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13_法院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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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招聘法警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对招聘法警的管理,全面落实外勤工作警务化,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聘法警的工作任务是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司法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协助正式法警维护好审判秩序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招聘法警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履行好司法警察工作“八项职责”;

(二)负责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三)根据本院院长的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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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对招聘法警的聘用工作,应当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法警大队协助政治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序进行,逐步实现招聘法警队伍年轻化、高学历、高素质。

第五条 对招聘法警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

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三)注重个人修养,品行良好,仪表端庄,警容严整,规范履行职责,优质完成任务。

(四)积极参加业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对警用装备器材会使用、会保养。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应变、防范能力。

(六)关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改革,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对招聘法警的管理

第六条 招聘法警一律为警士,在正式法警(警官)的领导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独立办案。

第七条 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对全部招聘法警实行统一编队管理;其他庭室用警,必须严格按照本院的《司法警察调警管理规定》办理。招聘法警未经法警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警。

第八条 司法警察大队对派驻其他庭室及人民法庭 的法警实行双重管理,每半年定期轮换一次,各庭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招聘法警必须严格服从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和命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元;第二次仍不服从命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第十条 招聘法警的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不服从管理或年底考核列末位,以及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建立招聘法警管理基金制度,从招聘法警每月工资中抽取100元作为管理基金,对年底考核过关的招聘法警全额发放,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按照本院有关规定,从管理基金中扣发相应罚款,该处罚由司法警察大队做出决定后,由财务部门处理。

第三章 具体勤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押解任务由司法警察组织实施。根据任务性质不同,分别由警长、警官、警士负责。

第十三条 招聘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持有效法律文书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1名被告人由两名法警押解,其中应有1名警官参加;押解2名以上被告人时,根据被告人数量配置相应警力,其中警长必须参加;押解多名被告人时,在警力不足等特殊情况下,押解警力不少于所押解被告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十四条 招聘法警执行看管任务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随时注意被告人动态,始终将被告人控制在有效的管理范围之内,防止串供、行凶、脱逃、自杀及其他意外事故,不行擅离职守或兼做其他工作。

(二)不得闲谈或阅看书报,不得接转被告人亲属送来的衣

物、信件、食品等。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包括检察、辩护人员)不得进入羁押场所。

(四)及时制止被告人在羁押室的违章、不法行为,但不得打骂、体罚、虐待。

第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负责值庭的招聘法警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做到:

(一)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思想集中,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二)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四)遵守法庭纪律,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接取、传递、展示证据。将有关证据出示给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认时应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时,应与被告人保持一定距离,作案工具(凶器)不得递给被告人手持辨认。

(六)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依法果断阻止、制服。

(七)传唤证人时,应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不少于两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视情增加警力。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检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送达可由招聘法警组织实施,需要保全财产(证据)及勘验的,由警长或警官带领警士实施。

第十九条 招聘法警执行送达勤务应做到:

(一)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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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使用告知词;

(五)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到被送达人;

(六)不得擅自进入居民内室,不得以各种借口向受送达人托办私事、收受财物和吃请;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回答受送达人对案情的询问,不得拆阅密封件及卷宗材料,不得携带诉讼文书及卷宗材料到公共场所游玩,不得将送达的文书带回家中。

(八)限定送达日期的急件或需立即送达的特急件,严格按照指定日期送达,不得故意拖延送达时间。诉讼文书送达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审判部门附卷存查。

第二十条 拘传任务由警官带领招聘法警完成,拘留任务由警长带领警官或招聘法警完成。

第二十一条 执行拘传、拘留任务,招聘司法警察必须做到:

(一)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按规定使用告知词;

(五)持本院院长签发的拘传票、拘留决定书;

(六)被拘传、拘留人系女性的,必须有女法警参加;

(七)文明执行,不得打骂、体罚被拘传、拘留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由警长或警官带领招聘法警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招聘法警参与执行案件,主要指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

(七)强制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而拒绝协助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承担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招聘法警参与财产强制执行任务,主要是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但在参与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还应执行以下任务:

(1)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2)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各种装备的安全;

(3)看护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转移、哄抢、损毁;

(4)制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

(5)参与对人身、财产的搜查;

(6)必要时,协助执行人员制作执行笔录及查封、扣押清

单等文书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司法警察警卫是指司法警察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和保卫工作的要求,依法采用各种安全措施,保证审判机关、审判法庭、重要会议、重大审判活动以及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和领导的人身安全的职务行为。分为法庭警卫、现场警卫和机关警卫三种。

第二十六条 警卫坚持“内紧外松,全面部署,加强重点,掌握机动”的原则;采取既要严密警卫措施,保证安全;又要注意工作方法,方便联系群众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 日常法庭警卫、机关警卫由招聘法警完成,一般现场警卫由警官参加,重大警卫活动由警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值班招聘法警必须警容严整,服从指挥,坚守岗位,文明执勤,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持有法院传票、通知的诉讼当事人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旁听群众,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审判区域;

(二)对持有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的公务、来访人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待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办公区域或由有关部门来人带入办公区域;要求会见院领导的公务、来访人员,与办公室联系预约,经同意后主可进入办公区域;

(三)对告状、催办、申诉、上访人员,指引其到信访接待室接洽联系或向有关部门告知情况,要求提供处理意见或来人解决;

(四)指挥经查验允许进入法院的车辆在停车区域顺序停

放。

(五)本院干警亲友来访,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六)对前来报案求助的群众或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及采取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出警救助等措施;

(七)定时巡视审判、办公楼及宿舍区;

(八)禁止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工程车等驶入法院;

(九)允许上级领导机关和政治机关的车辆驶入院内;有关领导、外宾及本院公务车队通过门岗时,值勤法警应行举手礼;

(十)允许经查验证件无误后军队、武警、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和电讯部门履行职务的人员,律师以及本院有关部门提前告知的相关人员,外地法院考察交流人员进入审判、办公区域;但遇本院有重大活动时除外;

(十一)禁止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进入审判、办公区域; (十二)禁止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在审判、办公区域和文体活动场地进行文体活动;

(十三)禁止非工作时间内,外来人员在本院文体活动场地进行文体活动,应当有本院干警或干警家属陪同;无成年人陪护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审判、办公区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司法警察大队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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