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优” ;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优”“良” 、 ; 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为“不合格” 。 3、取消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职务晋级资格; 4、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Ⅰ级事故责任人,可给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认 识态度较差者,应予解聘。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及对事故的认识情况,给其扣 发一定比例年终奖金。 四、事故处理过程产生的文件、决定,归整后应一式两份交报教务处,其中一份由 教务处转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准实施扣罚奖金事宜,并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 的有效依据。 五、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10 日内,向由主管校长,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院长组成的“校教学事故仲 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教务处和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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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课程免考勤、免修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学能力,使学生能灵活地利 用其学习时间,安排学习计划,更有效地进行学习,学校决定对成绩优秀、学有专长的 学生,或重新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课程免考勤、免修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免考勤
1.免考勤是指学生选定某课程后,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和需要,可不定时地参加 该课程的听课,但必须参加期末的统一考试。 2.申请条件: (1)有较高的学习自觉性和较强的自学能力; (2)在前一学期考试中各科成绩平均绩点不低于 3.3,或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 业学生中列前 10%,或跨多个学期课程的单科成绩绩点在前一学期考试中不低于 4.0; (3)在一学期内免考勤课程门数不超过三门。 3.申请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提出免考勤申请,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考勤申请 表》(见附件一); (2)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 (3)任课教师签署认定意见; (4) 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 向学生发放 《上海大学学生免考勤许可证》 (见 附件二)。申请回执联由学生于第二周周末前交任课教师; (5) 学生所在学院将获准 “免考勤” 学生名单按课程分类汇总后送教务处备案 《上 ( 海大学免考勤汇总表》见附件三)。 4.学生必须按课程大纲要求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作好自学笔记,并按时参加 课程的期末统一考试。学生应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经常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教师应 对免考勤课学生进行必要的学习指导,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进展。

二、免修
1. 免修是指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大学英语水平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 英语考试要求的免修考试标准]或重新取得学籍前,曾修读过某课程并通过考试,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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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直接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2.申请程序: (1)学生提出免修申请,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 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或曾修读课程的有效成绩证明; (2)学生所在学院签署认可意见; (3)开课学院审核提交材料,组织免修考试; (4)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开课学院教学院长认定后给予该课程学分; 凡在入学后两年内,英语水平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考试要求免修免考试标准的学 生,其大学英语未修课程可直接认定为免修。 3.成绩登录 (1)成绩大表中,免修课程以“免修”字样登录; (2)参评奖学金时,免修课程按 3.7 学分绩点计算。

三、免考勤、免修收费
1.免考勤课程按所免课程学分收费标准全额收取学费; 2.免修课程按所免课程学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学费。

四、不得申请免考勤、免修的课程(环节)
1.德育、体育、实验类课程; 2.实践性教学环节、各类课程中的实验性环节(凡专业性实习,已达到同类工种二 级技工以上水平者,可申请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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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条例
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参与科研与培养创新意识,在校内引进竞争、激励 机制,促进良好学习氛围形成,我校将定期组织、推荐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 赛,并以本管理条例来规范竞赛,有效达到竞赛目标,推动教学优化进程,造就一代高 素质专业实践创新人才。

一、学科竞赛委员会
1.学校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简称竞指委),统一领导各类各级大学 生学科竞赛活动,主要职能有:(1)审核各类各级竞赛文件;(2)审定获奖及奖励情 况;(3)审批竞赛经费。下设秘书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竞赛学科相关学院负责成立各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简称组评委),组织 有关的各类各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负责校内有关竞赛的规则制定、命题和评判等事宜。 3.竞指委组成:主任 副主任 委 员 周哲玮 桑文斌、陈剑锋 蒋尔雄、张金仓、李明星、费敏锐、陈泉林、徐炜民、 毛忠民、王蔚 秘书组组成:顾桂定、徐卫兴、陈万米、龚小燕、吕敬慈、乔国强、沈云付、杨福 泉、沈龙骥、徐骅 组评委组成: 数学类 主任:蒋尔雄 成员:王远弟、冷岗松、邬冬华、俞国胜、盛万成、傅新楚 物理类 主任:张金仓 成员:龚小燕、杨国宏、宋小龙、黄颂翔、施耀铭、孙兴初 化学类 主任:李明星 成员:吕敬慈、周荣明、包新华、董晓雯、沈霞 机电类 主任:费敏锐 成员:张国贤、金国斌、谈自力、刘廷章、袁庆丰 电子类 主任:陈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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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周永柏、邹文潇、黄锡鹏、傅兴华、刘日宇、李斌、王健 计算机 主任:徐炜民 成员:沈云付、李青、徐凌宇、陈怡海 英语类 主任:毛忠民 成员:冯奇、唐述宗、徐忠、乔国强、王墨希、HANS KLAR 人文类 主任:王蔚 成员:周锋、张钟汝、章友德、吴惠娟、朱子彦、金波

二、学科竞赛管理
1.各类学科竞赛通过教务处下达后,由有关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 相关学院负责落实竞赛人员及进行竞赛宣传,组织赛前指导; 2.学生参赛以自愿为原则,个人参赛项目人数不限,学科竞赛报名人数不 限; 3.校内竞赛由有关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报名人数,可采用 预赛、复赛、加试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合理安排各档赛事,不能占用课内时间; 4.校内竞赛允许有关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聘请或委托校外专家学者参与 命题、评判等; 5.校内竞赛允许参赛学院自行组织赛前辅导。 6.没有通过教务处下达的校外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必须凭有关竞赛文件 (或邀请件)到教务处教学研究评估科登记,并在竞赛结束后将竞赛总结和获奖 证书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照片(可辩竞赛名称和获奖等级)送教务处教学研究 评估科备案后才予承认。

三、学科竞赛经费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竞赛的报名、器件、差旅、 培训指导和奖励等项开支。

四、学科竞赛的奖励办法
1.校内各类学科竞赛分设一、二、三和鼓励四个等级的奖项,获奖比例按 参赛人数 15%计; 2.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对获奖学生将视获奖 等级给予免修相应的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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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校级一等奖,免修相应课程 3 学分; (2)国家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免修相应课程 6 学分; (3)国家级一等奖,免修相应课程 9 学分。 3.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除给予一定额度的指导津 贴外,被指导学生的获奖情况将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在教学考核或职称评定时予 以考虑。 获奖等级 获全国学科竞赛一等奖 获全国学科竞赛二等奖 获全国学科竞赛三等奖 学生(每人) 奖金 1000 元 奖金 800 元 奖金 600 元 指导教师(1 人) 奖金 2000 元 奖金 1500 元 奖金 1000 元

