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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自改革开放后的1990年第一个外国的直销公司———雅芳进入我国市场,开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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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此行为则属非法传销行为。其次是间接限制,即传销商退货权力规定。允许传销商退货,可以使非法传销公司的存货负担手段不攻自破。美国许多州规定传销商有向传销公司退货的权力,并且传销商获得的退货价格不能低于原价的90%,条件是这些商品能够由公司再销出去,而且规定传销商可以无理由退货。
用直销手段运作,到了1993年,直销公司的数量已经急剧增加,直销从业人员数以百万计。越来越多的业务人员参与到直销业中,直销成为继零售之后的一种主要的销售模式。我们应通过立法加大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遏制非法传销活动,促进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传销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尚未成熟,随着直销制度传入我国,直销在我国呈现出了严重的非良性发展态势,非法传销猖獗。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对直销进行严格的规制。
1.入会费问题。降低入会费是限制非法传销的一个有力
措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传销公司对新加入传销商的入会费,在加入后的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500美元之间。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会费,在7天之内超过75英镑即为非法。无论这75英镑是买产品、买工具,还是买其他服务。
2.经销商利润来源问题。禁止上线传销商因发展下线而
获得奖金,这也是各国反非法传销的一个措施。允许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很明显是引诱传销商尽量多地猎人头,因为他不必销售商品,只要尽量多地拉人入伙,就能发财致富。美国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严禁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各州法律规定,合法传销公司不能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额获得奖励。
3.传销商存货负担问题。给传销商强加一个较大产品的
购买额,并且限制传销商退货,这是非法传销公司常采用的一个手段,这一手段称为存货负担,非法传销公司以此获取快速资金积累,而直销公司则无此规定。
对这种行为一般采用两种法律手段限制:一是直接限制。二是间接限制,即退货限制。首先是直接限制。加拿大传销法规定,如果“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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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08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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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强化法律规定角度遏制
浅
谈法非律法规传制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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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瑄
4.制度特征问题。非法传销公司强调高报
酬,易升迁,可坐享其成,因此使得更多的人趋之若鹜。一些公司对外宣传时,往往会夸大本公司传销商收入如何高,赚钱如何容易,夸大收入以骗人入伙。而直销公司的制度则体现公平合理,精密周延,直销商所有的收入均来自
于自己的付出。
禁止夸张宣传就是指传销公司或传销商不能对本传销网络传销商的收入夸大。这一点加拿大传销法规最具代表性。该法规定:传销公司或传销商在对外做宣传时,对其传销网中传销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适中。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法律予以严格的规制,便可在很大的程度上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从加大违法成本的角度抑制非法传销行为
每个人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其决策和选择的变动仅取决于外部的约束条件的变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可以使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反之则起不到其应有的约束作用。过低的违法成本会使人们有恃无恐地追求其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其行为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下面笔者将分析非法传销的违法成本并提出建议。
显性(1)非法传销的显性成本。1.非法传销的成本分析。
成本是指进行违法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如购置工具、雇佣人员等。在非法传销中,则主要包括传销人员工资与奖金,传销的经营性费用以及传销的广告费用。这里的广告可以是作为传销培训费用、讲课费用、户外广告与媒体广告费用。但是由于现在的非法传销企业规模大多较小,故其主要以文字材料除此之外,仅作为宣传手段,而不采用大众媒体广告等形式。
有一部分传销公司的费用还有产品成本支出这一项,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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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根本不存在实在的传销产品。综合以上的费用,这仅仅占直销公司销售额的十分之一不到。(2)非法传销的隐性成本。隐性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由于把部分时间从事违法行为,减少了合法经济活动的谋利时间,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利益,即为违法的机会成本。二是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幅度。这是指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后,对违法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带来的损失等。但这是一个预期的违法成本,它是否兑现还取决于执法部门具体查处率和处罚幅度。
随着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一些非法传销行为,增大了非法传销行为被惩处的可能性,相比以前的无法可依、传销横行的无序状态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现阶段,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并不是十分有效,使得即便在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新的非法传销公司仍如雨后春笋般地设立,而已被惩处的非法传销公司如其尚存也会继续从事这一危险行业。因为毕竟惩处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一个预期的违法成本,它是否兑现还取决于执法部门具体查处率和处罚幅度。禁止传销条例》最高仅《规定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传销做一个成本—收益分析:
违法成本=违法显性成本+违法机会成本(忽略不计)+处罚成本
违法收益=超额利益+减少的正常开支(忽略不计)违法利润=违法收益-违法成本
综合以上可见,即使非法传销公司被依法惩处后,其仍有高额利润所图,况且这种被惩处的几率尚未达到100%,故这也就是为何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了。因此,我国必须通过加大其违法成本来达到从根本上抑制非法传销的产生。而国家加大其违法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大处罚力度。
4.建议。在各国的法律中均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了高额
的经济处罚,乃至是人身自由刑的刑罚。如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最高对其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韩国《直销法》规定违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传销法》规定由法院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加拿大《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以进行行业自律。拥有41制定有《世界直销商个会员国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美国直销协会商德约法》德约法》。;美国直销协会也制定有《因此,我认为面对我国猖獗的非法传销行为,我国应在直销立法层面确定对此类公司的高额处罚。除了以上各国关于禁止多层次非法传销的立法可供我们参考之外,我们不妨借鉴一下轰动一时的美国对于安然公司的处罚,由于对安然公司的巨额处罚,使其不得不面临破产。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反非法传销的立法当中。因此,我认为,对于非法传销的处罚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之外,还可以单处或并处人身自由刑和罚金。处罚的依据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益、其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其非法传销所采取的手段。对于罚金我国立法可以采取只规定下限而不规定上限的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现阶段非法传销数量庞大,故我国罚金的目的可以确立为使得违法行为人再也没有从事此项违法行为的能力。这对于我国现阶段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不失为一种最为强有力的措施。
2.非法传销的收益分析。非法传销具有神奇的魔力,它
可以奇迹般地产生倍增效力,在理论上甚至可以达到天文数字。非法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营销的魔力使自己的财富暴发,他们以发财的诱惑力,迷惑人们参加,他们可以堆出金字塔,可以滚出大雪球,可以发展一个无限连锁链。在上世纪初的彭兹”金字塔案件,很快积聚了1000万美元。1919年,美国“
天下一家会”的会员高达180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成立的“
万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日币300亿元。在台湾,1975年6月,中华保康促进会拥有会员近5000人,吸收金额高达新台币2500万元左右。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非法传销能够产生巨额的收益,这也正是它能够吸引人们从事这种违法行为的魅力所在。据统计,非法传销的产品经过中间层层传销商最后到达消费者的,零售价格已经是原有产品成本的11~14倍,无论是传销公司还是各级的传销商均可以从差额中赚取高额的利润,尤其是传销公司(传销的组织者)平均可以赚取60%~70%的利润,这对比较传统的营销模式来说就是暴利。在我国,保守估计,非法传销公司的年利润均在千万元以上。
三、结语
直销这种营销方式,具有很大的联动优势,通过合理的规制,可以更大地发挥企业的积极性,限制不良行为,净化销售市场,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一步繁荣,因此对于非法传销的遏制,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
3.综合成本—净收益分析。综上所述,我们用公式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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