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及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传染病专项”)已被列为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之一,2016年度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并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有关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课题遴选方式
(一)主要内容
继续以提升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能力和降低“三病两率”的关键核心技术为研究重点,加大专项成果在示范区的推广应用。加强与专项 “十二五”计划任务的衔接,对重点任务给予稳定支持。已在本专项“十二五”计划中立项支持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二)遴选方式
2016年课题组织主要采取滚动支持为主、定向择优委托为辅的方式。本次申报仅限于已通过专项2015年组织的预评估且列入“十三五”计划研究内容的课题,及根据传染病防控急需而组织的少量定向委托课题。此次不受理自由申报课题。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重大专项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法人单位是课题的责任单位,且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负责人。每个课题申报只能有一个责任单位和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可由一个单位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费。牵头申报单位应是课题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该课题内部组织实施的管理者。
2.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过去两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3.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究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究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
4.申报单位能够按照课题要求投入相应资金,并出具投入资金证明和投入资金承诺书。
5.联合申报时,联合单位数量(包括牵头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5个。其他单位可以协作方式参与课题实施。
6.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对同一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二)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4)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用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如申报人同时负责或参加多个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课题,合计投入课题研究的时间不超过其工作时间的100%;
(5)现任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专项课题;
(6)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可作为课题负责人
港澳台科技人员: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2-6项条件;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2-6项条件;正式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3.为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完成,对课题负责人所承担的课题数量有所限制。在每一个五年计划中,每人最多可参与两项本专项课题,且只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一项本专项课题。
4.申请者要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申报书,保证课题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请。科技重大专项对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进行信用记录,对于故意在课题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取消个人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