获上海市学科竞赛一等奖 获上海市学科竞赛二等奖 获上海市学科竞赛三等奖

奖金 400 元 奖金 300 元 奖金 200 元

奖金 900 元 奖金 600 元 奖金 300 元

获校各类学科竞赛一等奖 获校各类学科竞赛二等奖 获校各类学科竞赛三等奖

奖金 200 元 奖金 100 元 奖金 50 元

奖金 300 元 奖金 200 元 奖金 100 元

4.为鼓励开展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学校每年将对在竞赛中获奖的参 赛队员、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学生按个人获奖奖励,指导教师按参赛组或队,以 基数乘系数的方式进行奖励,以 1 人为奖励基数,2 人系数为 1.5,3 人系数为 1.8,4 人以上系数为 2,奖励标准如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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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更多高质量的教材,提高教材更新率,促进我校教材改革和教材 建设。提倡首先编好满足教学急需的,反映科技进步的讲义。为促成新教材的编写和创 优,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课程教学短缺教材,或需增添学科前沿理论和技术等内容的补充教材,只要 具备编写高质量教材条件的,均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内容增添的需要,编写相 应的教材(讲义),以满足教学需要。 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可根据本、专科学生教学的需要,向有关教师下达教材(讲 义) 编写任务; 教师本人也可提出编写申请, 《上海大学教材 填写 (讲义) 编写申请表》 , 逐级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编写校管课程教材(讲义)应经教务处同意。 三、课程归口院(系)应加强自编讲义管理,审批一项就积极支持一项,并且用好 编写出的讲义。 四、负责编写讲义的教师应按申请书中规定的编写要求,按期完成书稿,由课程归 口院(系)委托同行专家审稿。在确认可付印时,填写《上海大学教材审稿、付印意见 书》,经教务处认定后,送教材中心统筹印刷和入库备用。 五、教材中心应在收到书稿后三个月内,完成排印、装订,核出讲义成本,并于讲 义末页标明工本费款额。 六、讲义的发放按《教材供应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一律以工本费的收款额计入学 生个人帐户。 七、具备下列条件的付印自编讲义,学校给予适量稿酬,标准为一、二等,一等为 15 元/千字,二等为 10 元/千字: 符合本办法第一、二、四条款; 讲义字数不少于两万字; 在本校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本、专科学生使用,且使用效果良好; 已经取得过稿酬,又经过补充修改,其补充修改量超过 1/3 且质量有明显提高, 经本校两届以上本、专科学生使用后,可再申请二等稿酬; 课程归口院(系)负责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讲义,填报《上海大学讲义编写酬金申 请表》,经教务处核准后,编写者凭教务处签发的《上海大学讲义稿酬通知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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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稿酬。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讲义,不能申请稿酬: 未提出讲义编写申请的教材付印,教务处不予受理,也不办理稿酬。 未经本校两届以上本、专科学生使用,直接付诸出版书刊。 过多引用他人著文中的章节,或重印本人曾享受过稿酬的作品。 八、课程归口院(系)负责对讲义编写和讲义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凡不能按编写 申请书要求完成编写任务(含编写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学院(系)未对讲义质量严 格把关者,作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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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 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务处与设备处具体负责实验室的使用与协调工作,各学院(系)主管教学 的副院长与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其开放可 分为全面开放(即全天候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形式。 三、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 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学生的小发明、 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各类竞赛训练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训练实验 等;同时鼓励学生自带课题到实验室来做。 四、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 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 五、各开放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学生到实验室的记录工作(包括学生姓名、 实验时间及内容等),保证学生全部完成自己的实验内容。 六、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准备好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必须严格 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绩者,可向其学院汇报,学院应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以后评选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一项依据。教师指导 开放实验项目可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由学院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 八、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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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预约时间或按教师规定时间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二、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并由实验指导教师 提问检查。 三、学生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需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方能启动 设备,正式开始实验。 四、实验时,要严肃认真,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 数据和结果。不准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 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五、对实验的方法步骤及实验设备如有疑问,应向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提 出。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六、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 致设备损坏的,要照章赔偿,追究责任。 七、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 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并听从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挥。 八、实验结束时,实验中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仪器等必须向实验指导教师或实 验技术人员交代清楚,整理好实验现场后,方能离去。 九、 每次实验结束时, 实验教师应对实验数据签字认可。 学生应按时送交实验报告, 教师按章对实验报告进行必要考核。实验报告不合格者必须退回重做。无故不做或不合 格重做者,第二次的实验材料费应由学生自理。 十、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科学实验技能,提倡由教师组织或学生自己提出,在教 学计划外进行探索性、 研究性实验, 但均需事先向有关实验室提出申请, 经批准同意后, 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十一、本规则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对不遵守本规则 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十二、对学生自带项目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规定,可参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开放管 理规定”和本守则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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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学实习守则
教学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增强集体观 念和劳动观点的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使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学生必须遵循如下规 定: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虚心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全 面完成学习任务。 二、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故旷 工一天者,按旷课四节计算,并一律按《上海大学关于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规定》处理。 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习,必须持有关单位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向指导老师请假。 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 1/3 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所缺学分须重修,补 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四、学生擅自不参加实习,无故缺勤率达总实习天数 1/4 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 及格处理,并不准补实习。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次补实 习机会,补实习一切费用均自理。 五、学生实习要确保安全,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爱护保养机器设备,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 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 济和法律责任。 六、学生应将每天实习观察的结果收集整理,认真记入实习日记。对实习涉及到 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七、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向工人师傅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热爱劳动,爱护 公物。在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下,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注 意搞好实习单位和住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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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是 学生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实际问题进行设计(或研究)的综 合性训练,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包括调查研究、检索中外文献资料、方案制定、设计 与计算、实验研究、选择测试手段、模拟抽象、数据处理、技术文件撰写、口头表达等 方面)、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综合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来解决本专业 的实际问题。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各专业教研室,要在毕业设计(论文)前做 好毕业实习、专业课程设计、大型综合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 中要注意因材施教的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重视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对学有余力的 学生,允许其提前参加教师的科研活动。

二、毕业设计(论文)大纲
(一)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大 纲(大纲可根据本专业的特点,明确要求、时间安排、成绩考核办法等)。每个指导教师 应根据课题性质和内容,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大纲要求,认真负责填写“毕业设计(论 文)任务书”或“毕业论文指导阅评表”。 (二)毕业设计(论文)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学院、系、各专业教研室 要注意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加强学院与学院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的横向联系,提倡学 生选择跨学院、跨学科的选题。

三、类别和考核方式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方式可以是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答辩形式进行考核。

四、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配备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选派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也可选派一部分 具有硕士学位的初级职称教师担任(一般不超过 5%),但必须由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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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帮助指导。如外单位课题,也可聘请少量外单位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或本院的兼 职教师或业务部门的有关同志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但专业教研室必须派专人联 系,经常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
(一)指导教师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学生讲清题意、提出明确的要求,介绍 参考资料,审阅学生所列提纲。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初稿应仔细审阅,提出修改意 见。 (二)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宜过多,理工、文、美类专业一般不超过六名。

六、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
(一)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选择,首先应考虑满足毕业设计(论文)大纲的要求, 并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使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训练和科学 研究能力的培养。 1. 选题必须努力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必须与生产实际、科研项目、实验室 建设相结合。 2. 课题一般以小型为主,以保证课题结束时不留或少留尾巴。法律类等专业的选 题,一般应在备选参考题中选择。备选参考题可由各专业教研室提供,各系拟定,学院 教务部门负责汇总印发。 3. 课题如不足,可在满足毕业设计(论文)大纲要求条件下,选择少量自拟题,但 参加的学生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4. 系和专业教研室主任要严格把好审题关,确保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必须 做到一人一题。若课题较大,需要两人或几个人合做一题时,必须分解为若干小课题, 明确分工,使每个学生有所侧重,以利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得到训练。 (二)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各课题的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两个月交 专业教研室审定,由系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情况汇总表”,报学院批准后,在做毕业 设计(论文)前二周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备案。如因故改变原有课题或任务书内容, 要向专业教研室主任说明理由,并报系批准后,方可更改。 (三)学生在选题确定后,应由教师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或“毕业论文 指导阅评表”,一式两份。 (四)学生选题实行教师指导与自选相结合的办法。各类课题必须在毕业设计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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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两周下达给每个学生。

七、毕业设计(论文)时间
为保证毕业设计任务的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十四周(含毕业实 习)。各学院在一学年必须按排二次毕业设计(论文),一般第一次在春季学期和夏季 学期的实践教学周内进行, 另一次按排在秋、 冬两学期内进行, 具体日期由各学院自定。

八、毕业设计(论文)评阅答辩和考核工作
(一)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必须独立完成一篇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对论文或 设计说明及图纸的具体要求,各专业可在毕业设计(论文)大纲中自行规定);并用外文 书写一篇论文或设计摘要,字数不少于 0.15 万印刷符号。经济类、文科类、法律专业 的学生论文撰写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要求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楚,文 字通顺。本科生论文或设计说明字数不得少于 2 万字,专科生字数不得少于 0.8 万字。 每篇论文应有 300 字左右的论文摘要, 并附参考文献目录。 每篇摘要必须提供关键词 3~ 5 个,按词条外延层次(学科目录分类)由高至低顺序排列。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用 计算机打印在学校统一的毕业论文专用纸上。学生必须以严肃认真、精神饱满、精心准 备的态度参加毕业答辩。 (二)指导教师要认真写好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评语,评语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立论、资料收集、实验能力、 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各种工具的应用能力。 2.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工作态度、学风、尊师守纪、团队协作精神等。 3.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或“毕业论文指导评阅表”所规定内容的 评价,设计(论文)的优缺点、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独立工作、组织管 理、创造能力等。 (三)指导教师通过评阅要写出不少于 200 字的对设计(论文)工作量、内容、深度、 正确性、实用价值、书面质量等(包括译文)的评阅意见。? (四)答辩工作 1. 专业教研室成立由教研室主任为组长的答辩领导小组并组成若干答辩小组,每 组不少于 3-5 人(详见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须知)。 2. 答辩内容:包括课题的关键问题、与课题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基础理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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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设计及计算方法等。 3. 指导教师一般不参加自己指导学生的答辩工作。如须旁听,需经答辩领导小组 组长同意,但不能提问或提示,不参与答辩成绩评定。 (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专业教研室应参照以下的比例综合评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指导教师评语占 30%,评阅人评分占 30%,答辩小组评分占 40%。以上三个评分均应以 100 分制记分,然 后按比例折算成五级记分的总成绩。为防止成绩偏高偏松,同一专业成绩比例,应适当 控制,一般优不超过 15%,良不超过 35%。(见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五级评分参考标准)。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报学院、系批准后由专业教研室统一公布。 (六)凡评定“优”与“不及格”的论文,由学院或系组织以教研室主任为主的答 辩小组,进行复审答辩。

