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丽丽和小宇(均是化名)都是做红酒生意的,两人多年生意往来,合作的也很愉快,对于酒文化有着共同的理解和爱好,除了合作伙伴关系两人也算是比较好的朋友。今年4月份小宇突然到丽丽家向丽丽求婚,为表明自己的真诚还带来了写有小宇和丽丽两个人名字的房产证。年过30的丽丽在家里也经常被父母催婚,恰逢小宇的到来,丽丽父母认为小宇既然愿意把女儿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说明小宇还是真心要娶丽丽的,也劝女儿答应求婚。
丽丽答应求婚后,两人就开始忙碌着装修房子,计划婚期。丽丽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卖掉了外地的一套房子,购置了一辆新车,充满了对新生活的向往。她一边联系设计师,一边挑选家具,房子装好后丽丽和小宇一起搬到新房里居住,两人预计2017年2月14日结婚。没想到的是婚期没等到,小宇就突然提出分手,认为两人性格不合,丽丽觉得两人对于很多事情有不同意见很正常,希望两人沟通解决问题,但是小宇却不理不睬,甚至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持续5天没有任何交流,丽丽受不了小宇的冷暴力决定自己外出旅游,也想好好考虑这段感情,后来小宇求得原谅,说自己是一时冲动才提出分手,两人又恢复了往日的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月后小宇又一次提出分手,让丽丽搬出去,丽丽提出要30万元补偿才同意分手,无奈小宇没有能力支付这笔巨款,也并不想给,思考之后索性就凑合过吧,用割腕的威胁方式再一次求得了丽丽的原谅。当小宇第三次提出分手时,丽丽二话没说同意分手,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房屋补偿款。面对一个接二连三主动提出分手的男人,丽丽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将就这段感情。
私下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丽丽以同居财产纠纷将小宇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房屋补偿款。购买时房屋总价230万元,首付160万元,贷款70万元,房屋现值300万元,剩余贷款65万元,房屋权属登记为小宇和丽丽共同共有,那么丽丽到底能不能分到折价款呢?
法律专家解析:
庭审中,小宇表示房屋首付款全部由自己出资,贷款也由自己承担,所以不同意支付丽丽折价款。丽丽则认为是小宇自愿在房产证上添加了自己的名字,分手也是小宇提出的,房屋一半的产权属于小宇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应准予分割”。因原被告并未对房屋进行份额约定,丽丽没有实际出资,考虑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法院酌情判定丽丽的产权份额为30%,最终将房屋判归小宇所有,支付丽丽折价款69万余元。
恋爱关系虽不受法律约束,但恋爱中产生的财产关系仍然受法律调整,像案例中小宇将丽丽的名字添加在房产证上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物权登记是具有公示效力的,并非像恋爱关系可随意反悔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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