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党和国家最是关注民生保障问题,也多次提及要“救急难、保底线”,这种保障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来保护,这也是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中的治国理念。河南省的这项措施为了落实几年5越1日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去年年初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出台的地方性规章。
《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针对的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两种对象:其一,是“身份不明确的”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其二,是“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
这就是说,“全省行政区域内”,凡是“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不管其有没有支付能力,也不管身份是否查明,首先的原则就是“生命第一”。救人的费用问题,按照其中规定的:可以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托底,即在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身份无法查明或被确认没有支付能力时,由基金支付。
一开始,我们的制度会有些明显的缺陷,因为没有这样一比可靠的资金来作为最后的保障,并且医院在救治不明身份或者是没有能力支付的患者时候,难免会有些后顾之忧。这就是最终谁来承担抢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