九、“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及毕业设计(论文)的保管
(一)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专业教研室要及时推荐评选“优秀毕业 设计、毕业论文”。(具体要求见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办法)。 (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部作业(包括论文报告、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均需存 入 3.5 英寸软盘或光盘(格式要求见附件一),在学生成绩公布后由各系集中收齐电脑 文档制成光盘及装订成册的毕业论文(包括任务书、成绩评定书),光盘交教务处实践 教学管理科汇总后送教学信息科存档,成册的论文交学生所在院、系保管,保管期限为 五年。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归入学校成绩档案、一份随论文留学生所在 院系、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原件)。教务处按不低于 5%的比例请专家进行抽查评价,抽 查结果对原评定意见具有否决权。

十、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及使用范围
(一)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以学院为单位,按实际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确 定总额(生均金额由校部决定),一次分配到学院,由学院包干使用。毕业设计(论文) 经费结余归系,可供下一届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时使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调研费、非正式出版的资料购买和资料复印费、外聘的指导 教师和答辩费、上机费、实验材料费等。毕业设计(论文)中要充分利用校和学院现有图 书资料;调研立足于本市;凡结合科研、生产单位的课题,应从科研、生产单位的经费 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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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毕业设计(论文)组织领导
(一)校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各学院负责 教学的院长、有关处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统筹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 解决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有关共同性的问题,以及组织经验交流等项工作。 (二)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由负责教学的院长任组长,负责教学的系主任 为组员。其职责是检查全院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由教学系主任抽查学生毕业设计 (论文)进度、质量,督促各专业教研室执行落实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专业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检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质量及存在问题。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帮助解决。要做好中期的检查和课题间学生汇报、交流会。

十二、专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可参照本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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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优秀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办法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它对实现大学本 科生的培养目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新上大成立以来,每年各专业都出现了不少优 秀的毕业论文,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 为社会欢迎的人才,表彰他们在毕业设计(论文)中作出的优异成绩,亦为了促进校际交 流,特制定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办法。

一、名额和评选条件
(一)名额:不超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的 5%。 (二)评选条件: 1.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优秀,选题科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到的见解,有一 定的创造性; 2.设计成果有较好的实用价值或一定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 较好评价。

二、奖励办法
凡被评选为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的学生, 学校授予 《上海大学优秀毕业设计(论 文)证书》。

三、评选办法和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具体领 导本学院的评选工作。 获奖学生评选名单由指导教师或答辩小组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考核、答辩工作进 行推荐,被推荐的论文由指导教师写出点评意见(一般不少于 150 字),并填写“上海大 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评审表”。经教研室讨论同意后报学院,由院长组织审定。 各学院评选活动一般应于毕业设计工作完成后一周内结束,并将评选学生名单和 材料送教务处。由实践教学管理科将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 正式公布“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者名单,并不定期将评选出的优秀毕业设计(论 文)汇编出版《上海大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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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要按时上报评选学生名单和材料; (二)上报事迹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凡被推荐的学生,应写出 2000—3000 字左右的论文,经指导教师审定后用计 算机输出文稿; (四)上报材料应包括: 1.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评审表;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书”; 3.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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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室管理改革方案(试行)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学 校“211”二期建设的总目标,遵循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有利 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验室工作“巩固、深化、提高、发展” 的要求,引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高 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 建设一支适应我校建成国内一流的应用研究型大学发展要求的实 验技术专业队伍。为此,特制订《上海大学实验室管理改革方案(试行)》。

二、 实验室管理改革的基本内容
1.实验室负责人的职责 实验室主任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学科方向 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实验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2.实验教学的管理体制 理顺实验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解决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脱节的矛盾,使两者 有机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核心,建立新的实验教学管理体制;鼓励教师从事 实验教学以及新实验的开发。 3.实验技术岗位的设立与管理 引入竞争与激励机制,设立首席技术总监等实验技术岗位;实行实验技术人员分档 考评制度,建立有效的实验技术岗位管理新模式。

三、改革的具体措施
(1).理论课程教学与实验教学课程统一由开设课程的学院(系)负责,由教务处 或院系进行考核。 (2).实验课程与相关理论课程的课程建设应统一规划,建立统一的师资队伍,做 到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融为一体,并努力增加主干课程中实验教学的份量。 (3).强化对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教学中增加实验教学的比例,实行新 的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从事实验室各项工作的考核及工作量计算方法。 (4).各类实验室应积极向研究生、优秀本科生开放,鼓励教学型实验室和研究型 实验室向研究--教学型实验室转变,建成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为学科建设提供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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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技术支撑。 (5).建立有效的实验技术岗位管理新模式,在实验室设立首席技术总监、特级技 术总监、高级技术总监、技术总监、高级实验师、中级实验师、初级实验师等七档岗位, 并实施相应的岗位考评指标体系;引入竞争与激励机制,实行与实验技术岗位相应的岗 位津贴制度。 (6).对设立的各类实验技术岗位,采取校内外公开聘任、人事代理、项目聘任等 改革措施,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7).实验技术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 行。 (8).技术总监岗位以上人员,可根据项目,采取在校内外公开招聘的办法,形成 技术支撑梯队,梯队人员的待遇,原则上由部门自行解决。新项目建设由学校根据其水 平和创新性决定是否提供配套经费。 上述各项改革的实施,按照本改革方案的附件一《上海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职责及 考核办法》和附件二《实验技术岗位的设立及考评办法》实行。

四、本改革方案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五、本改革方案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大学 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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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任课教师资格、职责及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任课教师的职责,完善教学工作的考核办法,同时理顺实验课程 教学和理论课程教学的关系,解决实验课程教学与理论课程教学相脱节的矛盾,使两者 有机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任职资格
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 新任教师必须经过教师岗位培训并根 据《上海大学新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进行资格认定后才能上岗任教。任新开设课程 的教师,根据《教学工作管理条例》中“关于各类教师为本科生开课的若干规定”,必 须对新开设课程进行试讲评审,试讲评审合格后方可开设新课。

二、任课教师的职责
1、教师应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从严执教;禁止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的言论或淫秽内容;也不允许在课堂上借题发挥、发泄不满。 2、任课教师有义务选用在体系和内容方面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 的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和优秀教材。教材的选用要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同时,任 课教师要主动跟踪国内外实验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实验教学课 时数;明确指定与主讲教材相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 备有利于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练习题、思考题及实验题目,以便学生进行课外学习。 3、任课教师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明确重点,注意难点;编写比较详细的 讲稿和教案;应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践应用 的需要。 4、任课教师应掌握先进的授课、实验手段和方法,开设开放性菜单式实验;选定 适当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多采取课堂讨论的形式,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 生的自学能力;积极采用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做到课外有明确的答疑 辅导时间,使学生能在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实验教学内容,在一定程 度上自主合理地安排实验时间;不断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的情况。 5、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和参加编写实验课教学大 纲及实验指导书的工作;积极从事实验室的各项建设工作,以科研课题推动实验室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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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积极参加先进实验平台、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 6、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组织大学生学科竞赛,积极组织学生课外实验兴趣小组或 开展实验技能竞赛等活动。 7、任课教师应加大课程中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开发力度,尤其要将科学研究中 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内容及时转化为设计性、综合性实验,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 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8、任课教师必须强调实验操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进行 试验,杜绝各类实验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课程管理原则
1、课程设置 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并在教学计划制订时即提出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据此 落实相关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要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关 系,使两者有机结合。一般专业,实验教学学时数应占课程总学时数的 15%以上;物理、 化学、生物等类专业应达到 25%以上。同时,实验课时相对理论课时应有一定比例,并 鼓励增加实验课时的比例。实验教学要紧密结合理论教学,既要有基本的实验训练,又 必须有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鼓励设置全天侯的开放性实验。课外研究性实验 项目可以单独授予学分。注意引用和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进展与新成 果。 2、课程管理 课程实行归口管理:校管课程由教务处和相关开课学院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管理;学 科基础平台课由开课院系负责管理, 几个院系同时开设的平台课则由教务处指定负责院 系;院系的学科方向选修课程由所在院系或委托开课学院进行管理。 院系成立课程建设和改革小组,负责本院系所开课程的课程管理。 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平台课和学科主干课等建立课程组,设立课程负责人。 3、管理内容 1)理论教材和实验教材的选用; 2)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的制订和组织贯彻; 3)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 4)课程考试与教学质量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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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落实各项改善教学效果的有效措施等。 4、课程任课教师的聘用 由课程归口管理部门或由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所在部门在征得课程归口管理 部门的同意后组织进行; 任课教师对课程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任课资格有异议,或不给其任课,可根据“上海 大学教师任课资格争议仲裁办法”解决。

