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给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乔治·华盛顿
第一部分
——回答柏克先生对法国革命的攻击在国家或个人据以相互挑衅和激怒的种种粗暴无礼行为中,柏克先生论法国革命的小册子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法国人民也好,国民议会也好,都没有过问英国或英国议会的事,而柏克先生竟同时在议会和公共场合无端对它们大肆攻击,这种行为不能借作风来宽恕,也不能用政策来辩护。
凡属英语中能找到的骂人下流话,几乎都被柏克先生用来奉敬法国国民和国民议会了。凡属怨恨、偏见、愚昧或知识所能提示的一切,都在近四百页篇幅中滚滚而出,凶猛无比。按照柏克先生写作的劲头和计划,他本来可以一口气写上好几千页。盛怒之下,舌头或笔失去控制,搞得精疲力竭的就是人,而不是主题了。柏克先生对法国各种事态的见解一向是错误的,他自己也感到失望,但是,他的希望是那么与众不同,或者他的失望是那么满杯恶意,以致他有新的种种借口蛮干下去。曾经有一个时期,柏克先生不相信法国会发生任何革命。那时他的看法是,法国人既没有胆略干革命,也没有毅力支持革命;现在革命爆发了,他就想借谴责革命来作为脱身之计。
辱骂国民议会犹嫌不足,书中还用很大部分篇幅辱骂普赖斯博士(当今心地最仁慈的人之一)以及通称革命会与宪政资料研究会的英国的两个社会团体。
普赖斯博士曾于1789年11月4日布道,那天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被称为“革命”的纪念日。柏克先生在谈到这次布道时说:“这位爱谈政治的牧师接着一口咬定,根据革命的原则,英国人民已经获得了三项基本权利。
选举自己的地方长官。
罢免违法乱纪的地方长官。
组织自己的政府。”
普赖斯博士并没有说,做这些事的权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或者属于这一类人或那一类人;而是说它属于全体人民,是国民固存的权利。相反,柏克先生却否认国民有这种权利,全体人民没有,部分人民没有,哪儿都没有;而且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他竟然说:“英国人民绝对不要这样一种权利,谁要是偏偏主张这种权利,他们将不惜牺牲生命财产来抵制。”人们拿起武器和牺牲自己的生命财产不是为了维护他们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他们没有权利,这真是前所未有的新发明,和柏克先生好作奇谈怪论的禀赋倒是十分相称的。
柏克先生要证明英国人民没有这种权利,全体人民没有,部分人民没有,哪儿都没有,他所有的证明方法,就同他说过的话一样地荒谬绝伦,妙不可言。因为他的论据是,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或一代人已经死去了,这种权利也同他们一道消失了。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引用了英国议会约在一百年前向威廉和玛丽所作的声明:“上下两院议员们谨以上述人民(指当时在世的英国人民)的名义,最谦卑忠诚地表达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后代永远顺从之意”。
他还引用了议会在同一王朝统治期间所通过的另一项法案中的条文,他说这一条文“使我们(指当时在世的人)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负有义务。”
柏克先生以为捧出这些条文,他的论点就可以充分成立了,他通过宣称它们永远取消了国民的权利来实施这些条文。然而,他不满足于这样再三声明,还进一步说什么“即使英国人民在革命前享有这种权利(他承认早期不但在英国,而且在整个欧洲,情况都是如此),但英国国民在革命时期就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极其严肃地永远否定和放弃了。”
鉴于柏克先生不时从这些可恶的原理中(如果称它为原理不算亵渎的话)吸取毒素来非但加害英国人民,而且加害法国革命和国民议会,并用“篡夺者”一词来指控那些可敬的、过去和现在都光采夺目的人,因此我将毫不客气地用另一套原理来回敬他。
年的英国议会做了一件事,对他们本身及其选民来说,他们有权这样做,而且看来也应该做;但是除了这项因受委托而拥有的权之外,他们却擅自建立了另一项权,即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的权。这样,事情本身就分成了两部分:他们受委托而拥有的权以及他们擅自建立的权。第一项权是认可了的;对第二项权我却要作如下答复:
在任何国家里,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也从来不能有一个议会,或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或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或由谁来统治;因此所有这种条款、法案或声明——它们的制订者企图用它们去做他们既无权利又无权力去做,也无力量去执行的事情——本身都是无效的。每一个时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象它以前所有的时代和世代的人那样为自己自由地采取行动。死后统治的狂妄设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谬而又蛮横的。人不能以他人为私产,任何世代也不能以后代为私产。1688年或任何别的时期的人民议会无权处置今天的人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和控制他们,正如今天的议会或人民无权处置、约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后的人民一样。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须符合那个时代所要求的一切目的。要适应的是生者,而不是死者。人一旦去世,他的权力与需求也随之而消失;既然不在参与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权指挥由谁来统治世界或如何组织和管理政府了。
我并不是在为赞成或反对此地或别地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党而争辩。全体国民愿意怎样做,他们就有权去做。柏克先生却说,不行。那么,权利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是为生者的权利辩护,反对这些权利被死者一纸空文规定的权威所断送、控制和缩小;柏克先生却为死者的权威压倒生者的权利和自由辩护。曾经有个时期,国王在临终前用遗嘱转让他们的王位,把人民象荒野里的野兽一样移交给他们指定的任何一个继承人。这种做法现在已被彻底破除,几乎想不起来了,而且过于荒唐,使人难以置信;但是柏克先生用来建立他的政治教派的议会条文却是属于同一性质的东西。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同一些共同的原则相似。在英国,无论父母或家长,或自称全能的所有议会权威人物,甚至都无权约束或控制一个年过二十一岁的人的人身自由。那么,1688年的议会或任何一届议会凭什么权利可以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
那些已经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们彼此相距之远,非竭尽人的想象力不能设想。那么,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什么义务;在一方已死和另一方未生而且双方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不能见面的两个非实体之间,又能订立什么由一方永远控制另一方的规章或原则呢?
