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做好该条例的审查工作,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做进一步修改。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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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各区(含新区,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应当健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对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项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市、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市、区政府规定。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政府负责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