四、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及工作量的计算
1、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 任课教师工作年度考核、工作量计算由教师所在学院系根据本条例负责组织实施, 并计入教师当年的年度考核成绩和工作量。 2、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理论教学教分的计算 Ⅰ、普通课程工作量的计算 A=C×K1×K2×K3 其中: A—教分;C—课程学时/10;K1—课程类型系数;K2—合班系数;K3—重复课系数。 课程类型系数 K1: a、 数、理、化、计算机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政治理论课,K1=1.25。 b、 人文类、管理类课,K1=1。 c、 外语类课,K1=0.9~1.15,其中大学英语 1、2、3 级为 0.9,4 级为 1.05,5、 6 级为 1.15。 d、 专业课、制图类课,K1=1.1。 e、 课程设计、军事理论课、艺术类课,K1=0.75 f、 体育课,K1=0.80。 g、 毕业设计,按 1.4 教分/每学生计算。 上述 a、b 以 70 人为一个标准班计算,其余以 35 人为一个标准班计算。 合班系数 K2: 合班系数 K2 按下式确定: K2=1+T×(X-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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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X—实际班人数;Q—标准班人数;T—实际人数增加系数,T=0.8,其中学 科基础课 T=0.7,专业课 T=0.6。 重复课系数 K3: 各类课程开设重复课,则 K3=0.85。 Ⅱ、双语课教分的计算 1)100%的外语教学,即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稿)义,用外语讲课,外文板书, 外文作业,外文考试:工作量=原工作量×3。 2)80%的外语教学,即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稿)义,用 80%外语讲课,外文 板书,50%的外文作业及考试:工作量=原工作量×2.8。 3)50%的外语教学,即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稿)义,用 50%外语讲课,外文 板书,30%的外文作业及考试:工作量=原工作量×2.5。 4)采用外文教材,中文讲授,外文板书,20%左右的外文作业及考试:工作量= 原工作量×2。 Ⅲ、自学课程的教分计算 对于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或自学与讲授相结合的课程,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 40 人为 基本工作量。对于完全自学课,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 20 人为基本工作量。工作量应计 为:原工作量×1.5;超过 10 人原工作量×2;超过 20 人原工作量×2.5。 Ⅳ、论文课程的教分计算 实行课程论文的主讲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工作量补贴标准为原来该门课程 工作量的 1.5 倍。 (2)、实验教学教分的计算 实验教学教分=2×课程实验学分×K1×K2 K1=1.0 完成实验教学内容、效果一般 K1=1.2 实验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 K1=1.4 有创新;实验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实验内容与实验方法达到地区先 进水平 K1=1.6 有创新;实验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实验内容与实验方法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 K1=2.0 有创新;实验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实验内容与实验方法达到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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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1+T×(X-Q)/Q

(X≥35 时)

X 为实际选课人数,原则上当选课人数少于 8 人,则该实验课程不开设 T 为实际人数增减权数 (公共基础课 T=0.8, 学科基础课 T=0.7, 专业选修课 T=0.6) Q=35(实验课以 35 人为一个标准班计算) 对于创新的实验,由于受实验设备、实验条件的限制,实验过程对教师的要求比较 高。为鼓励教师开设创新实验,当 8≤X<35 时,Q 按实际人数来计算。 对于开放性实验,根据开放时间和实际人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教务处将另作 规定。 对指导课外研究性实验课题项目、 从事组织学生课外实验兴趣小组或开展实验技能 竞赛等活动的教师,根据其工作量,计算一定的教分;对于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 实验技能竞赛等比赛中获奖励的试验指导教师予以一定的奖励,其政策按照《上海大学 学科竞赛管理条列》(即将出台)执行。 (3)、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项目的教分计算 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项目参照科研项目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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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岗位的设立及考评办法
一、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设置
上海大学实验技术岗位共设七档岗位。具体为: 1.首席技术总监 2.特级技术总监 3.高级技术总监 4.技术总监 5.高级实验师 6. 中级实验师 7.初级实验师。

二、实验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热爱实验室工作,掌握本学科实验理论基础,熟悉本学科实验内容,熟练掌握实验 技能,有较强的动手能力,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的新技术发展动态,具有创新 精神, 具有开发、 设计高水平实验方案、 仪器装置以及对大型精密仪器功能开发的能力。 实验技术人员(或者愿意加入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可根据自身能力和各类技术总 监岗位的岗位职责以及考评指标竞聘实验技术岗位。

