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法规重点笔记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导读:爱华网网友为您分享以下“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aIhUaU.com的支持!

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

2:注册建造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建造师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证书和印章由本人保管;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也为3年;由于变更注册不及时影响建造师注册的,由所用单位负责;

3: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要有建造师的签字和盖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签字盖章;大中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建担任;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建造师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检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造师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告知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建造师违反从事相关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告知注册机关; 5: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单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婚姻法);商法(民商合一的原则,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行政个发、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保方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法)、刑法、诉讼法; 6:宪法:法律地位最高、效力最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低于宪法但是高于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P6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旧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使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之间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P6

7: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侮辱。诽谤和诬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检举控告权);

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遵纪守法、保护国家秘密。尊重社会功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方面; 8: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包括:民法通则、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民法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包括:财、物、行为(物化和非物化的结果)、智力成果;法律关系内容:法律

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9: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自然人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靠自己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止于法人的撤销;

10: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改变)、客体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和客体性质的变更)和内容变更(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

11: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顺利履行而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商、约定终止条件);违约终止(主体一方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

12: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是否采取要式合同);

13: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明确: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若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现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权有协商不成的,只有法院指定代理人; 1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只有经过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15: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6:债权:债发生的根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之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既未受他人委托,也不负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行为);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

债的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抵消而消灭(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因混同而消灭(债权人和债

务人何为一体);因免除而消灭(债务人放弃债权);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知识产权的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地域性(只有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才有效);时间性(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有效);

著作权:即版权,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利);

17: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权包括: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受让人(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权的客体(指依法应授权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和保护;

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1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实体权利不消灭(债务人依然可以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负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最长保护期限(20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只有在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时间点可以依照下列不同情形: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19:物权:包括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0: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先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有权就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形式;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不可对抗原租赁关系;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

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1: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权人的权利:可以放弃质权;

质权人的义务:不得擅自专质,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出质人的权利:请求法院拍卖其财产、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2: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的最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3: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资源的,可以不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合同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5: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有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和出让的形式(有偿);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书面形式,附着物一并处分;获得补偿的权利;住宅用地期满续期;P26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义务);

26: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50%;一年以上,不少于30%);委托监理单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消防设计图纸;

27: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以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照国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有开工报告的工程; 28: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29: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勘察单位: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设计单位: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后三项为甲乙两级);

监理单位:综合资质、专业资质(承担二级以下工程)(甲乙两级,丙级三级以下工程)、事务所资质(三级以下工程);

30: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特点:需要参加考试;需要注册;均有各自执业范围;均需要接受继续教育;

31:工程承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的弊端: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会增加发包的成本;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厂家、供应商;(暂估价的形式)

32: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予支持;修复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请求支付款,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33: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负责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内部责任:签订共同协议,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投标没有共同投标协议的,作为废标;外部责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不同资质作为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4: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工程肢解发包给他人;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收入,非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35: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包含了全部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发包人;

36:违法分包包括: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分包出去;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37: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当发生问题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向总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向分包单位追究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38: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于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的规定; 39: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5万㎡以上必须实行监理)、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的监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设施);

40: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推荐性标准则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1:监理的内容:三控三管一协调;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其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建立权限书面告知被监理企业;

42:履行监理合同:按照合同去履行、独立监理、公正监理;

43: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保证投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投标信息公开,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按照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公平(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4:必须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但是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报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的;特定技术和专利的;施工企业自建建筑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题加层工程;

可以不找勘察设计的:采用特有专利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国务院规定其他的情形;

45:规避招标:处项目合同金额0.05%-千分之十的罚款;

影响公平竞争的:1万-5万罚款;透漏标的向他人透漏招投标信息的:1万-10万; 4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用于完成工程的机械设备; 47: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但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2% 最高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8: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否则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等,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49: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能力;各方应当承担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连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没有负有各方共同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50: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主办、协调工作,并提交联合体成员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成员具有约束力)

51:禁止投标人的实施的不正当的行为:投标人互相传统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取消一年至三年的罚款;

5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招标,开标由招标

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有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公正;

5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招标专家由一般可以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的、专业性要求高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4:按废标处理的要求: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的;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为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

55:投标文件的澄清:以文字数额为标准;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6: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除以3000-5万以下罚款;

57: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8: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作为结算的根据;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换保证金;

59: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承包人垫付资金的,承包人要求按照要求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率高于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

