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一、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需验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一套。无身份证的小孩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2、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
(1)有单位的出具工资表本人当页的复印件,需加盖财务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退休人员工资发在存折上,需验存折,提交近三个月工资发放页的复印件。
(2)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住房情况
(1)三人以上(含三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房(租房)的,但户口本、身份证上有住址的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住址房屋的产权证及复印件。
(3)住所为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公房的,需出具能够证明产权是住所产权单位的材料及证明 ;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单身的提供单位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6、危房鉴定证明、拆迁协议及复印件;
7、外地迁入新乡前为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参加过房改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购房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房屋登记工作人员确认、公证或经有关单位证明的委托书。
四、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理。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及受理通知单,委托他人领证的需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