三、实验技术岗位职责
1.首席技术总监 岗位职责 (1).跟踪并研究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搞好调研工作 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前瞻性信息; (2).开发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实验,研制出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实验仪器 装置; (3).对大型精密仪器功能开发(或者改造)有独到之处,使其应用达到国际领先 水平; (4).设计出国际领先水平的本学科实验室平台,为建设国家级实验室(或示范中 心)奠定基础; (5). 协助实验室主任参与实验室管理, 对实验室建设起重要作用, 对实验室规划、 实验室开放、设备的采购、选型、维护、保养能提出指导性意见; (6).指导实验室青年技术人员,并对本学科实验技术人员的梯队建设提出建设性 意见。 2.特级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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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搞好调研工作为实验 室建设提供前瞻性信息; (2).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实验,研制出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仪器 装置; (3).对本学科大型精密仪器功能开发(或者改造)有独到之处,使其应用达到国 内领先水平; (4).设计出国内领先水平的本学科实验室平台,在国内高校或研究院、所造成较 大影响; (5).十分熟悉本学科的实验教学内容,熟练操作和应用重要的仪器设备,并进一 步开发其功能,排除设备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6).协助实验室主任参与实验室管理,对实验室建设起重要作用,对实验室规划、 实验室开放、设备的采购、选型、维护、保养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7).指导实验室青年技术人员,积极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高级技术总监 岗位职责 (1).跟踪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搞好调研工作为实验 室建设提供建设性信息; (2).开发出具有上海地区领先水平的新实验,研制出能达到上海地区领先水平的 实验仪器装置; (3).掌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功能并能对其开发(或者改造),使其应用达到上 海地区领先水平; (4).设计出上海地区领先水平的本学科实验室平台,能在国内高校或研究院、所 造成一定影响,在高校中得到应用; (5).熟悉本学科的实验教学内容,熟练操作和应用重要的仪器设备,并进一步开 发其功能,排除设备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6).协助实验室主任参与实验室管理,对实验室建设起积极作用,对实验室规划、 实验室开放设备的采购、选型、维护、保养能提出指导性意见。 (7). 指导实验室青年技术人员,积极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4. 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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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跟踪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搞好调研工作为实验 室建设提供建设性信息。 (2). 开发出上海大学领先水平的新实验,研制出能达到上海大学领先水平的实验 仪器装置。 (3). 掌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功能并能对其开发(或者改造),使其应用达到上 海大学领先水平。 (4). 设计出上海大学领先水平的本学科实验室平台,在开放实验室、设计性、综 合性实验、CAI 课件研制方面达到高校先进水平。 (5). 熟悉本学科的实验教学内容,正确操作和应用重要的仪器设备,并进一步开 发其功能,排除常见的设备故障,保证实验设备有较高的完好率。 (6). 协助实验室主任参与实验室管理,对实验室建设起积极作用,对实验室规划、 实验室开放、设备的采购、选型、维护、保养能提出指导性意见。 (7). 指导实验室青年技术人员。 5. 高级实验师 岗位职责 (1).了解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实验室建设提供有 益信息; (2).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实验,研制出高水平的实验仪器装置; (3).掌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功能,并能对其进行开发,使其应用达到学校先进 水平; (4).熟悉本学科的实验教学内容,正确操作和应用重要的仪器设备,并进一步开 发其功能,排除常见的设备故障,保证实验室设备有较高的完好率。 (5).协助实验室主任参与实验室管理,对实验室建设起积极作用,对实验室规划、 实验室开放、设备的采购、选型、维护、保养能提出有益意见; (6).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指导实验室青年技术人员,努力完成上 级交给的任务。 6.中级实验师 岗位职责 (1) .了解本学科实验领域的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为实验室建设提供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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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实验,研制出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装置; (3).掌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功能并能对其进行开发,具有独立管理大型精密仪 器的能力; (4).设计出先进水平的本学科的实验平台,并能在高校中得到采用; (5).熟悉本学科的实验教学内容,能熟练操作和应用重要的仪器设备,具有较强 的排除设备故障、维修设备和设备管理的能力; (6).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研制实验CAI课件、适应实验室开放管理; (7).对工作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努力完成好实验室主任交给的任务,做好实 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7. 初级实验师 岗位职责 (1) .了解本学科实验领域的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为实验室建设提供有益信息; (2).积极配合他人开发新实验、研制出高水平的实验仪器装置; (3).具有协助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能力,逐步掌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功能并能对 其进行开发; (4) .比较熟悉本学科的实验教学内容, 能熟练操作和应用实验室常用的仪器设备, 具有较强的排除设备故障、维修设备和设备管理的能力; (5).对工作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努力完成好实验室主任交给的任务,做好实 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四、各类实验技术岗位的考评指标体系
1.首席技术总监 以下 1-4 项内容完成 1 项即可。 (1).所开发的创新实验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被国内同行知名专家认可。 (2).所研制的实验仪器设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国内、外的发明创造专利, 被国内同行知名专家认可并有社会影响。 (3).所开发(或者改造)的大型精密仪器功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被国内同行知 名专家认可,在科学研究(利用该仪器测试的数据所发表的文章在一级刊物 8 篇以上) 和工业生产中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并被市科委大型仪器协作网上网使用,取得很好的使 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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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出国际领先水平的实验平台,所负责主持的实验室获国家级本学科实验 的示范中心,并在国内、外一流重点高校中造成影响,有一定知名度。 (5).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起重要作用,并指导青年技术人员工作有显著成效。 2.特级技术总监 以下 1-4 项内容中完成 1 项即可。 (1).所开发的创新实验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被国内同行知名专家认可,且被国内 二所以上重点大学采用。 (2).所研制的实验仪器设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发明创造专利,被国内同行知 名专家认可并有社会影响,被国内二所以上重点高校使用并带来经济效益。 (3).所开发(或者改造)的大型精密仪器功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被国内同行知 名专家认可,在科学研究(利用该仪器测试的数据所发表文章在一级刊物 5 篇以上)和 工业生产中广泛被使用并被市科协上网使用,取得良好效果。 (4).设计出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平台,所负责主持工作的实验室获得国家级本学 科实验的示范中心,并在国内重点高校中造成影响,有一定知名度。 (5).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开放、信息、网络、CAI 课件、设备管理等) 起重要作用,并指导青年技术人员工作有成效。 3.高级技术总监 以下 1-4 项内容中完成 1 项即可。 (1).所开发的创新实验二项以上达到上海地区领先水平,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且在国内高校被采用。 (2).所研制的实验仪器设备(二项以上)达到上海地区领先水平,有发明创造专 利,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3).所开发(或者改造)的大型精密仪器功能二项以上达到上海地区领先水平, 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在科学研究(利用该仪器测试的数据所发表文章在二级刊物 8 篇 以上)和工业生产中广泛被使用。 (4).设计出上海地区领先水平的实验平台,所负责主持工作的实验室获得地区级 (即上海市级)本学科实验的示范中心,并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国内高校中造成影响, 有一定知名度,被全校师生认可。 (5).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开放、信息、网络、CAI 课件、设备管理等) 起重要作用,对青年技术人员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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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总监 以下 1-4 项中,完成 1 项即可。 (1).所开发的创新实验三项以上达到上海大学领先水平,实验内容有特色,被同 行专家及所共享学院 80%以上师生认可; (2).所研制的实验仪器设备二项以上达到上海大学领先水平,其性能有其独到之 处,被同行专家及所共享学院 80%以上师生认可; (3).所开发(或者改造)的大型精密仪器功能二项以上达到上海大学领先水平, 被同行专家认可,在为学校科学研究(利用该仪器测试的数据所发表文章在二级刊物 5 篇以上)和工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 .设计出先进水平的实验平台达到上海大学领先水平, 在开放实验室、 设计性、 综合性实验、CAI 课件研制方面有特色,被公认为是学校的榜样和亮点; (5).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做出重大贡献。 5.高级实验师 以下 1-4 项中完成 1 项即可 (1).所开发的创新实验二项以上,实验内容有特色,被同行专家及所共享学院 80%以上师生认可; (2).所研制的实验仪器设备一项以上,其性能有独到之处,被同行专家及所共享 学院 80%以上师生认可; (3).所开发(或者改造)的大型精密仪器功能,在为学校科学研究(利用该仪器 测试的数据所发表文章在二级刊物 3 篇以上)和工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被同行专家 和学校师生认可; (4).设计出先进水平的实验平台,在开放实验室、设计性、综合性实验、CAI 课 件研制方面有特色,被同行专家认可; (5).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6.中级实验师 以下 1-4 项中完成 1 项即可 (1).创新实验一项以上达到校内先进水平; (2).所研制的实验仪器设备一项达到校内先进水平; (3).所管理和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为科研(利用该仪器测试的数据所发表的文章 在二级杂志 3 篇以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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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室开放、网络住处课件、设备管理等)认真 负责,其中某一项做出贡献; (5).所保管的设备物与帐要一一对应,按一类实验室要求标准来抽查(包括大型 精密仪器使用记录、维修、报废等); (6).完成好实验室主任交给的日常工作(如实验准备、仪器维修、设备申购等) 和其他任务。 7.初级实验师 (1).对实验前的准备工作教师满意率达 90%以上; (2).实验用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应在 100%,并有备用仪器(除昂贵仪器外); (3).实验用的消耗材料准备到位,保证实验正常进行,师生满意率为 90%以上; (4).所保管的设备物与帐要一一对应,按一类实验室要求标准来抽查(包括大型 精密仪器使用记录、维修、报废等); (5).对创新实验、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实验平台建设的参与程度; (6).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考评聘任办法及程序
1.首席技术总监、特级技术总监、高级技术总监、技术总监岗位为学校特聘岗位, 岗位职责和聘任程序按本办法执行,聘期为三年;高级实验师、中级实验师、初级实验 师的岗位职责和聘任程序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 2.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实验技术岗位专家考评委员会,由各类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 领导 11 至 13 人组成,负责对首席技术总监、特级技术总监、高级技术总监、技术总监 等各类技术总监岗位人员的学术、技术和能力水平考评。考评委员会的专家可根据学科 需求聘请校内、外专家,可借助于上海市实验室管理研究会聘请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 调整一次。 3.学院(部门)提出实施实验技术岗位考评方案和申请,由人事处、设备处联合 审核学院(部门)考评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4.参加各类技术总监岗位考评的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为尽量做到公开、公正,学院(部门)应将个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放在 指定的会议室内公开展示一至二天,让本单位教职工翻阅。 5.学院(部门)成立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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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6.学院(部门)负责向学校推荐本部门参加各类技术总监岗位考评的人选。 7.校实验技术岗位专家考评委员会对学院推荐的人员进行学术、技术和能力评议, 根据需要采取进行面试、答辩等形式,明确考评结果。 8.在校园网上将各类技术总监岗位考评结果公示一周。 9.正式公布各类技术总监岗位考评结果,颁发证书。 10.考评指标中的水平,根据专家意见及被考评者所获奖项的等级来衡量。 11.高级实验师、中级实验师、初级实验师等技术岗位的考评由学院(部门)参照 相应岗位的考评标准进行。每位在岗人员都必须接受考评,每年考评一次,实行不合格 者淘汰制。 12.校聘任工作监督仲裁小组对考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教职工若发现问题、 有意见,请及时向该小组反映,以保证考评工作公平、公正和有序地进行。

六、实验技术岗位津贴及发放办法
1.实验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首席技术总监年岗位津贴为 60,000 元; 特级技术总监年岗位津贴为 50,000 元; 高级技术总监年岗位津贴为 40,000 元; 技术总监年岗位津贴为 30,000 元。 其他实验技术岗位的津贴由各学院(部门)自行确定。 2.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各类技术总监岗位的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其他实验技术岗位的津贴由各学院(部 门)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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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上大内(2001)第 059 号
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人学人事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进行人才流 动,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社会会化服务、以完善和促进新进员工的管理。经校部研究决 定,从 2001 年 5 月起上海大学招聘新进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教职工,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制度,并在试行基础上,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具体是由学校提供新进人员岗位,其人事 关系隶属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接收的派遣员工按岗位合同进行管理,人事代理的员工 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 将回到人事代理派遣机构并直接进入有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 区职业介绍所办理失业推荐和享受社会失业保险。上海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校人才 调节中心)作为人事代理派遣机构的校内服务方,委托受理校内岗位聘任单位和人事代 理机构派遣人员在校内范围的咨询与日常人事服务事务,使我校新进人员逐步做到由 “单位人”向“社会人”的人事管理模式过渡。为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 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内新进人员的人事代理范围及内涵界定

人事代理机构是指经市人事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以开展具体人事

代理业务的人才或人事服务机构。 本规定的人事代理范围是指人才引进、人才派遣、人事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和 社会保险在职权范围内的管理。 第二条 人事代理的新进教职员工的界定范围是指上海大学内经济独立自主的产

业单位、事业单位全部校外新进岗位聘用人员;经校人事处批准的各学院岗位聘用的校 外新进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和部分试点聘用的硕士、博士学历人员。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事派遣的人事代理机构, 人事代理人员

的校内管理依照岗位合同。人事代理人员为学校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 均按岗位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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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四条 用工审批

新进人员人事代理的操作规程

上海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的新进岗位审批权在上海大学人事处或由校人事处授权的 主管部门(校产办等),岗位聘用须有书面报告,经上述部门批准才能实施。 第五条 岗位合同聘用

(一)经审批同意后的岗位聘用属岗位合同制,是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岗位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 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聘任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2)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3)聘用期限及试用期; (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5)劳动保护; (6)合同争议的约定; (7)其它约定: (三)外省市籍新进人员应先办理进沪手续或引进人才工作证,方能进行人事代理 委托服务。 第六条 委托代理