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招标:招标人已经确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得当,审批手续齐全;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有招标所需的计划及技术资料; 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的条件:项目技术要求复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的投标人可以选择;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运动;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法律法规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应给3个以上的单位进行招标)

3: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4: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截止日,最短不少与5天;招标文件应合理收费,不得已盈利为目的;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工程上紧密联系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编制标的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严格保密;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天;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招标的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和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特点: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有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1亿)、乙级(1亿以下)和暂定级(6000万以下);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有不法行为的:5万-25万元罚款;个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组织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明确岗位职责P57;对安全设施、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投产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资金;工伤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2017二建法规重点笔记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设备的管理;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P58 重点

8: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对个人2万-20万;

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法律责任:2万-20万

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两万元以下;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5万以下;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10万的,1-5倍;不足10万的,2-10万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2—10万元;

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5万的,1—5倍罚款;不足五万的;1-5万罚款;

9: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的权利;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2万—10万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现场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然后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现场人员可以直接报告;

特别重大的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

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国务院;

政府部门之间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是7日内;

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负责人应立即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妥善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13:事故调查管辖: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是省级、较大是市级、一般是县级;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是一个地方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诚信公证、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消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最多不超过60天;

1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15日内作出批复、特大事故30日内批复;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最多不超过15天;

16: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治理;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不收费,质量监督管理收费)

1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具体岗位的一种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体现;要求职工遵纪守法,不得违章作业,可以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采取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8: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改变工程质量;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安全措施计划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9: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备案资料:施工单位资质;拟拆除工程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物的措施;

20:事故发生单位整改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2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管理人员询问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必要时做行政处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15日内作出决定;

23: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4:违反强制性标准:执业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1年;

安全方面:10万—30万;

25: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方面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工程定期检查; 26: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上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18: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单独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施工;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日常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进入档案

新岗位培训:进入新岗位或者新工地接受培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20: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对高大模板、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组织专家论证;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板房应当具备产品合格证;

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围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施工单位自有的起重机械、自升势加设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验收;使用承租的设备,由施工单位、分包、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施工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报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办理意外伤害险:实行总承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21: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处2万元—20万元罚款;五年内不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2: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依据

包括: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的安全;

2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科学设计、提出建议、承担后果;

24:出租的设备应当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有安全性能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5:安装和拆卸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和拆卸过程有专业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6:检验检测:强制检测:必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从事起重机械检测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对检测结果负责;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5—10万;违法安装、拆卸:5—10万元) 1:建筑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的投入;P84

2:应当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 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和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日常管理;

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10—50万罚款;

期满未办理延期的:5—10万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0—50万元罚款;

冒用或伪造的:10—50万罚款;

6: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确保提供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7: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的:50—100万罚款;

肢解发包的:工程合同价0.5%--1%的罚款;

擅自开工的:工程合同价1%--2%的罚款;

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50—100万元;装修:5—10万元罚款;P88 P89 关于人员的处罚

8: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按图施工的责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见证取样的责任;保修的责任;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质量检测单位的规定: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负责检测的机构不得与任何单位有隶属关系;设计结构安全检测的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10: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出借资质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0.5%--1%的罚款;

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2%--4%的罚款;

未取样检测的法律责任:10-20万的罚款;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10—20万元的罚款;

11: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独立监理;确认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使用和安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出借资质的、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监理酬金1-2倍罚款;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罚款;

违反公正监理的:50—100万元罚款;

违反独立监理:5—10万元罚款;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准注册;清洁特别严重,终身不准注册;

12: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明确;

13: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规定的使用年限;

有防水要求的:5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两个采暖周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2年

14:不属于包围范围的情况: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5: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验收的,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席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无法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16: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予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的,经催告14日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

17:勘察、设计单位的共同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科学设计的责任;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18: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理的主要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权威性(体现了国家意志);综合性(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是:有权采取:检查有关工程的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1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5日后,应向委托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对预制件和商混的质量进行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P98 重点

20: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1: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施工单位自由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确保表示规范的义务;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其他禁止性义务;

产品或者其包装的表示必须真实:P100

2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进货检验的义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确保标示规范的义务;其他禁止性义务;

24:标准化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对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监督;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监理、验收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5: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项目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6: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应当)、行业标准(可以)、地方标准(可以)和企业标准(应当);

27: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P104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资源采用;

2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P1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P104

29:环境保护法: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记性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0: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审批之日起超过5年的,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P105 31: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预算;

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是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P106

32: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和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的,应当搬迁;

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液体;在水体清洗装存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买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江河湖泊最高水位线下的滩地和岸堤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倾倒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P107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污染和防治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应当向固体废物转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许可;

