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反垄断吗?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垄断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意见稿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的依据和意义
为了指导在反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适用经营者承诺及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以下统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在反垄断案件调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这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也能够尽快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第二条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
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对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实施中止调查。
对于其他反垄断案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承诺,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适用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程序。
第三条 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律后果
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此外,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影响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就该涉嫌垄断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经营者提出与撤回承诺
在执法机构开始调查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的任何阶段,经营者都可以提出承诺,申请中止调查。
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前,经营者也可以撤回承诺。经营者决定撤回的,执法机构将及时终止对经营者承诺的审查程序,继续对该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提出承诺前与执法机构的沟通
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在尽可能早的阶段提出承诺。经营者提出承诺前,可以与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沟通。
执法机构认为相关案件适宜适用中止调查程序的,可以告知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可以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在沟通基础上,由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承诺的初步审查
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承诺、申请中止调查。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
(三)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
(四)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执法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就案件是否适宜中止调查、经营者申请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经营者。
第七条 经营者的承诺措施
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可以是行为性、结构性或者是二者相结合的措施。承诺措施应当是明确、可行且可以自主实施的。如果承诺措施未经第三方同意而无法实施,经营者应当提交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前款所指的行为性措施包括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第八条 经营者与执法机构的协商
执法机构受理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后,经营者与执法机构可以就承诺内容进行协商,包括案件事实的具体表述、承诺措施能否有效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以及是否限于解决执法机构所关注的竞争问题等。
在协商过程中,经执法机构和经营者一致同意,可以邀请第三方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