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规划 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蔡 浩 仪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业务综合化与一体化的产物,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意味着规模效应、协同效应、运营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它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们对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的考察中看到,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趋于完善的过程,并具有对既存金融监管的不足进行矫正与重塑的特点。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实中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一个革新的问题。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界定及分类

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没有出现以“XX金融控股公司”冠名的企业。因此有必要先谈一谈对控股公司的一般理解。

1、国外几个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由于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各地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定义也 1

有所差异,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不同。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下简称“联合论坛”)中,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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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欧盟《金融集团审慎监管统一指引》(下简称“欧盟指引”)中,定义集团(Grou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而界定符合下属条件的集团为金融企业集团:1)其业务活动主要为在金融领域内提供多种服务;2)其至少应包括一个受管制实体,且该实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获得许可;

3)其至少应包括一个保险或重复保险业实体,且至少其中另一实体从事某一不同的金融业;4)上条所指在金融业内从事跨行业的金融活动是必不可少的。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中没有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规定了金融控股公 司的经营范围。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是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只要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机构符合控股公司结构,即可当作被该法称之为金融服务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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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目前也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定义,而是在《银行法》、《保险业法》、以及《证券交易法》中分别定义了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股公司,即将以银行、保险、证券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并统称其为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澳大利亚对金融集团的定义只是针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而制定的。根据定义,金融集团是包含一个或多个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该集团可以全部由授权存款机构构成,也可以由包含授权存款机构在内的多种类型金融机构构成,还可以包括非金融公司。该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是一个存款机构、一个当地注册的非事业型控股公司、或一个经APRA(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好文章-国外经营实体。

2、对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参照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综合以上构成要素,同时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大陆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集团框架下的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所以中国大陆的金融控股公司应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因此,我认为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应该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企业集团。

3、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及其基本特征。从国外的研究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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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及其特征

通过对不同形态金融控股公司的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金融控股公司从总体上看存在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由于历史原因,以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的金融集团,如中信、光大、平安等即属此类;目前中信已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

中信、光大、平安的主要特征是 :集团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附属公司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别具有相关的营-牛宝宝日记本-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4

任,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和人事都直接受制于集团公司。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三大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的三个子公司,除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在境内注册外,其余两家公司都是依据外国法令在境外注册的。其意图很明显:国有商业银行希望利用自己和国有大企业长久以来形成的客户关系,大力推销投资银行业务;反之,投资银行产品也可促进传统银行产品的销售,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也便利国企的海外上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是通过对其业务的整合,向投资银行转变。

还有一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正在谋求在一些新业务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领域设立单独的子公司。比如将银行信用卡业务、个人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业务、证券及基金托管业务、资产处臵业务等独立出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子公司独立运营。甚至农业银行这样的国有银行也正在酝酿集团化改造的方案。通过形成母子公司的控股结构,既保持 了母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完整性,又能够推进新业务或强项业务的发展,也有利于弱项业务或问题资产的剥 5

离。

第三类是近几年来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中,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 ,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 ,其牌照也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牌照 ,它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

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德隆、新希望等。

第四类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地方性金融控 股公司是由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设立一家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此为平台,重新整合地方金融机构。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性金融机构都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的问题,如何化解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存量,已成为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沉重负担。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 6

构一方面想通过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协同效应,化解不良资产,改善区域内经济金融环境。另一方面,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将区域内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担保等机构重新整合,并作为一个整体,与区域外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甚至包装上市再融资。

我们的调查显示,目前四种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案例正趋于逐步放大的态势。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 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因或目的

1、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大陆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2、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 7

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

3.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结果。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时,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4.看好资本回报的预期。

四、大陆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问题

1、法律界定不清楚。目前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又没有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明确的责任划分,已经形成监管上的盲点,为新的金融风险留下隐患。

2、对现行监管体制构成挑战。金融控股公司是异业组合,经营范围广,人员多,管理非常复杂,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运行之前,没有一套完善且能严格执行的监管机制,金融风险将高于原有制度下的风险。新业务的开辟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复杂化都会导致监管难题。

3、金融控股公司http://www.wenzhangwo.com/的风险无法得到控制。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 ,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的现状,使金融控股集团下 8

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 ,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单个机构的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并且面临新的最大问题,集团公司下属各实体间不良关联交易的存在,增大了集团公司的总体风险。如集团成员之间的贷款、投资、担保、承诺和转移定价;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品牌与标识、集团统一的“后台”服务和管理以及集团成员流动性的集中统一管理。以上环节都可能产生风险,以及风险传播,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

6、集团成员的决策自主问题。在调查中,一些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金融子公司透露:在许多情况下,子公司管理层在经营和决策上受到许多限制,缺乏必要的自主权。有时母公司处于整体战略的考虑,往往牺牲子公司利益。

五、大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大陆要得到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结合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实际加以适当引导。我认为近中期的重点是:

1、及时研究并不失时机的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无论是出于加入世界组织后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还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性,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和政策。近几年来,一批专家学者和监管人员都在积极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监管问题。从这些成果的概括中,我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研究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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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被监管对象的界定。哪些集团公司应纳入监管范围,如何纳入监管范围,监管哪些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是监管体制问题。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以及“监管三会”如何建立起既有统一监管、又有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仍有待进一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直接引发了新监管体制的适应性问题,对新监管体制是一个直接的挑战。

三是监管内容和手段的关系。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任定等方面。这些内容和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并无不同。但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一个内容和手段的协调问题。

四是如何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不同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今天,还会涉及越来越多的交叉金融产品。因此,在现行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立法的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际涉及众多的法律调整。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些法律,既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但又都不能完全适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应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及时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

2、利用金融控股公司推进银行改革和业务创新。最近人保等机构进行了成功改制。在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中,设立控股公司也不失为一种方式。设立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好处是:(1)可将一些新业 10

务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分离。比如信用卡业务、保理业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基金及其它证券托管业务等,可以通过分设子公司的方式独立经营。其好处是既有利于这些新业务的较快发展,也可适当隔离这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并在这一过程中,还可引进国内外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比如前一段花旗和浦发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联合,就可采用 设立合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2)可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归入单独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控股母公司,这样“好银行”可以上市,“坏银行”可以成为资产处臵的专门机构。(3)可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归入专门的子公司。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突出上市银行的业绩,二是有利于提高基层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优势和积极性。

设立银行类控股公司必须走纯粹型控股公司的路子,母公司不再从事具体经营,而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这样做既可以符合有关法律要求,又能分离不同业务的功能和风险。

3、加强对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由产业资本投资甚至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的速度呈现加快态势,对待这一现象,除了肯定它的积极意义以外,特别要注意到我国目前对这类企业没有监管,也没有法律约束,易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控股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视不同情况加强引导和监管。坚决分离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多方面切 11

断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同一控制权下的关联交易。

(1)对同时控股两类不同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以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整合。比如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就集中了山东电力集团对金融机构的所有投资。有关金融监管当局应将这类机构视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对于尚未分离金融投资与非金融投资的企业集团,如海尔集团,应要求其以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集中集团的金融投资,并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对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2)对于控股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应由监管当局视同金融控股公司实施——www.niubb.net——监管。

(3)对于非控股型的金融投资,应由相关监管当局视不同情况对投资主体提出必要的监管要求。

(4)监管当局还应关注那些名义上不是控股股东,但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力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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