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中央定价目录发布 两类药品和血液由政府定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1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比,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和重要专业服务。

  药品定价项目保留两项,新增血液定价

  在特殊药品及血液定价项目中,包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和“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两项。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由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而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关于药品的定价项目为“部分重要药品”,其中由国家计委定价的项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红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

  可以看出,药品定价项目大大减少,仅保留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并新增了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其余大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已从今年6月起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决定。

  《中央定价目录》三方面调整

  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中央定价目录》修订的力度非常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大幅度缩减了定价范围

  由以前的13种类减少到7种类,定价具体项目由以前的约100种减少为20种,约减少了80%,最大幅度进行了精简。定价目录清单化,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把改革的成果用制度固定下来,保留下来的定价项目都是用清单的形式列明具体项目和内容,这样便于社会监督。

  第二,修改了目录名称

  以前叫“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根据《价格法》19、20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即中央政府管的价格。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中央定价目录发布 两类药品和血液由政府定价

  第三,地方各省的地方定价目录

  这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以后,把能够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完全用目录形式公布,目录之外中央政府就没有定价权了。这样就制度化了,也便于社会监督,也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

  据其介绍,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到现在为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就差1个省了,近期也将完成。地方定价目录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55%,幅度还是很大的。截至9月底,已经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公布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其他省份近期也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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