(一)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岗位聘任单位和聘用人员三方须签订委托派遣书,以派 遣合同形式将聘用过程法定化。 (二)新进人员须按规定交验劳动手册、个人身份证,提供本人的养老保险转移单 和公积金转移单,无业人员须提供失业保险单。同时报告本人档案保管的所在地区,以 便及时调档。 (三)新进人员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才能办理聘用手续。 (四) 上海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代为办理录用手续, 提供咨询服务, 负责“四 金”结算,四金转递和个人归档材料的集中、转递。 第七条 人才流动

(一)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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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应续签合同,一方不再履行合同须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及时通知对 方,以便做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善后移交正作。 (二)中途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自谋出路,也可有偿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和上海大学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转至新工作单位或退至 本人所在区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所。

第三章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过期违规未续签的用人部门,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关系,需比照中途解

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过程期间的四金支付及人 事代理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按时缴纳岗位聘任人员的四金是用人部门的法律责任。 人才中心是校内人

事代理人员四金缴纳的汇总与转递单位,对人事代理单位负工作责任。用人单位一般应 预付四金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缴纳四金及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的,则按 3‰/天 缴纳滞纳金,无故超过 30 天属严重违约,人才中心则通知人事代理单位中止该单位的 代理,并通过诉讼代表聘任人员和代理单位追究用人单位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行。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条款解释权在上海大学人事处。 本规定与上级新的规定及法规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新的规定及法规执

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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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人事代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上大内〔2003〕96 号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的改革,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社 会化服务,使我校新进人员逐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人事管理模式过渡,根据 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上海大学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人事代理人员的界定及分类
1.人事代理人员的界定 人事代理人员的界定范围是:上海大学内经济独立的产业单位所有社会招聘人员 (作为高级人才引进的除外) 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人事处批准的校内各学院、 ; 各单位岗位聘用的硕士及其以下学历人员;部分新聘的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 2.人事代理人员的分类 根据我校聘用人员人事代理的实际情况,按分类管理的原则,将人事代理人员分为 两类。 (1)第一类人事代理人员 a.受聘校内特殊教学单位和部门(包括:外语学院、体育部、美术学院、影视技 术学院、广告系等)教师岗位的硕士; b.受聘政治辅导员岗位的人员; c.受聘实验技术岗位、图书馆相关岗位的硕士; d.受聘特殊技能岗位的人员; e.部分受聘校内教学科研等岗位的博士。 (2)第二类人事代理人员 a.受聘校内上述岗位除外的硕士; b.受聘校内岗位的硕士以下学历的人员; c.受聘科技企业(产业)的一般人员。 3.学校引进人员配偶的人事代理分类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务及以上人员由学校聘用,不列入人事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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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列入第一类人事代理人员范围; (3)其他人员列入第二类人事代理人员范围。

二、人事代理服务部门和受理权限
1.上海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审批权在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工作职能部 门校人事处。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大学工作站(以下简称上大工作站)和上海大学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校人才中心)是我校具体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及提供人事代 理服务的部门。 3.上大工作站为第一类人事代理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校人才中心为第二类人 事代理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及福利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事派遣的人事代理机构。即:第一类人事代 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二类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 闸北区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2.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劳动保护等均按岗位合同的约定执行。 3.第一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学校承担,校内津贴的 70%由学校承担,其 余 30%由用人部门承担。 4.第二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均由用人部门承担。 5.人事代理人员不列入专任教师序列,不享受学校有关住房政策,不解决住宿。 如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困难而需要学校提供住宿,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 学校规定办理。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四金”缴纳
1.第一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四金”由用人单位委托上大工作站缴纳; 2.第二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四金”由用人单位委托校人才中心缴纳;委托交纳办 法仍按《上海大学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上大内〔2001〕第 059 号)执行。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操作规程
1.人事代理人员的录用程序 a.用人部门在学校下达的编制及岗位数内,按部门实际情况公开招聘。经面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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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确定初步人选,部门填写《上海大学人事代理人员审批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后,报校人事处审批,并向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b.经人事处批准后,书面通知用人部门和人事代理服务部门。 c.签署《上海大学人事代理人员承诺书》以及就业协议。第一类人事代理人员进 沪手续由上大工作站办理,第二类人事代理人员进沪手续由校人才中心办理。 d.聘用人员体检合格后,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单位与用 人单位、聘用人员三方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 e.聘用人员报到,上岗工作。 2.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用人部门依照岗位合同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合同聘用、合同 管理、委托代理、人才流动、转移党团组织关系、参加工会组织等事项仍按《上海大学 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上大内〔2001〕第 059 号)、关于下发《我校实行人事代理制 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办法》(试行)的通知(上大委办〔2001〕第 05 号)、关于下发 《关于我校改制企业职工和非在编人员变动工会组织关系和申请加入工会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上大工会〔2001〕第 12 号文)、《我校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团员组 织关系转移办法(试行)》等文件和规定执行。

六、2003 年 4 月 30 日前已按人事代理制聘用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八、本规定若与上级新的规定及法规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新的规定及 法规执行。 九、本办法自二〇〇年五月起实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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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

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

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它的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 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

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 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搞好

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现 代化。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

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

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 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第七条

实验室体制与机构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学院(系、所)院长负责制,学校实验室工

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设置实验设备处协助校长工作。实验设备处下设实验室管理科及 设备管理科以及物资供应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2.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握 投资方向,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从而对全校实验室行使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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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工作。 3. 分管实验室队伍建设和人事,劳动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及 考核晋升等工作。 4. 主管实验室技术后勤工作,组织好物资供应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布局,发展规划,

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充分发挥民主办学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即:校、学院(系、所)管理室,各级实验室

在业务上受实验设备处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要选择社会主义觉悟较高,热爱实

验室工作, 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 (工程师) 以上的人员担任, 校、 学院(系、所)院长提名,学校正式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作为校长的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日常工作,行使学校对实验

室协调,管理的权限。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实验室队伍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校设备处备案;国

家、部门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实验室主任要由一级或二级学科(系)研究所的副职(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 师以上的职称)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 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 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 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技术员(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

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经领导 批准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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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 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

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资源, 参在校学生数、 教学、 科研、 技术服务工作量、

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

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 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

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 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负责

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 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 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

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 验证性实验, 增加设计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 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逐渐做到 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

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爱护仪 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实施前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才能 进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

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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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 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 及时掌握国际、

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 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 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 实验室要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如各

种类型的试验台和专用设备等,这些基本装置既能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 合长远发展需要。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

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 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如开展"四技"

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 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 量生产。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常规管理

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1. 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章,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2. 实验室安全、卫生、保卫制度。 3. 制订仪器设备保管、借用、损坏赔偿等条例。 4. 制订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5. 建立设备账、卡,并定期检查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6. 每半年进行一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率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信息管理

1.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卡和维修记录,定期检查。 2. 建立实验室计算机管理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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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技术人员信息 2) 实验室技术装备信息 3) 实验教学情况信息 4) 实验室科研情况信息 5) 历年实验室建设投资信息 6)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信息 7) 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统计管理

1. 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统计 2. 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情况统计 3. 教学科研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效益情况统计 4. 实验室技术人员情况统计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和评比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教授、讲师实验技术人员组

成的校实验室评估(比)小组,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比) 。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以达到表彰先进,推进改革,加速实验室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十一条 评估和评比条例和方法详见上大实验室评比条例。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制度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全校各实验室必

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 加强安全制度教育, 重视安全技术工作。 各学院 (系、 、 所) 研究室分管实验室的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安全技术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

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 各领导要支持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防火、防

盗窃案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实验室应对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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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粉尘、有毒(物质)气体。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源、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 持续噪音。对高温、高压、热幅射、极强光闪烁等各种场合及有关设备,制订出严格的 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由于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

盗、严重污染、中毒、人生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事故时,实 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系、所) 、校报告。学院(系、所) 、校对事故进行调 查并做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教委。对隐瞒不报或缩小 或扩大事故真象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易爆和剧毒危险品,应按规定设专用仓库

存放,并指定专人(二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掌握,严密手续,专人领用保管, 安全防范措施可靠。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贴在墙上。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

全设施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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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 号文“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 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

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 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健全机构, 专人负责。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 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 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设备工作。

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 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 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十大类物资的管理工作,并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 配、管理的职责。 1.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 主管设备工作, 并设专职院长(系主任)助理或者院长(系主任)秘书, 协助管理设备工作。 各院(系)实验室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 2. 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上海大学,均应按学校正式建制 单位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学校专用仪器设备

1. 单价 800 元人民币(含 800 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 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以及 2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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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实验室小批量试制产品和科研样机所需配置的外购设备, 均应凭合同任务书(复印件)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审核手续后报销。 3. 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 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转账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 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 2. 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 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份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六条 各院(系)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必须选 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实验设备处 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 报废等手续。 凡教学、 科研系统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管理员, 需报实验设备处登记备案。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





