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标准 城乡社会救助

城乡社会救助

一、低保相关政策

(一)城乡低保的定义:

城乡低保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政府对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它不是福利制度。并不是一下岗、失业、待业、失地、残疾、没有固定工作的就可以无条件享受低保待遇;低保金是救助金,不是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失业保障金;不是征(占)地和房屋撤迁的补偿金、养老金;不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金。低保是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福利。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对象,才能给予低保救助。低保救助是暂时的、动态的,一旦救助对象摆脱了困境,低保救助就随之而终止,要营造“受保安心、退保平心、纳保及时、退保随时、受保思变、骗保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农村低保的定义:

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当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划分:

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划分为四类: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很少的家庭;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家庭。

三类:家庭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四)为了严防农村低保工作中“人情保”、“关系保”、“权力保”以及“养懒汉”等问题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保障范围:

1、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

2、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成员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而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5、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

有赡(抚、扶)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6、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

7、因赌博、吸毒、非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8、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

接受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核的;

9、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10、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再收费学校就读的;

11、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另外,还有大操大办红白喜事,超出自身能力建造房屋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劳动的家庭。

(五)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认定:

1、夫妻;

2、未独立成家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4、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子女;

5、法律规定的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六)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按上年度家庭纯收入计算;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按照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家庭纯收入主要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抚、扶)养人所付的赡(抚、扶)养费;

6、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7、依法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惠赠;

8、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9、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10、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

其收入。

(七)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9、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八)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外出务工人员应由用工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农村两户需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乡镇驻村干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报村民委员会。

2、村级评议。村委会收到居民申请后,要及时与驻村干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填写•XX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核、抽)查表‣。适时召开村级民主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主评议按照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两级组织实施。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工作站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村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入户核查。

4、县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组织入户抽查,入户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二、农村五保供养有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的定义

国家对老年或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也就是农村“三无”人员。经批准给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五保供养具体指国家对五保人员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

作站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五保对象的清退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比如被合法收养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三、医疗救助有关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定义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

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二)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的原则

1、属地化管理;

2、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3、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实行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五保户)、参保参合救助(城乡低保中的一、二类户)、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1、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县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后,住院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核销。 对城乡居民中因无钱不能入院或继续治疗的特困重大疾病患者,实施医前、医中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的措施。特困患者在入院前或住院治疗中,经患者家庭书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工作站分别出具证明,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可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金。住院结束后,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救助金退补手续。

2、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中需经常用药的患者,每年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

3、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包括咱们现在实施的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两癌”、脑痰救助等。妇女“两癌”必须符合三大条件:①时限为2011年5月底-2012年6月底前;②必须为宫颈癌或乳腺癌;③必须在省上指定的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二院、省肿瘤医院、军区总医院、兰州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市一院;低保户1万,其它困难家庭7000元。脑瘫儿童救助的条件:†兰州市中医脑病康复医院进行筛查、如果符合条件进行手术,一次性救助1万‡,目前正在试点)。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5000元。

(四)不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情况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基本医疗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的是: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的治疗,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内的服务费用。超过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过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款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范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对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是空调费、电视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是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是膳食费;五是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不予救助。

(六)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一折统的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则上为原件)(主要这9样)等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工作站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五、城乡临时救助有关政策

(一)城乡临时救助的定义

城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

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现金或物质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救急救难”作用)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臵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坚持的原则

1、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3、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4、政府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自救;

5、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城乡临时救助的对象

1、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

(1)因赌博、吸毒、传销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懒惰等);

(2)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五)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及要求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

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减灾救灾

一、救灾工作方针

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

二、救灾工作目标

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子住、有干净的水喝、有病能医、孩子有学能上”。

三、灾害基础知识

(一)自然灾害

1、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它生命线工程设施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2、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3、洪涝灾害。一般由于降雨、融雪(冰)、冰凌、风暴潮、堤坝溃决等原因引起江河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爆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涝灾。由于洪水灾害和涝灾往往同时发生,有时难以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4、台风。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

5、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

6、雪灾。也称白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低温冷冻灾害。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程度,造成作物减产甚至绝收的灾害。主要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等。

8、地质灾害。指地质作用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灾害。

9、海洋灾害。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剧烈变化,导致在海上或海岸发生的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海冰、赤潮等。

10、森林、草原火灾。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性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导致的灾害。

11、生物灾害。我国生物灾害主要分为农作物灾害和森林生物灾害。

四、受灾情况统计

1、人口受灾情况

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臵、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等7项指标。

受灾人口: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农作物受灾情况指标

农作物受灾面积: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成灾面积:是指在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是指在农作物成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毁坏耕地面积: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主要反映的是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同一季农作物的生长期内只能统计1次。

五、统计报表体系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

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

(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越级上报: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续报: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优抚安置

一、优抚工作:

(一)主要政策依据

优抚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涉及的政策条例较多,可以说不同的对象就有不同的政策,特定的对象就有特定的政策。目前,国家出台的主要政策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我省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办法等等。因此,要提高政策法律意识,学好、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形成依法办事、严格按政策办事的工作作风,切实维护各类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各类优抚对象及抚恤补助标准

1.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

伤残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受伤,医疗终结后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申报、审批,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3种类型、10个等级、26个补助标准。

