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法律分析 校园投毒案 “校园投毒案”别用校规混淆了法律

东方评论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6月1日,一份北京汇文中学的处分通知的照片在网上疯传,之后校方也证实了处分内容的真实性——今年4月12日,该校初三学生赵方(化名)向其同学罗华(化名)饮料瓶中加入网购的化学药品(硫酸铜),致同学中毒住院;5月30日校方才给投毒学生做出“记过”的校纪处分。之后,东城区教委回应称:学生“非恶意投毒”,学校已给予记过处分,并对其进行耐心教育。



但是,公众表示了强烈的质疑:投毒为什么仅仅做出“校纪处理”?目前,北京市公安已介入这起案件的调查。

首先,这不是一个所谓“熊孩子”的故事,初三的学生了,应该已经年满16周岁了,已经到了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的年龄,虽然在学校里,但是仍在法律之下,校纪不能代替法律。

初三的学生向同学投毒,投放的是什么化学物质?对投放这种化学物质,持什么样的心态?是希望同学受到伤害,还是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产生,或者是基于对于化学物质的错误认识?是投毒还是开了个玩笑?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这些问题应该由司法机关解决,而不是由学校越俎代庖,更不能用“非恶意投毒”这种非法律用语搪塞。

但是,校方对于学生的投毒行为,仅仅做了校纪处分。

其实,汇文中学是一aIhUaU.com所有着百年历史的名牌中学,而且投毒者还是初三的学生,目前正进入中考的冲刺阶段。我们可以理解,汇文中学和教委对于此事件的“低调处理”,还是希望不要耽误孩子的学习和“前途”。

今年3月也发生过一起校园“投毒案”:安徽省黄山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高三女生,被三个男同学在水杯里投了“春药”;在受害人报警后,男生又以要投砒霜相威胁,甚至公然在班级的网络群聊里这么张扬。但案件仅以男生道歉、学校做出“记过”等处分而结束,当时就引爆了公众对这种“低调处理”的不满。

考试再重要,大不过法律,大不过人的生命权。处理类似校园伤害的案件,不应该给未成年人以某种“错觉”:以为投毒不是什么大事,考试(中考、高考)才是最重要的。这种蔑视生命、极端的自私自利,只会毁了孩子的一生。

学校的意识应该跟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哪怕是未成年人,他(她)首先是一个公民;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的违法,学校不是什么“堡垒”,法律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终极手段。一味强调“低调处理”,只会让个别即将成年的学生忘记法律、忘记自己的责任,将伤害和玩笑混为一谈。

还要说明的是,这次事发的北京汇文中学,也是22年前著名的“清华大学铊中毒事件”受害人朱令的母校,可以说,投毒是这所有着百年历史的名校的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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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投毒当玩笑!

众所周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推出了不少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前科不必报告制度等等。但是,我们不应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个别未成年人的放纵,只会使更多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在法治社会里,对于一切行为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法律,对于校园投毒行为,不应该由校方“包办”,还是需要司法做出最终的定性,这对受害人、对社会都是一个应有的交代。

可能,初三学生赵方觉得自己有点“委屈”,觉得自己只是开玩笑过头了,真的是“没有恶意”,大家不该上纲上线。但是,还是想对所有已经部分、全部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说一句:“你已经到了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任的年龄,这可能有些残酷,但你应该做到。”以上是用户分享关于“校园投毒案”别用校规混淆了法律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感谢您对爱华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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