1. 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的需要,制定出下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 划,经主管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实验设备处汇总。实验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 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办理申购手续。 2. 实验室申购单价在 10 万人民币以上(含 1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20 万元 人民币以上计算机) :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价较小、 集成为一个系统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 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 单价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及各院(系)共同 组织专家论证,要求由两位校外专家,一位校内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报告及审购单交 实验设备处审核报校长审定备案。 3. 申购仪器时应该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 4. 凡教学需要自制设备、装制,一律事先以书面报告报实验设备处批准,在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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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应验收、入帐。 5. 所有仪器设备一律通过实验设备处认可才能报销入帐。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 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 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 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 《上 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 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 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 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列 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 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 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 由采购部门向供货 (运 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 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 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九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 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 进行登记、 核算、

管理、清点等。根据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设置固定资产帐。 1. 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基金总帐户(资金来源) ,同时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户(资 金结存类) ,并按规定设置明细帐。 2. 实验设备处设置与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日记帐、分户帐、分类帐。 3. 财产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分 YF 帐,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单位。财务、财务 管理、财产使用三方面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 实验设备处每年将当年入库的设备帐报财务处核对,财务处也应将当年报销的 设备帐报实验设备处核对,确保帐帐相符。 5. 凡属上海大学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以实验设备处的“上海大学设备固定资产帐 册”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 6. 使用单位均应到实验设备处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教学科研设备)验收入 库单” ,以下简称(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审核盖章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7. 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按总价入账(包括:加工费、运什费和包装费) ,与财 务处保持一致。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仪器设备要做到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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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坚持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十一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

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 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 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账。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 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 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 须经实验设备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 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院(系) 主管负责人同意批准,报实验设备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 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 2~5%收取罚款。 3) 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 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 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4)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 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 上述原则进行。 5) 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实验 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上海大学固定资产内部

调拨单》 ,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实验设备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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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设备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 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已不适用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随便设 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院(系)和实验设备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 办理《上海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 2. 外调仪器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 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校。 3. 单价 1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设 备备案;10 万以上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外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 仪器设备符号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 无修复价值者; 2) 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 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 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 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 废审判》 ,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实验设备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 校长审批,由实验设备处备案、销帐。 3.单价 2 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管理科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备 案销账,单价 2 万元人民币以上至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 处长审批;单价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须经主 管校长审批;单价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教委审批;单价 5 万元人民 币以下,一次总价值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

卸零件维修,须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植列入低值品帐中,以 利备查。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对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

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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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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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对教育事业经费的加大投入, 学校从国外订购的设备逐年 增多,这些科教用设备必须通过海关才能正常运抵学校。对科教用设备进口国家有较多 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地遵守海关的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为了进一 步搞好进口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
学校进口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实验设备处。

二、进口设备购置申请、审批
校内各院(系) 、使用单位根据经费的不同渠道,提出进口设备订购申请。单价≥ 10 万元人民币仪器设备,或者有一定批量,且总价值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系 统大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 单价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1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 证,经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和备案; 单价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校外专家 2 名,校内专家 1 名) 。申请时要特别注意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率和经费投资的合理性, 避免设备闲置和低使用率设备的重复购置。

三、进口设备购置、技术谈判与商务谈判
本着技术谈判以院(系)为主,商务谈判以实验设备处为主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与 供货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技术谈判包括设备详细的技术规格、配置清单、售后服务、出国培训、验收标准等 条款,须使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查及签字盖章。 商务谈判包括最终合同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 式、索赔条件等。 最终价格由主管校长和设备处长审定签字后,签订正式合同。 单价超过 100 万人民币,或批量超过 200 万人民币的设备,或者属国家规定招标范 围的产品,均要通过公开或内部招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中标后,方可办理有关进口批 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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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进口证明及外贸合同签订
根据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订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证明,如机 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此项工作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统一申 请办理。外贸合同必须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简称对外 经营单位)签订,方为有效。学校其他单位无权签订外贸合同,但可以和国外供货商签 订备忘性的协议。 1. 一般贸易必须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 获准后由外贸公司签订合同。 2. 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配额管理的产品, 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 再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明。 、 3. 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特定管理的产品, 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 再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由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

五、付款
得到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后, 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将进口设备货款转交 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六、进口免税证明申请
1. 合同签订以后,根据海关总署 1997 年第 61 号令《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规定》 , 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2. 设备免税要遵照海关有关规定,各院(系)在进口设备时,为考虑合理的使用 经费,可到实验设备处设备科咨询,并报海关征税处。如不能免税,各使用院(系)要 考虑交纳海关的关税和增值税。 3. 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进口免税证明(免税证明有效期为 5 年) 并按原整机价的 10%为免税限额,超出部分照章纳税。

七、厂家发货、报关、提运
1. 根据签订外贸合同及开具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执行合同双方的义务。到货后, 须办理合同货物的报关、提运。 2. 未经过实验设备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国外公司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实验 设备处一般不受理此项报关工作。如须实验设备处协助报关、提运,应由院(系)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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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报送证明材料,补办有关批件,由此而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均 由院(系) 、各使用单位自己支付。

八、设备验收和索赔
合同货物运到相关实验室后,应及时通知供货厂商来验收,重要进口设备的验收由 实验设备处派员参加。验收分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 1. 常规验收应根据合同逐一开箱验收清点。如发现短缺或破损,做好现场记录并 双方签字认可。 (填写好《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 2. 技术验收应根据技术协议及产品技术指标,做好质量验收。如发现质量不符合 要求,做好双方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填写好《上海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 量验收记录》 3. 如发现数量或质量有问题,一般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规定期限 内进行商检。凭商检证书,对外交涉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到货后 90 天。

九、结算
根据信用证条款外贸公司付款结汇后,各实验室配合做好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处报 销冲账。

十、归档
设备归档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 可行性论证报告; 2. 订购合同(复印件) 、备忘录、协议等; 3.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复印件) ; 4. 常规、技术验收报告; 5. 商检索赔来往文件及结果; 6.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条例、维护制度、履历书等。

十一、海关监管
免税的进口设备五年内受海关监管。如在监管期内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 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 ,报海关审批。若接受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违反 规定,后果自负。如果设备必须运到外地使用,使用院(系)应报实验设备处,到海关 办理审批手续,保证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免税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使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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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 ,报实验设备处,向海关申报,海关批准后,方可 撤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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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流程图

校内各部门提出订购申请,经专家论证批准 (单价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量总价 30 万元人民市以上)

进行技术谈判、商务谈判,招标,用户确认,落实经费

填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国家配额产品报 外经贸部进出口 司配额处审批

报上海市机电产品 进口审查办审批

国家特定产品报 外经贸部进出口 司特定处审批

领取配额证明

委托外贸公司对外 签订外贸进口合同

报外经贸部办理 进口许可证

办理合同货物免税

到货、报关、提运 N 验收合格否

交涉、索赔

商检

Y 归档

结算、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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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设 备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存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设备档案在教学、 科研中的作用,必须做好原始材料和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对国家教育部规定应当立卷 的设备资料,各实验室务必按规定建档,并向校有关部门移交档案或档案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校档案工作规范,在实验设备处设立设备档案 兼职管理人员统管全校教学、科研设备档案。各单位应对现有的设备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工作。 一、单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需认真建立设备档案。 二、外购设备归档内容: 1.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议文件、记录); 2.领导批复; 3.订购合同(包括有业务内容的重要来往函件); 4.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5.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书; 6.装箱单及开箱记录; 7.产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 8.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 9.索赔来往公函及结果; 10.设备履历书; 11.使用、维修、检修、故障记录; 12.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三、本校自己研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归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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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务批准书; 2. 技术论证报告及原稿; 3. 全部研究技术文件及原稿; 4. 鉴定材料(鉴定证书及测试数据、鉴定组成员签到手稿等); 5. 设计计算原稿及蓝图、底图等; 6. 原始记录、曲线、图表、源程序、原理图等; 7. 产品合格证书; 8. 仪器设备履历书; 9. 使用、维修、检修、故障记录; 10. 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四、外购设备的归档内容的 1-53 条由实验设备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分卷 列出卷内目录。外购设备归档内容的 6-8、10-12 条及自制设备归档内容,由设备使用 单位收集、整理、分卷列出卷内目录,在设备到校的第二年五月份前由实验设备处协助 实验室进行立卷归档。档案目录由实验设备处上报档案馆。 五、设备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存放在设备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 提供利用。如有丢失或擅自销毁,应按国家档案法规定追究责任。实验设备处有权不定 期抽查保存在实验室的档案材料。 六、有价值的稀有、特殊设备的资料,原件归档后存实验室,其中常用资料的复印 件随机使用。归档内容中设备履历书一式二份,实验设备处和设备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七、设备使用单位应积累、整理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 造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其中保养、维修记录及学年使用总机时应及时计入设备履历 书。 八、已建档的设备,经学校批准调出学校或报废时,由实验室填写调拨或报废单, 经实验设备处组织档案鉴定,确定设备档案移交进校档案馆、随机调出或销毁。 九、 设备档案是否完整、 准确、 系统是实验室考评的内容之一。 凡建档制度不健全、 档案质量差、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评为先进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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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属于归档范围行政设备的有关档案材料,由各职能处(室)指定专人按上述要求 整理、立卷后,直接向校档案馆科技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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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深化改革,加强低值设备、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

