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压死人,交强险赔不赔?(附图)
(办案手记)
我最近代理的一件交通肇事案判决结案了。主要案情是司机董波(化名)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倒车时,将五岁男童王旭日(化名)董波承担全部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被判了刑。另外,该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为被害人父母代理诉讼,要求三被告:司机董波、车主、保险公司共赔偿死亡补偿金等经济损失14万5千元。
开庭前,法院对民事部分先进行调解。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因司机是无证驾驶,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我如果同意调解,我的饭碗就砸了。”于是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保险公司代理人答辩道:“按《交强险条例》规定,我们保险公司只能垫付有关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以交通案例法的规定,驳斥了保险公司的观点,最后合议庭经过合议,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人父母经济损失122000元,由司机董波及车主赔偿23000元。我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了法院的百分之百的支持(现赔偿款已赔付到位)委托人对律师代理诉讼的结果十分满意。
文浩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平日,有很多当事人来律师所或者打电话咨询,无证驾驶或者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呢?那么在本案中,为什么保险公司辩称不予赔偿,而我主张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这一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可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由此可以看出,前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无证驾车的事故中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后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却变相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只垫付医疗费用”,这两个规定明显地产生了矛盾,那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我们可以用一句话说清这事:《交通安全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立法法》规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中规定只垫付医疗费的规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