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尚庆风在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购买了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0袋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在该商品的包装袋表明的只有“麦芽糖醇、阿斯巴甜”两种食品添加剂,但是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标明“含苯丙氨酸”。
后来尚庆风向食药监局举报之后,食品药监局经过慎重处理,决定没收了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非法所得43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尚庆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货、返还价款,并且要求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十倍价款的赔偿。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尚庆风作为消费者,购买“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关于食品安全、营养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规定。
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判决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货、返还价款,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尚庆风1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