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节观 从最早的离婚协议谈古代中国贞节观变迁

 

文/乐奀

    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一份据称为唐朝时的“放妻书”,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盖说夫妻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悠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群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更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方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男方的口气极其宽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这似乎与我们现在所了解的格格不入。因为我们所知的中国封建社会,那是夫权弥漫,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思想道德的约束和压迫,形成了近乎变态的贞操观,决定了古代中国妇女的卑下地位。女人想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于上青天”!在古代中国,男人可以随时提出“休妻”,就如同脸上的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而女人如若提出离婚,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但是,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对封建社会里的男女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而感到惊奇的同时。我们不禁会问到:这到底是为什么?下面乐奀就试图与大家一起破解这个疑问!

 

一、妇女贞节观的历史形成过程

  孔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中国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道德观念,实乃受儒家学说影响所致,其实质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皇权政治而利用的工具罢了。经过几千年的漫长沉淀,最终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知晓的贞节观:女人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有完整描述。

    我们知道:孔子是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与教育家。然而实际上,在中国先秦时期处于百家争鸣状态,孔老夫子的儒家学说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位。而到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及西汉初年,倒是老子的道家学说占据了优势地位。直至汉武帝时期,这种状况才有了巨大转变,这时距孔子去世已有300多年。

    西汉儒家大师董仲舒“天人三策”而汉武帝破格重用,后来武帝刘彻采纳了董仲舒“天人感应,三纲五常”学说而正式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也被史学家称道为汉武帝“文治”方面的主要功绩。独尊儒术的结果是确立了男尊女卑的关系,逐渐形成女子“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在西汉刘向撰写的《列女传》和东汉初年班昭所著《女戒》二书,对这些条框都表露无遗。这一时期,虽有西汉宣帝效法秦始皇诏赐贞妇顺女帛、东汉安帝诏赐贞妇有节义等,但对于女性伦理之中的贞节观念(如“妇无二适”),并没有被作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加以倡导,女性再嫁乃寻常之事,决不会被视为不符合礼教的规范而严加指责或禁止。

    至宋朝,由于出了一班儒者,形成理学(又称为“程朱理学”或“宋明理学”),改变了中国的学术思想以及风俗制度,也使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崇古的基础上愈演愈烈。程朱理学是由北宋神宗时期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初年由儒学大师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强化“三纲五常”之说,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要求视为人欲,将封建纲常与宗教的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使儒学走向政治哲学化,为封建等级特权的统治提供了更为精细的理论指导,深得统治者的欢心,成为南宋之后的官学。

    在女性观方面,程朱理学提出“男女授受不亲”,妇人“当终受于从一”,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句为后人唾弃的极端言论即出自程颐之口。然而,我们也发现两宋时期女性的地位并不低,堪称“半边天”,当时涌现出了不少优秀的女性人才(如李师师、李清照等)。可以这么说:产生与两宋之间的程朱理学当时只是个口号而已,并没有构成对女性同胞们全面的伤害。因为它在南宋后期才开始为统治阶级所接受和推崇,经元到明清正式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

    中国古代有著名的《女四书》:《女诫》(东汉女史学家班昭著)、《内训》(明成祖徐皇后著)、《女论语》(唐朝女学士宋若莘撰著)、《女范捷录》(明末儒学者王相之母刘氏所作),它们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对妇女进行教育所用的教材范本,主要宣扬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与道德观念,歧视和压迫妇女,流毒很深。《女四书》这一统称叫法始于明末,成为后来几乎所有读书的女孩子的启蒙读物。

    明清两代的社会风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污浊、淫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统治阶级大肆鼓吹程朱学说,甚至对之进行歪曲,最终引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女性裹足始于南唐后主李煜主政时期,到北宋中叶以后形成“三寸金莲”的崇拜,至晚清时期,以女子小脚为美的畸形女性美观念弥漫于全社会。明清时期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尤其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

    而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腐化堕落,市民阶层的肆意放浪,色情泛滥,纵欲成风。恶劣的社会风气上行下效。士大夫在公开场合大肆谈房帏秘事,不以为羞。明清时期的士大夫的色性观念已不重在对女性颜色、妆饰的观赏,而是沉溺于肉感快乐的暂时满足。男女之间的感情交融堕落为注重色情。儒家的重妇德、重贞节的观念与纵欲主义同时并存;压迫妇女的传统观念与尊重女性的进步思潮形成对立;贞节观念的加深与中国名妓的层出不穷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对立。最终形成了一种近乎变态的贞节观,对这一时期的女性同胞们的迫害尤为至深。

 

二、自由开放的唐朝打破了贞节观的束缚

    凡事都有例外。纵览中国历史,唐朝堪称是中国封建史上最强盛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自由开放程度相当高的国度。唐朝,是个“80后”性格极重、极善颠覆的王朝: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而唐朝却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爱情故事。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在唐朝,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来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唐律》对离婚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一是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是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若女方违犯《礼记》“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七条理由之一,丈夫就可名正言顺休妻,但又规定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现在无家可归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三是强制离婚,即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并对不肯离异者进行处罚。尽管《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贞节观 从最早的离婚协议谈古代中国贞节观变迁

    在唐朝,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力,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女人可以仰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要改嫁,却还是不能完全逃脱夫权思想的干扰。“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白居易诗句)。史实记录,唐朝离婚还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往往会因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甚至是细小事故而被弃。同时,由于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带来了社会风气的恶化:皇帝嫔妃如云,达官贵族广置妻妾,自不必说;很多有地位、金钱的男人还爱上了狎妓嫖娼、寻花问柳的乐子,而上流女性们也不敢落后,纷纷蓄养情人、婚外私通,如武则天、韦皇后、太平公主、上官婉儿等不胜枚举……更是引出 “梦中怀孕”的艳事幌子。上梁不正,下梁歪。唐朝的妇女私奔、私通之类的花边新闻层出不穷。借用当今一句广告语:在唐朝,做女人真的很舒服!

  唐朝这种自由开放的婚姻制度,自五代十国一直延续到了宋朝。在民间,虽然宋朝的礼教已是相当严格,但妇女离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中国的历史可以说是成也儒家文化,败亦儒家文化;中国人尊之也圣人,鄙之也圣人。因而,孔子摆脱不了成为历史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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