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的现货白银交易平台而言,交易规则是个不能说的秘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了超过20家拥有白银品种的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的官网,对于交易规则一栏,均为空白或者没有关于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而且还几乎找不到任何交易数据。
然而,当你以加盟商的身份去询问这些交易所的会员公司的时候,会有员工偷偷告诉你,实质上正是做市商制度,但却少有投资者去深入了解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为何如此隐秘
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系统查询后得知,国内的贵金属交易中心往往集中在天津、甘肃、云南、安徽、上海和山东等省市,几乎每家都有现货白银品种。
虽然各类市场林立,但多数受访业内人士认为,经过多年的发展,由于多头监管或者监管本身就不到位,国内贵金属现货交易市场依然风险事件频发。尤其是比较普遍的做市商制度更是饱受病垢,而这种制度目前也不再局限于白银,钯金、铂金、农产品和工业品都有涉及。
据《第一财经日报》梳理,目前,国内众多的贵金属投资咨询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一是代理商,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为投资者现货提供进入交易平台的途径,主要靠收取手续费牟利;二是兼顾代理商与做市商身份的炒白银公司,不仅可以将大多数客户下单头寸在交易平台做对冲,也可以自己出钱下单与投资客做对手盘对赌;三是纯粹的对赌模式,自己坐庄,成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客户的亏损就是他们的盈利。
多名贵金属投资经理向记者透露,对赌是指交易商将客户的指令全部都不实际执行,客户资金只进入了公司账户,交易订单没有在交易市场进行多空对冲,只在公司内部对冲。客户的亏损则是公司的盈利,反之亦然。
“对赌平台本身实力较弱,流动性差,风险管理能力差,客户指令较少,在指令少的时候,会用自己的资金与客户交易,一旦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客户订单时,往往私下改变游戏规则。”北京一家期货公司贵金属分析师向记者表示。
近日市场有消息称,江苏省金融办已发布关于叫停贵金属做市商模式的通知,并要求江苏各地金融办于5月15日前对辖内交易场所的交易模式进行一次检查。
事实上,且不论此传言真假,据《第一财经日报》调查得知,做市商制度早在2012年时就已经被国务院办公厅列入清理整顿名单。
上述期货分析师还分析认为:“在贵金属现货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很普遍,但国内缺乏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导致做市商制度很容易被操纵。这种交易模式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且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即交易所会员直接或间接充当其经纪客户的交易对手、持有交易净头寸,也被称为分散式柜台交易。”
前述江苏省金融办下发的通知还要求,已经采用前述交易模式的交易场所,必须改变交易模式,新交易模式逐级报至省金融办审核,审核同意后,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交易系统的改造。各类交易场所新品种上市一律不得采用前述交易模式。
中国国际期货研究院副院长王红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货贵金属交易所利用期货的模式来进行交易,甚至采用坐庄做市商的模式,很多单子并未进入交易所,就行成了对赌的交易机制,这很明显就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客户亏钱了,做市商就赚钱了。”
监管有多难?
与期货不同,现货市场的定位即在于交割,而地方现货交易平台很少有交割,逐渐演变成了价格符号的炒作平台和类期货的交易,这种现状也导致贵金属市场还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我们这里的客户从来不交割。”安徽一位白银现货代理商表示。
投资白银出现巨额亏损的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投诉的过程:“人民银行不管、证监会(局)也不管、金融办没动力管,投资者感觉被骗了就去报警,往往公安局也不管,起诉到法院的难度也很大。”
“虽然成立了清理整顿交易所部级联席会议,但真正执行的还在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与这些交易平台的利益关联度较大,也导致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动力来监管甚至取缔。”一位匿名贵金属经营公司经理表示。
事实上,国内众多地方现货交易所的做市商交易模式早在2012年交易所清理整顿时就被归入清理之列,但目前国内众多地方现货交易所依然采用做市商交易模式。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即国发办37号文),37号文明确指出,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其中就包括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
在2012年清理整顿交易所开始之后,据证监会数据,截至2013年底,交易所和贵金属经营公司林立的天津市和云南省仍未通过交易所清理整顿验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37号文的要求,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现货交易平台已经成为继土地财政之后地方政府的一大税收来源,而目前监管的职责又下放至地方政府,且更多的交易所已经更名为交易中心以规避更严格的监管,这也逐渐导致地方政府的整顿监管有名无实。”上述经理还称。
目前,现货白银交易行业还尚未出现投资者起诉贵金属经营公司或者交易平台而出现胜诉的案例,投资者往往也缺乏强有力的起诉证据。
“虽然之前进行了清理,但是打击的力度还是不够的。对这些模式的监管,存在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很多都是以交易公司的名义来做。”王红英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