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 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 乐清健泽律师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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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点评

一、典型案例:

丁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电器厂从事冲床工作,约定工资3300元/月,电器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3月,丁某在电器厂操作电锯调整空位时,机器突然启动,致使左手被电锯割伤,住院治疗十天,电器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因工致残等级为九级。2012年4月该电器厂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关系。丁某咨询律师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电器厂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7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191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19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8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300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赔偿金66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劳动工资差额36300元,合计114524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该电器厂一次性赔偿丁某88597元,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律师评析:

焦点一:丁某要求电器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是否合理? 丁某因工致残经法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丁某的具体赔偿标准情况如下:(一)九级伤残补助金: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指上报社会保险中心缴纳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即1530元/月×9个月=13770元,所以丁某要求电器厂支付29700元是不合理的; 2、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单位地所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计发,即2978元/月×4个月=11912元,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3、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单位地所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即2978元/月×4个月=11912元,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指因为工伤需要治疗而暂停工作的期间,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丁某手指被电锯割伤,按3个月计算比较合理,即3300元/月×3=9900元,所以丁某要求电器厂支付19800元是不合理的。(三)护理费:按照住院期间或出院

后经医疗机构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丁某住院期间护理费属于必然发生,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978元/月÷30天×10天=993元,该要求基本合理。(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政府规定标准的70%报销30元/天×10天×70%=210元,该要求基本合理。(五)鉴定费:300元属于必须发生的费用,也是合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仲裁机构裁决由电器厂全额支付丁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二:丁某要求电器厂支付从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双倍劳动工资、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合理?

丁某与电器厂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丁某要求电器厂支付其十一个月双倍劳动工资的请求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电器厂应当支付自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十个月的双倍劳动工资33000元。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所以丁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焦点三:电器厂是否需要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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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电器厂在丁某发生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丁某要求电器厂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66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总结:现在许多企业习惯采用类似案例的用工形式,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用工管理模式,假如该电器厂在录用丁某时及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在工伤赔偿部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电器厂只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双倍劳动工资完全可以避免;也不存在社会保险补缴问题。

企业如何实现让劳动者能进能出,解聘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呢?首先,企业招聘员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的岗位职责,不得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其次,建立员工人事档案,记录员工的日常表现,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作为依据;最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与员工沟通,讲事实,摆道理,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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