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答一:买房后房子被法院查封,我该怎么办
不知道你当时付款之后有没有拿到房产证,如果拿到了,那就是你的房子,法院也无权查封,如偿没拿到,法律意义上那个房子还是开发商的,那你的合同肯定是无效了。建议找相关律师或法院人员咨询一下,不然你可能钱房两空啊!!
相关解答二:房子被查封后能住吗
这个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我猜应该是两种可能,一种是被法院冻结,该房产不能交易,但是自住没问题;另一种应该是被法院现场查封,并贴了封条,这样你肯定是不能继续住的。
相关解答三:急~房子被查封了怎么办...在线等!
您好。第一:可以要求再审,再审要在福效判决作出后2年内。但是一定要快。受理再审了,会中止执行的。
第二:应当是先保留一套。如果拍卖的钱不够的话,再执行另一套。可以以小换大等等,要看执行员的心情了。
第三:你朋友可以主动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制定还款计划。这样也许能保住房子。
相关解答四:我买的房子被查封怎么办?
开发商应该是用该房产抵押借款,现在被轮候查封,你们只能尽快起诉开发商,要求还款,待判决后参与到查封财产的分配中去,否则,待财产已经被执行分配完毕了,你们再行主张权利,开发商一毛钱都没有,房产也被执行偿还借款了,那时候就可能什么都执行不到了。
相关解答五:房子被查封了!我该怎么办? 很冤!!!!
都到了执行阶段了,当时你为什么不上诉呢?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一般是驾驶人。关键是要证明你所说的“没有给你说就开车了”。你可以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现在你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一般唯一的居住性住房是不能被查封拍卖的。
最后提醒你,丁要试图转移你的财产,后果很严重。
相关解答六:租的房子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该怎么办
1、你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
2、法院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查封的是方式是通过限制房屋产权转移,来达到目的。所以,不会影响房屋的继续使用。
3、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将来房屋被评估、拍卖,房屋产权转移了,仍然不会影响租赁使用,租赁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到租赁期满。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相关解答七:一房子被多个地方法院查封,拍卖后怎么过户,首个查封法院说可以办理过户,可信么?
可信,几家法院进行查封 ,但是由哪家法院拍卖是法院间协调的结果,所以,拍卖的流程和拍卖的结果是可信的,办理过户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您尽可放心。通过法院拍卖的资产,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更有法律保障。
相关解答八:被查封的房子解封后多久不能再查封
可以让对方给你出一份授权委托书,由你到村委会直接办理有关的证明手续,这样就可以很顺利地办理过户手续了。当然你申请查封后,任何机关单位都不得重复查封。
相关解答九:什么情况房子查封后能拍卖
会。通常查封后都走评估及拍卖的程序,查封后到拍卖,程序大概要一年时间。
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还债务的有效解决方案并按方案实施了初步还款,也有可能不拍卖。到债务还清时,会解封房产。
相关解答十:房子被查封后,有另一案件能左被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只有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唯一性,才能合法地对其居住房屋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通过活查封的方式,控制房屋权属的恶意转变,对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督促震慑效果,客观上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而对于认定为唯一生活必需住房以外的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拍卖、变卖或强制管理等措施,实现房屋的经济收益或者所有权交易价值,全面清偿被执行人的法定债务。 第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的房屋未必登记在其名下,但可以认定为《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 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导致房屋权属登记频繁,特别是部分当事人从恶意逃避债务角度出发,有意将房屋权属登记在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名下,一旦产生诉讼,即以此为躲避执行的理由。因此,执行实际中不能仅以房屋是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而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住房,只要被执行人存在与近亲属共同正常生活的居所,即使房屋权属是登记在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也应当可以认定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住房,从而为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第二处住房奠定基础。 执行实践中有一类情况,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拥有一套商品楼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而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或者经营场所,并且长期在租赁房屋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者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或者临时建筑长期居住,并将原居住商品房出租给第三人收益。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被执行人有两处居住房屋而对其名下的商品房进行查封、拍卖处理呢? 笔者认为,这要从《查封规定》第六条的立法意图理解。尽管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或经营场所具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居住的特性,因租赁而享有固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但毕竟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对抗第三人侵占的效力,此种居住权益随时可能灭失。但现实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权房屋却又在不断给其产生收益,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对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避免恶意转让或者变更房屋权属关系。由于被执行人还有相对稳定的临时居所,可以由执行法院通过强制管理的手段剥夺被执行人一定期间对被查封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如此一来,即保证了被执行人家庭的根本居住房屋所有权不丧失,又以强制管理取得的收益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利益。 第三,认定农村宅基地上的唯一住房,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为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申请法定面积的宅基地修建住房。随着城市化发展,此类具有集体身份属性的房屋逐步开始在特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转让农村房屋可以获取相应经济收益。因此,如需对农村宅基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应考虑到以户为单位申请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方式,不能以户主作为认定农村房屋权属的依据。如果被执行人系属于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户(家庭)成员”,即可以对该户农村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防止恶意转让,在被执行人取得新的住所时,可以向特定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拍卖、变卖该房产,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依照执行适度原则,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但过度地强调利益平衡,实际上让申请执行人分担了国家本应承担的社会救济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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