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
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分为4类:
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哪些部位不计算入房屋面积?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9、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