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一个生活在都市的老百姓来说,几乎都离不开方便快捷的街头小餐饮。可是,小摊小店做出来的食品质量有保障吗?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又该如何监管?
作为今年我省重点地方立法项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5月9日上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校园周边是否应该划设食品摊贩禁营区?网上订餐安全如何监管?这些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五大类食品禁止生产加工
《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食品小摊小店的生产和经销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条件和措施,并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设施。
受人关注的是, 《条例》明确了今后五大类食品禁止在小作坊生产加工。分别为: 乳制品、肉制品、罐头制品、饮料、果冻、速冻食品;保健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使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国家和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此外,今后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超出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等。
食品摊贩须个人实名经营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划定经营地点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
食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食药监部门要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指定区域外的流动食品摊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取缔。
食品摊贩还应当遵守下列条款:个人实名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