禁止进口废物在国内倾倒;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从事手机、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联系单,并向接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33:民用建筑节能: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新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设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系统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3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估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P111

34: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5: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编制节能计划(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考核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节能产业政策(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节能技术创新;节能监督;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6:不符合建设节能标准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开工,开工建设的责令同工,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

37:建筑节能制度: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发展节能产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事业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再生性能源);

38: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律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3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审批不合格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关应当进行抽查;

4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

防验收;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1: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对于从事有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冰冷作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不少与90天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工作和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劳动;

16—18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承担;

劳动调解书可以书面申请、可以口头申请;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支付令;

44: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仲裁法是约定管辖;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是或裁或审;

45: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次裁决的原则(一次裁决终局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次仲裁委员会起诉);合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强制原则;

4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中级职称以上;具有法律工作、人力资源工作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厅制,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47: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为一年;

因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有效期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消除之日,仲裁时效时间继续计算;

4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会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理由的,

可以再开庭前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9: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符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各月的金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

50: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P123 劳动者不签订的,书面通知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

52: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企业改革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24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依法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同工同酬,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4:试用期:劳动合同3个月—1年,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一次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得,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最低工资不得少于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器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5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试用期间3日提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58: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随时解除: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单位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拒不改正的;

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的;经过培训、患病医疗期满、不能达成协议的;P128

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员20人以上,不足20人但是占10%以上的;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6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优先招录)

59: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和产期的;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

60:劳动合同的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满;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责令关闭;

61: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P130 重点

62:集体合同:一方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一方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P131

集体合同签订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63:劳动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无工作的时候,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64:劳务派遣单位的 权利:

义务:P132

用工单位权利和义务:P133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6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可以口头订立协议;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订立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人民政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6:建设档案是指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

立项文件: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招投标文件:

开工审批文件:

财务文件: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P136

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会议纪要;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分包资质文件;监理通知;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

施工文件: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施工材料及复试实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P137

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6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分包单位形成工程档案,并及时交予建设单位;

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将各自形成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工程档案不少于2套,一套建设单位保管,一套移交城建档案馆;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68: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中央管理部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各地区负责档案验收;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申请验收报告的第1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69: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P139

7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概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档案;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71: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管理性文件、隐蔽性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并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为合格;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复查后扔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71:税法:纳税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个月;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是,要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纳税人的义务:依法纳税、出境清税、纳税人,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的时候,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72: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必须用税务登记证的情况:凯利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办理停业、歇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3:我国的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和特殊侵权行为(不是主观过错构成的);

建设工程的特殊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挖地道的致使他人损伤的;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74: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侵权行为是绝对的,违约行为是相对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是财产责任;

7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所得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非法侵占他人财政的);恢复原状(财产恢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P144

76: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种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77: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可以实行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78: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P146

79: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行政机关必须查明真相,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若不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0:行政处罚程序种类:简易程序:50—1000元的处罚;

一般程序: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听证程序:针对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比较大的处罚而设定的;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1: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意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履行;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2:犯罪的构成: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主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83:刑法的种类: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一个罪只有一个主刑;

主刑:管制(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羁押一日抵折2日);拘役(1—6个月,羁押1日抵1日);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羁押1日抵1日);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84: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客体:生产安全;

犯罪的主观方面: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而造成的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安全从业生产人员等各种人员;

犯罪主管方面:变现为过失,表现与过于自信,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无意;

8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客体:劳动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8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变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合同法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才能成立;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顶不顶立合同自愿;与谁订立自愿;在不违法情况下自愿;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后契约义务;P153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

广义合同:两个民事主体以上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 合同法调整的就是狭义的合同;

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关身份的合同(婚姻合同、收养合同);有关政府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政府依法进行的活动,但是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是适用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政府间协议(国际法的范畴);

4: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法律上确定了一定的名称;

无名合同: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是合同的常态;

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获得利益的权利;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合同;

无偿合同:不获得利益

诺成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直宣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要式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用具备一定的形式;

格式合同:当事人一方与不定的人交易而预先拟定的合同,且不允许对其内容做任何改变;

非格式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的合同,主债务的合同

从合同:保证合同;

5: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的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

要约生效: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形式自受要约人了解内容;书面形式自达到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电文的;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的消灭: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

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

6: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 承诺的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内容相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缄默是不作为的行为,不成立合同)

7:承诺超期: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到达要约人(为新要约,除特殊情况);

