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
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保护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涵义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