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答一:什么是累积投票权、什么是非累积投票权 10分
把那个例子里的数字用通述一点的话来解释,就是:
1000股算成1000票;
每个董事选举都用1000票来进行选举;
5个董事那么就用5000票来选举;
如果在直接投票制度下:
对于每次针对某个董事的选举,选举某一个董事位置的票数都是1000票,即使其他股东意见虽和大股东意见不同但是其他股东之间的都一致,但是大股东都是绝对的以51%对49%领先,所以5个董事的选举都会是大股东拿下。
如果在累计投票制度下:
所有5个董事是同时选举的,总共5000票,按照比例分配,大股东51%有2550票,其他股东有2450票,所以1000票通常能够绝对保证一个董事人选,如果大股东的2000票能够保证2个董事名额,而剩余550票投给另一个董事,如果其他股东也按照此方案处理,2000票保证2个董事名额,剩余450票投给另一个董事,这样550比450,还是大股东选的董事胜出。当然,如果小股东充分利用规则,将2450票拆分处理,而大股东仍然按照原计划处理,即小股东分别给每个董事投811票,那么小股东就有可能选派3个董事掌控董事会。总之,股份划分越细、股东人数约多,累计投票制度对于小股东就越有利,但前提是小股东们能够充分团结。
补充答复:唉!每件事情都是需要1000票来决定的吧。5个董事的选举算1件还是5件?难道说:好!就这5个人算一个整体,你们决定他们是不是可以当选!难道没有其他人可以选举作为董事了么?!
相关解答二:非累积网络投票报单 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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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答三:论述累积投票制的论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万科公司章程显示:无论成为控股股东还是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持股数都是关键。当下宝能系不断增持,是否正是因为参透了万科公司章程的"玄机"呢?
钜盛华:实际支配资管计划持股表决权
事实上,仅是钜盛华在公告中前后语气的变化,就颇值得玩味。
此前的12月7日,在万科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中,钜盛华曾明确表态,其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万科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不过,在此之后,宝能系持续增持万科的步伐未见停顿。并且,在12月16日万科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表示,钜盛华通过多个资管计划以杠杆方式买入共计4.97%万科股份。值得注意的是,钜盛华表示,其实际支配相关资管计划所持有万科A股股票的表决权。
如上所述,钜盛华此前曾明确表态暂无更换上市公司董监的计划,而现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又明确表示所持股份具有表决权,这是否意味着宝能系大手笔增持万科股票,目的是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甚至进而影响万科日常管理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万科最新公司章程中发现:若想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或许宝能系要先选择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而对宝能系而言,成为控股股东的诸多条件中,满足持股数要求或许从表面看是一条"捷径"。
万科公司章程第57条表示,万科控股股东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从上述四个条件不难看出,以宝能系目前增持状态而言,如果宝能系想要成为万科控股股东,或许最现实、合适的路径是"持股比例达到30%"。事实上,其目前持股比例已达22.45%,距离万科章程中规定的30%标准线已不远。
这意味着:"30%的持股比例"是宝能系要过的第一关。不过,即使宝能系成功通过第一关,从"第一大股东"升格为万科"控股股东",却不意味着一定可以掌控上市公司董事会。
最大难关:累积投票制
根据万科目前的公司章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成员组成,而现任万科董事会11位董事的任期都是从2014年3月开始的,直到2017年3月才结束。如果宝能系在万科董事会届满后再想要进入董事会,则还需等待一年多时间。
在公司章程中,对于选举公司董事的流程有几大规定:首先,万科公司章程第97条规定,万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这就要求,宝能系必须满足"连续180个交易日持有公司在外表决权股份总数达到3%"这个条件。而宝能系能否达到"连续18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目前不得而知。
如果宝能系想在万科现有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前进入董事会,在提名阶段若要提名新董事,有以下几个选择:
第一,宝能系若不想改变现有组织成员,可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过,......余下全文>>
相关解答四: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你问的是什么啊1、关于循环经济的微观主体研究。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有关对循环经济中企业,在概念上有生态型企业、循环型企业、绿色企业、环保型企业等。在行为研究和效益评价方面,探讨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在生产者责任的研究方面,提出延伸责任(张晓华,刘滨,2005),重新界定企业产品的产权(夏善辰,2005);基于利益相关者观点,提出企业新的社会综合价值管理理念(黄朴,王进东,2005)。还有从会计成本角度核算企业的环境管理成本收益。这些研究成果丰富了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概念认知,发展了企业伦理,在企业管理决策、社会约束、政府规制等方面有了新的理论依据和操作空间。但是在如何把环境管理与企业的利益机制进行深度融合方面还少有研究。真正实现循环经济,还需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在宏观领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微观主体如何最大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替代(杨雪锋&张卫东,2005)。鞠芳辉(2005)则从消费者的角度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条件。 2、评论与研究设想。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对消费者和企业的行为作了探讨,其不足是没有触及基础理论和基本假设。