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是甲方的重要组成部分,纺织品检测关系到我们的健康问题,应值得我们重视。
纺织材料检测
纺织材料是指纤维及纤维制品,具体表现为纤维、纱线、织物及其复合物。
依据纺织材料的定义,纺织材料的内容包括纤维及纤维集合体。
”纤维、纱线、织物及其复合物“描述了纺织材料的形成过程,可以顺序进行,也可以跳跃完成。表达了从单一、分散、微小的纤维变为聚集排列、相互依存、互为作用的纤维集合体,乃至复合物的加工成形。前者”形成过程“告知我们纺织材料存在多种变体,存在从对象到产品的多级转换。后者”加工成形“喻意着纺织材料结构的复杂与多变,及纤维作用的奇妙和有趣。
纺织材料最关键和本质性的内容是以表面作用及排列组合为主要特征,以微小个体纤维构造的纤维集合体。
纺织材料是以微小的纤维单个体为特征,通过人工方法,利用纤维的性状,将纤维排列、构造成具有实用结构、性质和形状的材料。这种人工行为可以实施到细长微小、形态和性质多变的单根纤维。
纤维
纤维是纺织材料的基本单元。纤维的来源、组成、制备、形态、性能极其丰富与复杂,并直接影响着其构成物——纤维集合体的性质,以及纤维的实用价值和商业价值。认识和了解纤维应该从纤维的名称、分类、命名及纤维的基本特征、现状与发展着手,形成客观、清晰和较为准确的认知判断及归类命名的概念与规则。
纤维按来源和习惯分为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两大类,或按英美习惯将化学纤维分为人造和合成纤维两类,共为三类。根据纤维的物质来源属性将天然纤维分为植物(类)纤维、动物(类)纤维和矿物(类)纤维。按原料、加工方法和组成成分的不同,又可分为再生纤维、合成纤维和无机纤维三类。
纱线
用纺织纤维加工而成的纱线呈多样性,因为有不同类型的纤维和不同成纱加工形式。因为由此产生的不同的纱线结构。因为不同纱线结构导致的不同物理性能和使用特性。
纱线按其体系(即纱线的基本构造要素和构造形式),有”纱“、”丝“、”线“之分。
纱线按纤维组成,有纯纺纱线、混纺纱线、伴纺纱线之分。按混合纤维的分布,有均匀混合纱线、变化混合纱线、组合或复合纱线之分。
纱线依其用途可作为半成品或成品使用,即对应着加工用纱线和最终用纱线。
其他分类,主要是在生产加工中对纱线的习惯叫法。
织物
织物,简称布,是纤维制品的主要种类,是纺织品的基本形式。
纺织品按生产方式的不同,可广义地分为纱线类、带类、绳类、机织物、针织物、编织物和非织造布等门类。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2年3月31日刊登欧洲委员会法规(EU)No286/2012,修订法规(EU)No1007/2011.法规涉及纺织纤维名称以及纺织品纤维成份的标签及标记。
该项修订法规把一项新的纤维名称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纳入法规附件I内,并在附件VIII及IX内为该种新纤维的统一测试方法做出界定。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纳入附件I成为新纤维名称后,在欧盟各国,纺织产品的标签及标记必须使用这个名称说明这种纤维成份。
法规(EU)No1007/2011是关于纺织纤维名称以及纺织品的纤维成份标签及标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必不可少,其规定纺织产品(包括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至少达80%的产品)以及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有关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均在规例规管范围,在欧盟市场销售时,必须附上标签、标记或相关商业文件。
符合2009年纺织品指令所定规格以及于2012年5月8日前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纺织品,直至2014年11月9日WWW.aIhUaU.coM仍可在欧盟市场销售。
近年来,纤维成分标签已逐渐成为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我国服装出口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焦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欧盟发布的2008/121/EC号指令,分别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纺织品名称、纤维成分和标签所标内容不符、标签字体不明显或含混不清、生产商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清楚列明纤维成分的名称和资料等,都将被列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还对成分标签标注及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作了具体要求,规定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纺织产品方可使用”100%“、”纯“、”全“等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