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15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申报项目进行了审定。现将审定通过的1213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公布(附件1),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举办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确保优秀的师资授课,并按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求进行实施和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开班通知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申领表》(附件2),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完成学分证书的申领。
(二)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发放学分证书的编号、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4)及教材讲义等相关材料,发送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重新启用后,将以上材料在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录。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在保证承担项目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示范作用。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要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项目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督查,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审定指标之一。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直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5)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6)对本省(区、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管,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二)12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和本单位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及《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