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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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户主需要本户他人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户口簿补办流程:
1、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户口;
2、提交重新办理户口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丢的户名、时间、原因、户口的编号和现居住的地址、联系电话);
3、提供户主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有关证明,交于户籍办理人员核对;
4、审核合格后,缴纳补办户口簿工本费;
5、当日即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