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自己家里用酱油的时候,最多只会区分一下生抽或者老抽,但是其实酱油在名称上是很讲究的。你能确定家里用的酱油是“酿造酱油”还是“配制酱油”吗?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因为没有在产品外包装上清楚标明到底是哪种“酱油”而被责令进行改正。
不明身份的“酱油”
市民张先生经营了一家肉松食品厂,一直本分经营的张先生从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但是就在前不久,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了张先生的肉松食品厂检查时,却发现产品的外包装有问题,于是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生产并改正。
“我做的可一直都是老实本分的合法经营啊,产品的原料收购和生产全程一直是我亲自把关,不可能有质量问题的。”张先生着急地说。在询问执法人员产品哪里出了问题时,执法人员的解释是,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有问题。张先生工厂生产的肉松外包装的配料表上“酱油”这一名称的使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的要求,需要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标注清楚为“酿造酱油”或是“配制酱油”。
“酱油”名称学问多
对于执法人员的解释张先生不解也有些不满,在张先生看来,酱油不就是酱油,谁家炒菜不用啊?还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实在是多此一举。带着疑惑,张先生特意去请教了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
原来,根据GB 18186-2000《酿造酱油》中规定,酿造酱油是以大豆(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而配制酱油则是根据SB 10336-2000《配制酱油》规定:是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但是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并且其中不得添加味精废液、胱氨酸废液、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液。
张先生家是做肉松食品生产的,但是产品外包装不符合我国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必须标明配料的真实属性和配料表清单”。也就是说,张先生家肉松外包装上必须明确标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字样。
更换包装再售卖
得到了专家的答复,张先生终于懂了,原来“酱油”的名称还真有一定的讲究。执法人员也耐心地讲解了张先生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了食品专家的解释,弄清了法律法规和事情原委之后,张先生觉得原来以前还是自己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弄出了岔子,于是立即停止了生产进行改正,联系外包装生产公司更换外包装再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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