碘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被称为“智慧元素”。碘盐是我们老百姓舌尖上的必需品,餐餐都离不开它。饮食中如果长期缺碘,会引起儿童智力低下等许多临床性疾病的发生,严重影响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
但却有一些人违法购买非碘盐加工食品向顾客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盐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更甚者,作为碘盐主营单位的盐业公司在明知国家不允许其生产加工盐产品、本单位既未取得食盐生产许可又未取得相关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用价格低廉的大包精制碘盐分包成小袋精纯盐、小袋海藻盐在本地销售,给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近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张某某、李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将王某某、曹某某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将舞钢市盐业公司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系列危害“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犯罪案件是由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办理的。2015年初,张某某在舞钢市寺坡某快捷酒店负责后厨工作期间,私自购买三大包“卫群牌”散装盐(每包50千克,经鉴定不含碘)用于制作平时招待食客的饭菜。2015年7月24日,舞钢市盐业局稽查队队长曹某某带领稽查队员在该酒店检查时,发现大包不含碘食盐,并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发生后,舞钢市盐业局局长王某某受朋友所托,在明知张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应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同意从轻处理,并授意稽查队长曹某某重新调查、按行政处罚处理。曹某某安排稽查人员将原始调查笔录、扣押手续等证据销毁,并对张某某重新做了询问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最终对张某某处以罚款1200元、没收违法盐产品的形式处理结案。
无独有偶,这样的事情还在重复上演着。2015年1月6日,盐业局稽查队队长曹某某带领稽查队员在对李某某经营的胡辣汤店使用的盐产品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40公斤疑似工业盐,后被鉴定为不合格加碘食用盐。曹某某以李某某愿意接受处罚为由,指使他人在制作询问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对李某某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盐产品的方式结案处理,未依法将李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月3日,曹某某带领稽查队员在舞钢市铁山乡某村查处了杨某某违法购销大包盐(经鉴定为无碘盐)一案,曹某某自行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100元、没收违法盐产品的行政处罚,未依法将杨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5月25日,曹某某带领稽查队员查处了舞钢市庙街乡某村张某某违法购销盐(经鉴定为无碘盐)一案。曹某某自行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盐产品的行政处罚,未依法将张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监督下,杨某某、张某某已被审判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
在一系列触目惊心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无碘盐食品犯罪和盐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背后,还隐藏着更让人震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通过深挖细查,查明了在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舞钢市盐业公司经理王某某为提高本单位及其职工收入,在明知国家不允许其生产加工盐产品、本单位既未取得食盐生产许可又未取得相关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单位临时工林某购买小盐袋包装箱,用价格低廉的大包精制碘盐299.7吨,分包成小袋精纯盐154.5吨、小袋海藻盐145.9084吨,共计300.4084吨,并全部在舞钢市境内销售的犯罪事实,舞钢市盐业公司以次充好,生产、销售食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舞钢市盐业公司经理王某某作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6年9月14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对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有力地指控,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揭露,与辩护人展开有针对性的对抗。
2016年10月11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拾万贰仟元;依法对曹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依法对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依法对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