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概述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事件、农药中毒、鼠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每年返回餐桌的200至300万吨的“地沟油”......随着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以及近年国外媒体对中国食品质量问题的大肆宣扬,国内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引起党中央及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由于食品数量大、品种多,且在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把控,因此,简便而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也成为各级监督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必要手段。
随着社会发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单凭眼看、手摸、鼻闻、嘴尝的管理方法已不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的模式;而传统的实验室的设置有限、样品检测数量有限、加之检验周期较长、投入成本高,远远满足不了食品安全保障的需求,需要快速检测行为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快速检测技术表现出突出优势:
一是快速检测技术运用方便、成本低,能覆盖到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偏远地带,使基层监管手段得到强化。
二是快速检测技术反应迅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拥有较强的现场应急处理能力,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小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害。
三是日常监管中对于大量的样品先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其筛选,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再通过仪器进一步判定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执法人员现场控制能力和公信力。
尽管现场快速检测由于灵敏度和特异性方面的限制,不能作为判定样品安全性的最终依据;但作为初筛手段,是发现问题的第一步,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一些突发食源性事件的现场调查也往往以现场快速检测作为筛查的第一步。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超市等食品零售网点进行食
品安全监督,乃至经营者自身管理,都需要配以现场抽样和快速检测。
图一 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作用
传统检测方法
样品实验室检测合格样品
不合格样品允许上市禁止上市
快速检测作为初筛的检测方法
样品快速检测合格样品允许上市合格样品
疑似不合格样品实验室检验确认
禁止上市不合格样品
目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监管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但是,对于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在运用过程中一直没有相关的国家认定标准和具体的准入制度。
这一现状导致快检企业鱼龙混杂,生产规模、技术实力相差悬殊,快检产品良莠不齐,质量失控。快检产品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基层执法人员办案积极性,造成有关部门对快检产品质量监管重要性重视不够。如此周而复始,形成一个“快检产品存在准确性等缺陷———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忽视对其质量监管———产品质量更加参差不
齐”的恶性循环。快检产品准确性差等缺陷既是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因,也是其结果。
快检产品认定制度的缺失已成 为快检产品发展的掣肘环节。因此发展快速检测方法的当务之急是规范快速检测方法。
做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规范进程,对快检方法进行认定,实施准入制度,用制度来保障快速检测方法有序发展。
(二)转变观念,全面提升食品快速检测人员业务素质,努力适应快速检测工作需要,强化对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的正确认识,把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纳入到日常监管的首要位置。
(三)丰富食品质量业务知识,掌握快速检测的方法,不断提高每位干部的食品质量监管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食品快速检测培训,不但要提高现有检测人员的食品质量检测能力,还要有更多的执法人员掌握食品快速检测的技能,努力培养出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精通,作风扎实,公正严明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队伍。
(四)加大检测设备的投入力度。现有的食品快速检测箱达不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要求,一些县、乡还有两所共用一台检测箱、检测仪器的状况,因此,还需在检测设备上加以充实。保证检测箱试剂及易耗品的及时更新补充,并增加储藏硬件设施建设。
(五)是在加大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