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法条精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292 更新时间:2006-4-20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相关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
【意思分解】
1努力识记商业银行的各项具体业务。
2重点熟悉第(六)、(七)、(八)项的内容。
3比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了解央行与商行的业务范围差异。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4条;《公司法》第23、78条。
【意思分解】
1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则采审批制(第11条)。
2记住商业银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各自的注册资本最低额(远高于《公司法》的一般标准)。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意思分解】
1了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由哪四类人员组成及其职责范围,可参照《公司法》第67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之规定。
2掌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之拨付限制(第19条第2款)。
3参考《公司法》第225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掌握本法第23条第2款关于两个“6个月”的规定。
【不要混淆】
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此点系常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57条;《证券法》第79条。
【意思分解】
1对照《公司法》第57条,可知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适任条件更为严格,应予准确记忆。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
(二)、(三)项均无期限规定,即一旦存在此情形,则终身不适任。
2对照《证券法》第79条,可知商业银行持股限制更为严格。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民诉意见》第280条。
【意思分解】
1特别注意第29条第2款与第30条规定之不同: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与冻结、扣划限制要求宽严上有差异;对单位存款而言,查询与冻结、扣划的限制要求也有差异。
2《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及其《实施意见》第280条等规定,即是属于本法第29、30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不要混淆】
注意上述两条“法律另有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差异和分别适用情形。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意思分解】
1准确掌握商业银行信贷原则: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35条第2款)。
2重点掌握第36条:商业银行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原则(第1款),惟具备第2款条件之人,才能免担保。其条件是:
(1)资信良好;
(2)确能偿还贷款;
(3)不能是关系人(第40条)。
【不要混淆】
在商业银行借款不是所有人都必须提供担保,但关系人必须提供担保。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19条。
【意思分解】
本款第(一)~(四)项规定的四个比例需要准确记忆。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意思分解】
1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禁止向关系人提供优惠担保贷款(第1款)。要区别以上两类行为之不同,不要混淆两类禁止的宽严度。
2掌握关系人之范围。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意思分解】
掌握以下三个行为规则:
1商业银行行使担保物权而取得的不动产、股票应在1年内处分(第42条第2款)。
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分业经营要求),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第43条第1款)。
3不得在国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投资(第43条第2款)。
【不要混淆】
第43条第2款禁止的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可见并不禁止商业银行间的相互投资。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意思分解】
本条规范了同业拆借的系列规则,应予掌握:
1拆借期不超过4个月;
2拆入金不得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只能用于3个目的;
3拆出金限于闲置资金(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127条;《公司法》第61、70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的禁止性义务,其中尤其注意第(四)项的规定。需注意的是:(1)全体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限于管理人员;(2)禁止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不要混淆】
相关法条列出了其他法律规定的兼职禁止义务,都不如本条严格,请不要混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意思分解】
以上条文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接管程序。
1接管的原因: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2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接管不影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 3接管组织并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本身,其自接管开始之日,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4接管期限须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届满可延期(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接管期限一共最长不超过2年。 5接管终止的事由必须掌握(第68条)。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意思分解】
1商业银行破产,应经央行同意。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组织的组成。
3破产清算支付费用先后顺序。注意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应优先于单位存款本息以及其他一般债权。
【不要混淆】
在债务偿还先后顺序上,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不能优先于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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