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监管理念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这部吸纳民智、汇聚民意、顺应民心、反映民声、彰显民本的重要法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1+4”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是挑战前所未有。压力前所未有。作为县级工商机关,当务之急就是要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着力强化食品流通许可的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31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县级以上工商机关依照该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工商机关作为食品流通许可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和总局制定的规章和操作规则,依法审慎地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在实施许可时既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条件,也要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过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营业场所选址、布局、面积、环境卫生状况及防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食品贮藏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根据审查、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确保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着力强化食品检验的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首先,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机动性强、筛查问题快、发现问题早的优势,强化工商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依据检测计划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快速检测和抽样送检相结合的方法主动出击、初步筛查、快速送检、果断处置。同时,要加大快速检测的科技投入和经费保障,加强快速检测箱以及检测试剂、辅助用品等的配备和使用管理。
  其次,要依据上级制定的年(季、月)度监测计划认真开展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测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精确制导性。要紧紧围绕米、面、油、奶、蛋、茶、酒等“刚性”生活消费食品和季节性、节庆性消费食品开展监测,严格依照总局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所规定的程序、步骤实施监测工作。同时,在选择、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时,除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外,还要注重对其检测能力和执业信誉的考察,确保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合法。
  再次,要综合运用好监测结果。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要对有关当事人立案查处外,还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通知生产经营者立即召回或停止经营同批次产品。同时,要按程序定期统一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监测结果信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预警警示和放心食品公示,变事后应急为事前预防。
  
  三、着力强化依法监管、责任监管的能力建设
  
  第一,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促使执法人员尽职尽责。《食品安全法》第78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市场巡查记录是工商所实施并记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基础文书,是网格巡查员监督检查痕迹的纪实。县级工商机关要以全面、详细、真实、准确反映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为标准强化工商所食品安全市场巡查记录的规范使用,在巡查记录中反映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巡查方式,巡查的内容和事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回访等情况,填写巡查表时要注意叙述全面、用语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切不可以类似“情况正常”、“情况无异常”等简单模糊语言来表述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巡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统一归入监管档案,供社会公众了解、查阅。
  第二,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促进经营者依法自觉诚信经营。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9条的规定,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许可颁发(或变更)、参加年检(验照)、日常监管、抽样检测、违法行为查处、申诉案件处理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供社会公众了解、查阅,为食品经营者确立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引导社会公众选择消费提供依据。
  第三,建立有关食品安全投诉、申诉、举报的受理、核实、处理、流转、回复制度。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0条的规定,依托12315平台建立有关食品安全投诉、申诉、举报的受理、核实、处理、分流、流转、回复制度,确保社会公众提出的每件投诉、申诉、举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着力强化构建“问题”食品可防、可控、可机制的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规定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县级工商机关要广泛向广大食品经营者尤其是个体食杂店业主宣传上述法律规定,要在巡查中采取倒查的方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中所载内容进行实质性检查,对个体食杂店业主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严肃作出处罚。
  同时,要教育、督促食品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发销售食品。
  
  五、着力强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能动监管、无缝监管的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首先,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指挥和监督。同时,要加强与食品安全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各类危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其次,要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防止和消除执法盲区和监管空白。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对其他部门移交来的属于工商管辖的咨询、投诉、举报,应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对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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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使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得到有力的打击。
  再次,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要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定期交换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信息,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的动态信息,食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信息,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处的分析信息、食品安全趋势信息和其他信息。
  
  六、着力强化处置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建设
  
  一方面,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促使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义务,督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企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形成有效机制,以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对待食品安全,发现问题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早消除。
  另一方面,要建立食品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立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层层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对于未然或已然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早控制,妥善处理,慎始善终。
  
  七、着力强化引导公众安全消费、科学消费的能力建设
  
  县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12315这个平台,开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要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场、进厂区等活动,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依法维权的能力。
  
  八、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履职尽责的能力建设
  
  第一,《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依法行政,更加强调承担责任。县级工商机关要牢固树立“只有尽责才能免责”的责任执法观,及时修订执法责任制,将工商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职责纳入执法责任制中,通过量化、细化、实化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各岗位的执法责任来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准则。在这方面要重点抓住明责、履责、验责、问责、免责这五个环节,其中:明责是基础。履责是核心,验责是关键,问责是保障,免责是对干部的保护,五个环节相辅相成,构成履职尽责的有机整体。
  第二,加大检查和考核的力度,纠正和查处执法人员不做为、乱作为和消极作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经常性地组织纪检监察、法制机构人员对食品安全监管一线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渎职枉法、玩忽职守、消极敷衍、推诿扯皮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三,加强培训,增强监管技能。要以建设职业型、专门型、专业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为目标,以提升岗位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履职能力为核心,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使执法人员适应日益繁重和复杂的监管执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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