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白洒消费税,是指在消费白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率。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定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并在2009年7月份开始实行,届时尽管税率不变,但税基改变将使白酒纳税额提高一倍。
调整背景
目前中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而为了改变此现状,刺激国内消费和推动节能减排是中国改善国内经济结构和质量的重要措施。而最调整白酒行业消费税,主要是为拉动消费。并且此次调整将针对“从价税”,按照“税率不变,计税价格调整”的思路,税率仍为20%保持不变,但针对此前白酒企业通过设立自家销售公司避税的情况,核定计税价格,从严征收。
调整方案
此次调整包括:在生产环节,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45%调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至36%,雪茄烟由25%调至36%。而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
注意问题
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还须注意下列问题:(1)粮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的比例税率:①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②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③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如下:①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②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③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消费税改革逐步成行,白酒行业将如何应对?回顾过往历次消费税改革均引发白酒行业重大调整,甚至推动白酒行业格局生变,此次白酒消费税改革又将暗含怎样aIhUaU.cOM的因果?
白酒消费税历次改革
我国消费税征收始于1994年,是政府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烟、酒及酒精,都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国产白酒的征收主要在生产环节,按“价内税”方式征收,税收包含在商品的零售价中,由厂家代为缴纳。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84号联合发文将白酒消费税调整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维持原25%和15%比例从价计税的基础上,增加对每500克白酒0.5元的从量征税,同时停止企业对外购已完税原料酒和酒精的税款抵扣。
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实行贴标完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同时保留了对白酒企业征收每500克白酒0.5元的定额从量征税。
2009年8月1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在保持20%从价税率不变的前提下,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得低于酒企销售价格的50%,其中大型酒企不得低于60%。这项规定基本遏制了白酒厂家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避税的现象。
新一轮酒水改革要点
在此次调整中,从2001年开始征收至今已有14年的从量税可能会被取消。在今年3月份,中国酒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琦也曾公开指出,白酒消费税中从量计征的0.5元,有可能会被调整。
除此之外,酒类消费税调整方向还可能包括: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并划给地方,由中央税转为地方税;统一纯粮酿造白酒和酒精配制酒的税率,酒精配制酒的税率可能会被调高,纯粮酿造白酒的税率有望被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