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虽然这是上海高法制定的实施意见,仅对上海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有指导意义,但是可以对此种类型的诉讼纠纷从法理的角度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
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的性质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
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四、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哪几个部分?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借条书写要点可最大限度的避免借条纠纷。
一是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二是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
三是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确保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
四是时间。一般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
五是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六是签名。应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联系方式。
七是语言文字。借条的书写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语句有无歧义。
八是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让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成立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抵押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拿着借款人房产证不产生抵押效力。
九是交款证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借贷关系生效。一般来说,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发生.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应保留出借人给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证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现金交付的,可在借条上载明 “借款人已收到该款项”;以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凭证方式交付的,应保管好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