承诺延误: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因素导致迟到(基本都有效);

8:承诺的撤回: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注: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9:合同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按合同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工作成果;P160

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10: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书面形式: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有数份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合同为准;

其他形式:

11: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经成立但是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具备的条件:该责任发生在定力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到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违反初步协议、泄露商业秘密); 12: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13: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存在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4:合同生效的要件: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5:无效合同的特征: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不能通过追认或同意使其生效);合同当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确定其无效);合同无效,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6:无效合同的原因: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8: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损害国家利益);

1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有效合同;

导致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因:

重大误解: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误解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显失公平:合同订立时就显示公平;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意思;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法行为人乘对方为难逼迫对方的;受害人因为自身为难破签合同的;不法行为人所得利润超出法律允许的程度;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但是未损害国家利益:

19:撤销权: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

撤销权的救济:撤销权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但是变更的,不能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没有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等同于无效合同;

20: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行为来确定;

2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但是纯获利润的合同除外;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法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效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P170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越权订立合同: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是否超越权限;

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时合同管理最具有实质性的一步;

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的法律事实;合同生效后,条款缺失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签订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定力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该有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或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在义务履行所在地;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P173 政府指导价 重点

23: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后果: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

24: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

承包人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鉴定为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与认可或者修改意见;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提交的按照提交的竣工报告日期为准;

25:对计价方法的争议:

因变更导致纠纷:工程量的变化;工程质量的标准导致的;因利息导致的;因合同计价方式导致的;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款开始计算;P179 当事人按照固定工程款结算的,一方请求对工程进行鉴定,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签证的,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合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6: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优于抵押权等权利;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7: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签订以后,当事人双方部分先后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另一方未屡行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有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28: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成立条件: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有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

29: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的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的由先履行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由下列行为之一,可以拒绝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用;有丧事或者可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0: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券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的债权;

代位权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31:撤销权:因债务人实施减少了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2:合同的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变更的条件: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合同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33:合同转让:是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让与;

合同义务转让: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合同转让的特征:只是主体发生变化,核心在于处理好原当事人之间以及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转让的:从权利随之转移,抗辩权随之转移;抵消权的转移;

34:合同的权利终止: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方案;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合同,以新的合同来解除原合同,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35:单方解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可以预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履行合同债务的;

36:尚未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7:合同终止的原因:因履行而终止、抵消而终止、提存而终止、免除债务而终止、混同而终止;

38:违约责任:

主观要件:不管是否故意,只要造成违约事实,均承担违约责任;

客观要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39:违约行为:分为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表现为补偿性;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40:违约金: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分为约定违约和法定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1: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之债是从债务;

违约金在主合同中,定金在从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2: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形式:

先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双方都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第三人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自然事件和社会实事件;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的,由违约方承担;

44:违约责任免责: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的义务;

即合同有下列条款的无效:约定的:造成对方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法定的:当事人延迟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45:主债务履行,从债务也相应消失;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的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6:不可以做担保人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7:保证方式: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然后保证人代为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履行债务;

48: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仍当有效;转让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49:定金: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保证方式;

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证明合同存在的性质);预先给付性质;担保性质;

50: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P197

51:定金生效的条件:主合同有效;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定金比例不超过主合同20%; 52: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留置和定金;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3:民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公权性(民事诉讼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强制性(无论被告是否愿意,都要强制执行);程序性;

4:仲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方式;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5:仲裁的特点: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双方都要愿意)、专业性(转移权威性,专家)、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一审终局制)、经济性、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6:和解: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发生争议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的适用:

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的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诉讼后的和解: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

执行中的和解:达成协议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法律文书强制执行;P201

7:调解: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调解的形式:

民间调解: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调解纠纷;

行政调解:在有关行政机关主持下处理纠纷;

法院调解: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解决纠纷;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发生效力;

8:证据的种类:

书证:特征:一起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真实性较强不以伪造;

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视听资料: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证人证言:单位作证人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组成;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往往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9: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消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向法院申请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仲裁委员会可以将证据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证据保全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的方式;

10: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将承担诉讼上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11: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般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12: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和认证组成;

举证时限: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当事人举证期限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以延期举证,必须经法院批准;

证据交换: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互相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论辩,集中审理,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P206

质证:当事人在法庭的支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辩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P207

13:民事诉讼: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方式,只要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最终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救;

1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3人以上的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最后判决;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为一审程序)

15: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6: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只能送一次,否则向上级汇报;

