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

  现代社会人员和活动场所的复杂和多变,使我们对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们从当前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如何加强对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初期能够有效的控制火势,从而充分发挥它的功效。下面就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拘留;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财物;

  (六)责令改正;

  (七)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对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可并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的;

  (二)宾馆、饭店内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在客房内使用非阻燃的地毯、墙纸、纸篓的;

  (三)擅自拆除、移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割)作业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六)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的。

  第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安装、敷设、维修电器线路及设备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三)使用自动报警、灭火设备的单位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的;

  (四)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五)阻塞高层住宅、地下工程、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六)违反仓库、古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八)有其他重大火险隐患的。

  在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可责令该单位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九条 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其中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没收财物;有第四项行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并处吊销证书: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机动车、电瓶车等车辆未安装防护装置进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区、仓库区的;

  (三)违反规定装卸、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四)违反禁令在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一)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进行内装修工程,其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交付施工,或将未经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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