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顺治二年(1645)着手制订,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 1689 )将《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年间续修。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 颁行才予废止。《 大清律例 》共 40卷, 律文分为7 篇,首篇是名例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30门,计 436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叛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律的补充,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但例可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而且其数量大大多于律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往往大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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