在英国,据说未经本人同意,是不能拿他们钱包里的钱的。但是,谁授权或谁能授权给1688年的议会去控制并剥夺子孙后代(这些人还未出生,无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并永远限定和限制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利呢?
对于人的理解力来说,再没有比柏克先生向读者提供的东西更加荒谬的了。他对他们并对未来的世界说,有一帮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订了一项法律,现在国内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永远不能有一种权力来改变它。神权是要了多少狡猾或背理的手段才终于统治了轻信的人类的呀!现在柏克先生又发现了一种新的神权,他借助这个昔日一贯正确的议会的权力缩短了他通往罗马的路程;他还提出议会过去所做的一切都属于神权范围,因为那种权力必然是超人的,人力永远不能改变。
但是通过把那些条文公布于众,柏克先生却不是对他的事业而是对他的国家做了一件好事。这些条文证实,随时提防企图侵占权力,防止其趋于极端,是多么必要。令人惊奇的是,詹姆士二世因擅自建立权力获罪而被逐,但是这个罪过竟然为逐放他的议会以另一种形式和规模重演。这就表明人们在革命时期对人权的了解很不全面。那届议会擅自建立的永远支配人们及其后代自由的权力(因系受委托,它没有也不能拥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人能授予它这种权力),同詹姆士二世企图建立来控制议会和国民因而获罪被逐的权力,在专制无理方面,性质肯定是一样的。唯一不同之处是(因为在原则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一个是对在世的人僭权,另一个则是对未出世的人僭权,既然一个的立脚点不比另一个靠得住,二者必然同样都是无效而又不起作用的。
柏克先生凭什么或从何来证明人可以有权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他已经提出了他的条文,但他还必须证明这种权力的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如果它一直是存在的,那末它现在也一定存在着,因为凡是属于人的特性的东西,人是消灭不掉的。死亡是人的特性,人不断生下来,也不断死去。可是柏克先生却塑造了一个政治上的亚当①,子孙万代都得永远受其约束;因此,他必须证明他那个亚当拥有这种权力,或这种权利。
绳索愈细,拉力就愈差,除非有意把它拉断,就不该去拉它。如果有人打算推翻柏克先生的主张,他就会照柏克先生所做的去做。他将大大抬高权威,以便对权威的正当性表示异议,而这种异议一开始,权威就站不住脚了。
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会明白,在某一世代制定的法律,尽管往往经历好几代还继续生效,可是这些法律继续生效是因为得到活着的人的同意。一项未被废除的法律之所以继续有效,并不是因为不能将它废除,而是因为它未被废除,而未废除就可被认为是得到了同意。
但是柏克先生的条文甚至连这种对其有利的条件也不具备。它们想要永存,反而化为乌有。它们的本质就排除了同意。由于把权力建立在它们所不能有的那一种权利的基础上,结果就断送了这些条文本来可以有的权利。永存的权力不是人类的权利,因而也不能成为议会的权利。1688年的议会还不如通过一项法案准许他们自己永世长存,以使他们的权力永世长存。因此,对这些条文只能说,它们是一种表面文章,其意义好比那些利用这些条文的人向自己致贺词,以古老的东方方式说:“噢,议会万岁!”
世界形势在不断改变,人们的看法也在改变;政府是为活人而不是为死人服务的,所以,只有活人才对它有权。在一个时代被认为正当和合宜的,在另一个时代可能被认为不正当和不适宜。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作主呢?由①亚当,《圣经》中所谓的“人类的始祖”。——译者
活人还是由死人呢?
