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至6月27日,是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时间。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犯罪行为,昨日上午,石狮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姜某、屈某因生产“毒面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及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经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姜某在市区和平路无证经营熟制油面条加工厂,并雇佣被告人屈某飞等人从事面条制作工作。
两人在生产面条的过程中,为让面条吃起来更有弹性,保存时间更长,竟往面条里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将所生产的面条销往泉州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处。
经查,姜某等人共销售有毒、有害面条2183斤。
2015年7月21日,石狮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厂抓获姜某、屈某,并扣押有毒、有害面条20公斤、硼砂30.625公斤及氢氧化钠、散装油品等物。经鉴定,扣押的面条检出硼砂成分。
昨日上午,石狮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被告人姜某、屈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面对法院的判决,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对其犯罪行为也表示十分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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