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食安信息发布须先核实

  事先核实会削弱公众监督

  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

  这样的规定刚刚露面,在社会上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且法律界很多人都质疑,这样的规定使得食品安全信息被权威职能政府部门一个人掌控,届时公众的监督将会大大被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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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之前一位接受每天提采访的人士说:“现在第三方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我担心,“事先核实”的规定很可能会导致政府对任何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都将进行事先审查和批准,这不仅将会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瞒报、延报的隐患,而且也会形成信息的堵塞甚至扭曲,使消费者失去知情权和社会监督通道。”

  “重大影响信息”难以界定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指出,这一规定的问题很突出。“首先是重大影响的信息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其次,核实后出了问题是政府部门承担责任,还是新闻单位承担责任?”他质疑。

  同时,也没有核实程序的规定。“多长时间?怎样算作是核实?不同意发布怎么办?”刘兆彬指出:这一规定既无必要性,也缺乏操作性。反而有限制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之嫌,不利于公众和媒体监督,不符合社会共治的原则,不利于保障公共知情权和监督权。

  面对我国现如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很多业内有关人士都指出,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与现在阶段当地政府以及兴业监管部门懒政思维有关。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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