伤残人民警察:是指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在医疗终结后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申报、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员。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终结后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申报、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的人员。 2. 在乡老复退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之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部队批准复员回乡、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的人员。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带兵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中列举的慢性疾病,尚未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残条件,根据军队医院证明,经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部队退伍的人员

4.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5.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和生活困难的参试退役人员

6. •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烈士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臵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

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9.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10.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2011年11月1日前,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其中。2011年11月1日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开始,不分城镇、农村,只要是我省征集的义务兵,退役时都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已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按照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补齐。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是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二)优抚医疗保障

主要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定西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立了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优惠、费用减免为配套,建立全方位、多层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保障范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简称“三红”);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纳入优抚医疗保障范围。

保障办法。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同时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由人社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转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补助。其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转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低于当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的补足到当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低于当地离休人员医疗门诊费定额9 0%的补足到当地离休人员医疗门诊费定额的9 0%,所需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拨付。

(三)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 退役士兵范围。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以下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退役士兵安臵方式. 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4.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

5.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部队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次。

基层政权

一、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及内容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村一级全面推进“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具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实行民主选举应把握的环节:一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由村党支部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依法搞好选民登记,避免出现错、漏、重复登记。三是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四是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2.民主决策。是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村民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

: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臵、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以及村民委员会设立、调整、撤并、范围调整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2)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

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

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民主管理。就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事务发表意见,通过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引导村民照章办事,从而实现村民民主参与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以及个人行为等管理。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

(1)村民自治章程。(2)村规民约。(3)各类专项规约。

(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

4.民主监督。是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等,确保村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活动。

(1)民主监督的内容及其实现形式: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罢免。

(2)村务公开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标准 城乡社会救助

村务公开内容:可以分为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方针政策;②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②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③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④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⑤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⑥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⑧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⑨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⑩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②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③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④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⑤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⑥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二)“四议两公开”的概念

1.村党组织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及广大村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也可以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

任进行沟通、协商,征求其他“两委”成员意见并达成共识后提议,使提议符合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组织或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在全体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人数须占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村民代表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

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如果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布。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公布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公布期间,要通过设立意见箱等形式,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由村委会及时答复。对村委会答复、解释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老龄工作

一、老龄工作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依据和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三大主题,全力打造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老龄工作新格局。

2、方针: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

3、目标:老龄工作的目标就是“六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4、法律法规依据:“一法”、“一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实施办法‣,简称•老年法‣和我省•实施办法‣。

5、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老人;二是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三是坚持宣传教育,营造环境;四是坚持统筹城乡,加强农村;五是坚持依托社区,因地制宜。

社会事务

一、救助管理工作

1、救助管理工作内容:是指对在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并为其返回家乡提供帮助。2006年3月民政部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出台把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当作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方面,为残疾孤儿解除疾病折磨、为他们回归家庭、走向社会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为摸清孤儿底数,了解孤儿生存状况,加强孤儿救助工作,并

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新的救助管理政策,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建立了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了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

①民政部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⑤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3、救助管理的有关知识

(1)救助管理的原则

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本质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其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政府、社会、家庭责任有机结合的原则。

(2)救助管理的对象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将救助管理的对象规定为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

(3)妥善安置孤儿的多种形式

①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③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臵,并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

⑤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

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臵。

⑥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臵。

(4)救助管理的机构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5)乡镇(街道)救助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不直接承担救助管理工作,但要协助县民政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遇到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的情况,要告知其到救助站受助,遇有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护送到救助站,也可以报警请“110”帮助处理。

(三)孤儿救助工作

1、孤儿生活救助对象的界定

孤儿生活救助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申报和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甘肃省孤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

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一式三份。

二、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387号令)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

(4)•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政部2005年4月)

2、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其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3、婚姻登记工作要求

(1)新•婚姻登记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2)条例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结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将现行的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为由当事人本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婚姻自由;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等。

(3)根据贯彻实施婚姻法的需要,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对城市婚姻登记机关的设臵进行了改革,对有条件的县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予以肯定等,便于依法办事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使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4、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步骤和要求操作办理

当事人作出的声明承载着法律责任,要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使婚姻当事人认识到声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记员要认真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了解当事人的结婚、离婚意愿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双方到场),确保登记程序合法。婚姻登记程序是:

一是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区)级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5、补办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如果当事人结婚证遗失,需要补办结婚证,前来补领的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前来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查证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后,确认属实的,应给当事人补发持证人为其本人的结婚证。如果当事人想补领两本结婚证,应当持有另一方当事人委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该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14号令)

(3)•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15号令)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16号令)

2、收养登记工作内容

收养登记是对成年人收养弃婴、孤儿和过继未成年人的行为确立法律关系。通过办理收养登记,给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颁发•收养证‣,确立收养双方(养父母、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3、收养登记有关知识

(1)收养登记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的基本条件

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不限定收养人是否有子女,也不限定一名,收养人应具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夫妇双方均应同意。

②收养社会弃婴和孤儿:夫妇双方必须符合年满35周岁,无子女,并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③过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并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送养人必须与当

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并依法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并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4)乡镇(街道)遇到社会弃婴处理方法

首先应直接与当地派出所或110报警,将弃婴送往市县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如果是无子女家庭收养的社会弃婴,也必须先到当地派出所或110报警,证实确属弃婴方可领回家抚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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