指定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有管辖争议的,协商或者上级; 17:回避制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约定形式作出决定;

18: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 19:委托代理人: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当事人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个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基于委托合同与单方授权而产生;

委托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只有程序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全权代理是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0:财产保全:遇到有关财产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厉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厉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害人申请财产的强制措施;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紧急情况;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主动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院48小时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接触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保证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符合下列条件: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必须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出保护;48小时内提出; 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他方法;

21:先于执行:指人民法院都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继续,根据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

先于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于执行的申请经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裁定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申请人败诉的,应返还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于

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22: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时一审中最基本的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的基础;

23:审判程序分为:

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有直接利益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管辖范围以内的;口头和书面形式;实际是书面形式的;

审查与受理: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定案;

审理前的准备:交换证据、收集证据;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开庭审理:分为:

准备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诉讼人是否到庭;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和义务;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顺序:原告及代理人发言;被告及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发言,相互答辩;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意见;能够调节的调,否则及时宣判;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合议庭退庭评议;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告,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法院;

24: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当事人上诉是第二程序发生效力的前提;

上诉的条件:上诉人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的判决和裁定; 必须在上诉期限内;必须递交上诉状;

第二审判的方式:开庭审理;进行裁判;

对上诉安健的裁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

25:第二审判如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进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再行起诉;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6: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有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上级对下级;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认为判决有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或者人民法院为收集相关证据的;P216

2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2年内,2年后发现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现象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3个月内提出;

28: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29:审判程序(产生审判书)和执行程序(实现审判书)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的根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生效的调解书、财产给付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

30: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审判、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1:执行程序:

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执行: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裁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和医药费等内容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涉及国家利益、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2: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委托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和解:P217

33:被执行人未执行通知,应当报告当前以及1年之前的财产情况,否则,罚款或拘留; 34:执行中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执行终结: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法

1: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2:仲裁协议法律效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也应当驳回;P219

3: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人民法院为大;如果仲裁机关先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尚未作出决定则可以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关终止仲裁;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口头协议订立的;约定仲裁的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事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方采取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要求不明的或者约定不明的;

6:仲裁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审查与受理(5日内审查);

组成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3名仲裁员,双方选定一名,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审理: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开庭审理不一定要公开进行;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重要补充;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开庭调查的顺序: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宣读鉴定结论;辩论顺序: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激辩;

7:仲裁和解:自行解决已经提交的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

据和解协议书作出判决,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则可以仍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8:仲裁调解: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9:仲裁裁决: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的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做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10:法院进行仲裁的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撤销;

11: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题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必须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6个月);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12: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没有仲裁协议;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证明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由违法行为;

13:不履行仲裁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出具相应的申请和证明; 1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调查;并作出裁决决议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2:我国基本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3:除法律规定外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其他侵权的;

5: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6: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提出,因不可抗力终止的,继续计算;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也可以向上级;

7: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一下情况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自收到受理申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申请人不符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8:行政诉讼:应当受理的案件:对拘留、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主经营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颁发营业执照未颁发的;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不予受理的情形:国防。外交国家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

机关对自有人员的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诉讼的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0:第一审程序:

起诉: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得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管辖范围以内的;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15日内提出诉讼,过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知道具体行为3个月内提出;

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审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的可以起诉; 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的单数,立案之日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10日内被告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送给原告;

开庭审理:分为:审理开始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评审阶段、判决裁定阶段;

一审判决:维持原判、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1:第二审程序:上级对下级所作的判决再审理一次;

上诉期限:送达判决书15日内;

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上诉的判决: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实施认定清楚但是依照法律有错误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认为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是判决、裁定不停止进行;

12:执行:

原告拒绝履行:申请向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拒绝履行: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扣除;从期限届满开始,对行政机关处按日处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爱华网”,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爱华网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323251/624034633700.html

更多阅读

二级建造师怎么注册 如何注册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怎么注册——简介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下面是二级建造师注册的操作流程:二级建造师

2014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实务答案 一级建造师市政实务

2014-05-25 15:26建设工程教育网【全网首发】2014二级建造师市政实务考试试题及答案由名师【达江】带领专业二级建造师考试教研团队完成,是目前网上最权威的答案!【估分更准确】网校老师针对每一道二级建造师试题及对应的答案都会进行

二级建造师挂靠合同 广东建造师挂靠合同

一、二级建造师挂靠协议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LL:乙方: 通信地址:手机: EMAIL: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国家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_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注册于甲

声明:《2017二建法规重点笔记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为网友訷仕笵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