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首次发布《安徽省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介绍了安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如何监管、怎样查处违法行为的。披露了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了其原因,就如何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对策。
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7类食品10704批次,不合格样品465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4.34%。合格率100%的食品有5类:乳制品613批次、冷冻饮品23批次、蛋及蛋制品134批次、食品添加剂83批次、特殊膳食食品187批次。有22类产品出现不合格,主要问题是产品质量不达标等。2015年,全省共查处食品案件9796件,较上一年同比上升62.3%,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17件,罚没款收入4203.8万元,责令停产停业3家,吊销许可证1家,捣毁窝点20个,始终保持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全年累计收到各类风险信息159条,涉及酒类、食用植物油等产品,主要问题是塑化剂污染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及时采取排查、召回、整改等措施,食品生产环节风险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与以往不同的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意识空前高涨。2015年度,全省各地共收到食品投诉举报信息(包含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建议)10668件,同比上升40.37%;其中投诉举报7524件,占70.53%,同比上升46.27%;受理7012件,受理率93.2%;咨询3102件,占29.08%,同比上升27.08%;意见建议42件,占0.39%,同比上升180%。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非法添加、篡改生产日期等。也有很多是反映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等。
食品相关条例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延伸阅读:吉林下放4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 江西省人大特定调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全国餐厅能否推行“试吃”制度对食品安全违法者应终身禁入太原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江西省人大“剑指”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