由于柏克先生的书几乎有一百页涉及这些条文,其结果必然是:如果这些条文由于擅自建立权力来永远统治子孙后代,它们本身毫无权威可言,而且实质上也无效;那么,柏克先生从中引用或以此作为根据的连篇累牍的推理以及滔滔雄辩就也都是无效的;我对事情的看法就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现在我们要特别谈到法国的情况。柏克先生的书看来是为了教训法国国民而写的;但如果我可以打一个过分的比喻,一个适合这个过分事件的比喻,那就是黑暗企图照亮光明。
当我写到这里时,恰巧我面前摆着拉法叶特侯爵①(请他原谅我用他原先的称呼,这不过是为了尊敬而已)1789年7月11日——攻占巴士底狱前三天——向国民议会提出的有关《人权宣言》的几点建议;我不禁十分惊讶地发觉这位先生和柏克先生据以得出他们的原则的第一手材料是多么截然相反。拉法叶特侯爵不象柏克先生那样,借助于陈旧的案卷和发霉的文件去证明活人的权利已经丧失,被那些已经弃世的人“永远否定和放弃了”,而是适应现存的世界,并强调指出,“要想到大自然铭刻在每个公民心中的感情,这些感情一旦被庄严地公认,就会产生新的力量:一个国家要热爱自由,只要它懂得自由就行,一个国家要获得解放,只要它要求解放就行”。柏克先生据以论述的资料是多么枯燥、贫乏和晦涩呀!他所有的议论和辩辞尽管说得天花乱坠,和那些清晰、简洁和激动人心的肺腑之谈相比,又是多么软弱无力呀!那些话语尽管简短,却引向一个豁达豪迈的广阔思想领域,而不象柏克先生的文章那样,听来声调悦耳,内心却一无所得。
既然我已经提到了拉法叶特侯爵,我还想不揣冒昧地补充一件他于年在美国国会发表告别演说的轶事,当我看到柏克先生对法国革命所作的猛烈攻击时,此事不禁又在我的脑际涌现。拉法叶特侯爵在独立战争初期前往美国,并作为志愿兵一直为它服务到战争结束。他在那次冒险事业的全过程中的表现,对一个还不满二十岁的青年来说,是最了不起的。生活在一个声色犬马的国度里,而且拥有恣意享乐的资财,能有多少人愿意将这种良辰美景去换取美洲的丛林旷野,把大好的青春消磨在毫无好处的危难艰苦之中呢!而事实确是如此。当战争结束,行将离开美国之际,他亲临国会,回顾他目睹过的革命,在他那满怀深情的告别辞中,用这些话抒发自己的感受:
“但愿这个为自由而高高竖起的伟大纪念碑成为压迫者的教训和被压迫者的典范!”当时在法国的富兰克林博士收到这份告别辞时,曾请求维尔热纳伯爵把它登在《法兰西公报》上,但始终没有获得同意。实际情况是,维尔热纳伯爵在本国是一个专制的贵族老爷,他害怕在法国发生美国式的革命,正象眼下有些人害怕在英国发生法国式革命一样;而柏克先生的恐惧心理(他的着作必须从这个角度考虑)同维尔热纳伯爵的拒绝如出一辙。现在还是回过头来研究一下他的着作吧。
“我们看到了”,柏克先生说,“法国的叛逆者反对一个温良合法的君主,其凶残、狂暴和凌辱的手段之骇人听闻,远远超过人们反对一个最非法的篡夺者或最杀人成性的暴君。”这不过是其他无数例子中的一个,据此可以看出,柏克先生对法国革命的根源与原则是无知的。
①拉法叶特(1757—1834),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活动家,贵族出身,大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早年参加过北美独立战争,有所贡献。——译者
这个国家的人民起来造反并不是反对路易十六,而是反对政府的专制原则。这些原则并非路易十六首创,而是许多世纪前就确立了;它们已根深蒂固得难以去除,奥球斯王牛厩①中的寄生虫和掠夺者已肮脏恶臭得难以清洗干净,非采取彻底而又普遍的革命不可。一件事如果非做不可,就应该全心全意去做,否则就不要做。当时危机已经来临,只好以大无畏的气概采取行动,否则就干脆不要行动。当时,国王以体贴人民而着称,这种情形对革命事业是有利的。也许还不曾有过一个人象当时的法国国王那样生长于专制君主的模式中而一点不想行使那种权力。可是政府的原则依然故我。君主与君主政体是截然不同的东西;起义一开始,和整个革命过程反对的乃是君主政体的专制,而不是反对君主个人及其原则。
柏克先生不理会人与原则之间的区别,因此他不明白起义可以是反对君主政体的专制,而并不反对君主个人的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