值设备和器材)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概念: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文字[1997]280 号文“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凡不够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即 单价 800 元人民币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 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银、铂金及其制品)等为低值设备和器材。但是设备的附 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一律不单独建帐,应 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三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学院(系) 、部、处、办、中心、

实验室等部门为低值设备的管理单位,负有对学院(系) 、部、处、办、中心、实验室 等部门范围内低值设备和器材的建账、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报废等由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审

批。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由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审批、消账。 第五条 学院(系) 、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

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即设备管理员) ,负责管理低值设备和器材。设备管理员要 做好日常的记账、出借、调拨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 凭证(低值“验收入库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 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六条 报销入账

1. 填写低值“上海大学低值设备(教学科研设备)验收入库单”一式四联。上述 “入库单”由各院(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到实验设备处领取,并且专门由其保 管。各申购人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领取入库单,并且登记。 2. 持发票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在“管理”栏上盖有该院(系)设备管 理员章的低值“验收入库单”第二联[财务]到财务处报销。 3. 低值“验收入库单”第一联[设备处管理]由院(系)设备管理员保存,装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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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后,于每月 10 日前送实验设备处备案核查。院(系)设备管理员凭低值“验收入库 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入账。低值“验收入库单”第四联[经办]由购置设备的经办 人保存。 凡属低值设备和器材均要建帐。院(系)还应建低值设备和器材的分户明细账。 第七条 凡借给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收回。丢失、

损坏的要酌情赔偿。 第八条 院(系)要加强对系、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

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组织院(系)内多余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调剂使用。 第九条 案。 第十条 低值设备的报废(报失)必须填写报废(报失)单,由院(系)主管院 低值设备和器材对校外调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后报实验设备处备

长(系主任)审批后,报实验设备处备案。批准报废的低值设备,由归口部门统一回收 后,凭报废(报失)单的第四联[退申报单位留存]方可销账。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品要有审批制度,并指定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领

料和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对下列物品要控制使用。根据各自特点,制订管理办法,以防流失

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需要加强控制管理的物品目录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 电子字典(快译通) 、收录机、乐器、万用表、软盘片、可读光盘、录像带、VCD 片、 DVD 机和 DVD 片及各种工具。 第十三条 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院(系)部、处、办、中心、实验室等须报实

验设备处一份低值设备明细账和该明细账的磁盘 (该账的统计期为上一年 12 月 31 日为 止的在用低值设备) 。报盘格式,建议采用办公自动化中的 Excel 系统报盘。 第十四条 等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以及交清个 单位撤消或并转,要及时清理低值设备和器材,并办理转账、调拨

人保管的低值设备和器材手续,经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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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 定: 一、 每个实验室设一位设备管理员, 负责本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 对固定资产 (800 元以上)要逐台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降级使用、调出、报废、报 失、报损等手续。800 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和两用物品要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院(系)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到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 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外院(系)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由借用教师申请,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 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 ,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院(系)教学、科研的前提下, 可以向外各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 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 不还,借用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五、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 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主 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系)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学校设备处备 案。 经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 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 事故。 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办理。 六、学生实验中,借用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如数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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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 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最佳状态,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 教委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暂 行) 。

一、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
1. 属大型精密仪器(另行规定) 2. 一般常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部门应及时进行修复,为节约经费支 出,减少资金外流、损坏的仪器设备修理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各系、部门 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一般先填写“仪器修理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送交实验室 管理科审核同意,方可送修及办理报销手续。 3.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接近设备原值的 45%- 50%) 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可按 “仪器设备报废规定” 向实验室管理科申请报废, 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4.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定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规定”处理后 及时进行修复。 5. 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 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科与对方 联系,以求及时修复。

二、维修经费
1. 实验室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修理,应事先填写“仪器修理申请单”经实验室管理 科审核、负责人签字,送交物资供应中心维修组,经费由校修理费支出。 2.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修理、经费支出另行规定。 3. 各系部门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同意,私自外送修理, 经费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

三、送修理具体办法
1. 凡需送修仪器设备者,先到维修组填写“仪器修理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由 维修组上门修理或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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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系办法: 新 校 区:E 楼 109 室维修部 联系人:周忠华 延长校区:南大楼物资供应中心 联系人:熊海林、焦惠民 嘉定校区:设备处物资供应中心 联系人:李为民、章建华 应急联系:周中华:BP:1272102316、13501702657 电话:69982718、69982719 电话:56331612、56331544 电话:6613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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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一、总则
1.高等学校中的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 为加强对实验室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重视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正确评价 实验技术成果价值。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表彰开拓创新、 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并在完成实验技术成果中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承接 科研项目中做出贡献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特制定本条例。 2.学校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工作。设备处是学校优 秀实验技术成果评定的管理机构。 各院(系)(所)建立相应的评定小组。 组织初评与推荐。 3.实验技术成果包括: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2)仪器设备(包括附件、零部件)的自制、改造、维修; (3)计算机及精密贵重仪器功能开发; (4)优秀的技术管理成果(论文、报告、技术资料等); (5)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
1.在本校实验室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可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引进 仪器设备、计算机的功能开发与维修。新的实验技术与方法的开发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 优秀成果奖励。 2.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指已经过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 成果。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等、二等、三等和鼓励奖若干个。 3.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程序:首先由本实验室填写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申报表。 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评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定能否向学校推荐。由 院(系)向校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由院(系)评定小组填写鉴定意见。报送设备处。 再由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各院(系)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逐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 见。确定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项目数和奖励等级。由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校长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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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成果。由设备处负责申请高一等级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 奖。 5.每项成果只能申请一个方面的奖励。重复申请者不予受理。已批准获奖的也应 撤消。

三、年限和奖励形式
1.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2.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可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实验技 术成果奖的有关材料归获奖人员的业务档案。 3.受奖项目如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其证书和奖金。并在校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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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室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一、思想作风与精神风貌
1、全室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奋勇拼 搏,与时俱进。 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考核、考勤制度。 3、以人为本,为人师表,在三育人中起表率作用,努力做大学生的良师益友。 4、全体人员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二、完成任务
1、全面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科 学研究中做出显著的成绩。 2、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室,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在实验教学内容、方 法上进行探索和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造能力,并获得突出的理论或实践 效果。 3、承担科研任务及测试服务的实验室,能够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并取得显著成 绩。

三、科学管理
1、实验室人员层次、结构、数量合理,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并能认真落实执行; 2、所有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良好,最大限度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协作共用,资源 共享。 3、经费管理严格,帐目清晰,各种文件齐全并分类保管。

四、互相协作
1、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中提倡资源共享、互通有无,积极配合完成校内外协作 任务。 2、在确保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在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中取 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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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卫生、绿色环保
1、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工作氛围。 2、搞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环保措施到位,认真治理“三废” ,无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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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室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工作态度和作风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各项活 动,踏实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全面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努力钻研业务,在 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和科研试验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热爱实验室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在工作中 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二、成绩和贡献
在下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显著者或做出贡献者: 1. 实验教学和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 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者; 3. 在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4. 积极开发、研制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并取得优秀成果者; 5. 在大型精密仪器提高使用率、新功能开发、对外开放等工作中成绩显著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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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技术主管”岗位考评及聘任的试行办法

一、实验室“技术主管”岗位设置
为了发挥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才能, 充分调动一线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和工作积极性,以发挥关键作用作为评聘与考核依据,在上海大学四级技术总监岗位设 置的基础上,增设两档“技术主管”岗位,构成相对完整的实验技术岗位系列。具体为: 五级:高级技术主管;六级:技术主管。

二、实验室“技术主管”岗位聘任条件
热爱实验室工作,掌握本学科实验理论基础,热爱本学科实验内容,熟练掌握实验 技能,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对本学科实验技术开发有新思路,在仪器设备功能使用和开 发上做出成绩,工作认真负责。 实验技术人员(或者愿意加入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可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验室两类 “技术主管”岗位的考评指标竞聘实验室“技术主管”系列岗位。

三、实验室“技术主管”岗位的考评指标
1、五级:高级技术主管 实验室的主要技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对本 学科实验技术发展和建设有新思路,能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前瞻性建议。并符合下列 1-5 项标准任意两项及以上者: 1) 熟悉本学科的实验教学内容,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实验,参与研制高 水平的实验仪器装置,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文件。 2) 熟练掌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功能,能对其功能的使用与开发和保证其有 较高的使用率,以及对教学、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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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津工大上海校友会&#10084;前奏篇每件欢乐的事情,总会有高潮的出现,高潮前,总会有个前奏,有的前奏时间长,有的前奏时间短,比如每年在钱塘江观潮的人们,有的等了一天一夜,潮水不来,有的人刚刚一到钱塘江边,潮水如猛虎下山,千层浪花涌上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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