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Japan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军占领初期制定的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开始生效。全文除前言外包括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和补则共11章,计103条。根据这部宪法,日本由战前具有浓厚军国主义、封建主义色彩的立宪君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在国家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确认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机构按三权分立原则建制,否定了天皇主权。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总选举等,都必须由内阁建议并得到内阁的承认,由内阁负责。原来的帝国议会改称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经国民普选产生。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各国务大臣组成。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可以按法定程序解散众议院,重新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如10天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总辞职;同时,在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也必须总辞职。宪法还确认: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裁判所及下级裁判所,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最高裁判所具有“违宪审查权”(见违宪审查),对于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审查并作出裁决;它统辖各级裁判所的行政和人事,并具有裁判所规则制定权。对法官的罢免控诉,由国会两院议员组成的弹劾法院受理。宪法也专门规定了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确认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的固有权利等 。宪法确认“地方自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此外,宪法还特别规定了关于放弃战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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