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因此,循环经济中人性假设与传统经济学假设不同,可以概括为“生态经济人”,即经济人既具有经济理性,也具有生态理性。这样,消费者偏好绿色需求,对商品的要求是功能导向而不是数量导向(纠正偏好的无餍足定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连带环境责任和生态伦理,消费者的经济决策约束条件不仅是收入的预算约束,还包括环境成本约束。 对于企业的研究还应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及其均衡;二是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三是企业与市场。第一部分应涉及厂商的生产、成本和定价;第二部分应涉及企业的环境责任、企业的绿色竞争力、企业的生产管理、企业的营销管理等;第三部分可运用制度分析等方法对企业与市场的关系进行研究,比如,基于产权理论分析循环经济中的企业组织和企业规模,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循环产业链中的企业间关系,基于信号博弈分析生态工业园中的市场交易。 由此可见,发展循环经济理论,研究消费者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3、对微观主体的研究还应涉及至于商品本身的需求,也应与主流经济学有所改进。比如,绿色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区别:绿色商品具有正常品的需求特征。即在价格不变时,消费量随收入增加而增加;同样,普通商品具有低档品的需求特征。即在价格不变时,消费量随收入增加而减少。需求价格弹性,一般地说,绿色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要大于普通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因此,在价格下降幅度相同时,绿色商品的消费量要大于后者消费量。附加环境成本的消费者剩余。假设绿色商品和普通商品的消费者剩余相同,但是如果对绿色商品进行补贴或对有悖于绿色标准的普通商品进行征税(或增加产品回收责任),这时消费者剩余就有所变化。
补充:
这种情况是因为制作投票系统的人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防止重复投票的代码。一般为24小时,你过24小时再投应该可以。 想要破解你就得必须知道他的投票系统的文件夹名称、路径、管理员账号密码
相关解答五:论述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特点是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关解答六:选举2名独立董事1名非独立董事需要累积投票制吗
需要,超过一名的情况下需要累积投票。
相关解答七:累积投票制的性质特点
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特 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而累计投票制则对其作了改进,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此时A有350张选票(70乘5),B有150(30乘5)。假如B足够聪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在B将150张选票都投给自己的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A是无法阻止B的候选人入选的。A必须十分小心的使用自己的350张选票才能确保自己的4位候选人当选。如果A不能明智地使用选票,他很可能只能保证自己的3位候选人或者更少的人入选。下表能够清楚地反应这一情况: A股东的候选人(350票) B股东的候选人(150票) Agatha Bernice 150 50 Arthur Bertrand 150 50 Alexis Beatrice ......余下全文>>
相关解答八: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实践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夷、依利诺斯等州;另一种为许可性累积投票(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制度。 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又分为两种, 一是选出式(opt-outelection),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如阿拉斯加、明索托、北卡罗林那、华盛顿等; 二是选入式(opt-inelection),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如密歇根、新泽西、纽约等州。尽管在美国有些州还对累积投投票制度实行强制主义,但大多数州的现代公司法已趋向许可主义。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各个时期的《标准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演变中得到印证。1950年《标准公司法》序言要求实行强制主义;1955年则规定了两种平行的具有选择性的立法例:一是强制主义,二是许可主义;1959年明确规定许可主义中的选出式或选入式两种立法选择;1984年明确采纳选入式。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度则坚持强制主义。该法第198条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之前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规定实行的是直接投票制。这种投票方式使得小股东不可能选出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及监事,这无疑是立法上的缺陷。直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累积投票制度第一次被写入部委级法规性文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200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相关解答九: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比如某股东拥有10股表决权股分,而要选举的董事(或亥事)为5人,他就拥有50票表决权,并且可以将这50票全部投在一个候选董事名下,
累积投票制的使用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关解答十:累积投票制的问题的问题 10分
就是如果选五个董事,你有一百股就有五百个投票权,你可以分开投个五个人,也可以集中投个一个人五百票。这是为保护小股东而设置的机制,可以避免大股东操纵选举,小股东可以集合起来选一个人进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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