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深上市公司协会函(2015)036号 关于《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及编写说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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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公司协会 深上市公司协会函(2015)036号

关于《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 工作指引》及编写说明的函

深圳上市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一直以来存在着报告传递机制不完善、缺乏其他部门配合和重视、过于依赖董秘个人等问题。自2015年8月开始,万科、中粮地产、中国平安等深圳十多家上市公司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信息披露委员会或类似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表明,这一机制在增强有关人员的披露意识、加强公司信息收集和传递、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鉴于有较多其他上市公司表达了希望建立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的意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在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对相关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实践进行了调研总结,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鼓励和支持深圳上市公司参照《指引》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共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一项辅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并不改变上市公司原有的信披体

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也不改变上市公司原有的公司治理架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相应地,《指引》也仅是一项建议性规则,各公司可依照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适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深上市公司协会函(2015)036号 关于《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及编写说明的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深圳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深圳上市公司使用,非上市公众公司可参照实行。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上市公司按照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公司可制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人员

组成可以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建议由以下全部或部分人员组成: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律顾问、财务主管、内审负责人,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等。董事会秘书应纳入该委员会,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实施细则》中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以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信息披露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类似职能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委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上市公司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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