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则
(2009年7月修订)
一、 入馆须知
1. 凡本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凭本人借书证进入图书馆;外单位人员来本馆查阅资料,须在图书馆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馆。
2. 讲文明、讲礼貌,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馆内安静和馆容整洁。
3. 按秩序进入阅览室及书库,请勿抢占座位,携带手机的读者请在入馆前将其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4. 注重仪表,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馆。
5. 严禁在馆内吸烟。
6. 请爱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7. 读者出入馆内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请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二、 书刊借阅注意事项
1. 本馆书库、阅览室实行借阅一体化的服务方式,读者进入书库或阅览室后,请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区域阅览。
2. 读者进入书库或阅览室选书刊时请正确使用“代书板”,不要随意取放书刊,以免搞乱书刊的排列顺序。
3. 一次取阅书刊不要超过两册,阅后请放回原处或留在阅览桌上。
4. 读者要爱护所借书刊,不得污损、涂画、折迭、撕毁书刊,如发生上述情况,将按本馆《遗失、损坏书刊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
5. 读者如复印书刊资料,须办理临时外借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不办手续而私带书刊到室外者,将按偷窃书刊处理。
6. 图书馆各馆之间实行“通借通还”,读者可根据需要就近归还图书。
7. 读者可登录图书馆主页(http://www. lib. nxu. edu. cn),查询自己的借阅信息,并可根据需要续借、预约图书。
附:“代书板”使用方法
1. 读者进入书库或阅览室选书刊之前,请在各书库或阅览室的工作台处领取“代书板”。
2. 选取书刊时,将“代书板”插入所取书刊的位置。若选取的书刊不拟借阅,则将其归入原位——“代书板”所在位置;若选取的书刊准备外借,则将“代书板”取出。读者在规定的借阅册数内,可依此方法继续选阅书刊。最后,将选好的书刊与“代书板”一并带出,在工作台办理借阅手续并将“代书板”放回原处。
3. 读者在使用“代书板”过程中若有疑问,可询问工作人员或参阅“代书板”后的使用说明。
三、 书刊借还规则
1. 本馆图书、期刊合订本实行凭证开架借阅,借阅证即在图书馆注册后的校园“一卡通”。
2. 读者在各书库或阅览室办理借阅手续,在还书处办理还书刊手续。
3. 凭本人借阅证,教师、研究生每人可借图书10册或图书7册、中文期刊合订本3册,每册图书借期为1个月;本科生每人可借图书5册或图书3册、中文
期刊合订本2册,每册图书借期为2周。新书借期为1周(新书指到馆6个月以内的图书),中文期刊合订本借期为3天。
4. 读者所借图书即将到期但仍需继续使用的,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到还书处或登录图书馆主页续借图书一次,借期同上。新书、有预约的图书及中文期刊合订本不能续借。
5. 如某种图书的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到图书馆各书库或登录图书馆主页预约此书。
6. 读者应在寒暑假期间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应在“十一”长假期间归还的图书,可在假期结束后2日内还清,超过2日按逾期处理。
7. 书刊的借还期记录可在图书馆主页上的“个人信息”栏中查询。读者所借书刊逾期时,按本馆《遗失、损坏书刊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
8. 读者所借书刊如遇特殊情况,本馆可提前催还,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单后,应立即归还。
9. 读者外借书刊时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如发现书刊内有涂画、破损、撕页等情况,应立即告知工作人员,由书库或阅览室工作人员在涂画、破损、撕页处加盖图章。否则,还书刊时一经查出,由借书刊者负责。
10. 借阅证只限本人借阅使用。冒用他人借阅证及使用伪造、涂改、作废的借阅证借书者,工作人员有权收回其证,并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11. 读者丢失借阅证后,应立即到还书处挂失。因借阅证丢失而未及时挂失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四、 电子阅览室规则
1. 电子阅览室提供Internet上网、光盘(包括书附光盘)阅览、上机学习等项服务。
2. 读者须凭本人借阅证入室,换取上机牌后按照上面指定的座位号上机,上机后不得随意更换座位。
3. 上机前请仔细检查耳麦、鼠标、键盘等设备,如发现损坏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4. 需使用光盘的读者,请在工作台办理借阅手续,每位读者每次限借一张光盘。本室光盘资料只限在本室使用,读者请勿私自带出室外。
5. 读者必须遵守公安部《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严禁读者浏览反动、淫秽、暴力等内容的网站及传播此类信息。对违反本规定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处理。
6. 为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读者切勿擅自使用自带的存贮介质,如必须使用时,须经工作人员检查同意。
7. 读者应爱护本阅览室的各种设备,按操作程序使用计算机,请勿删改机内文件、系统配置及安装各类软件,对不爱护本阅览室设备而致损坏的,照原价赔偿。
8. 使用计算机后
,请将机器保持在开启状态,由工作人员检查后关机。
9. 勿将饮料、零食等带入室内,纸屑等杂物扔于垃圾桶内。
10. 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及接听手机,读者入室前请将手机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
五、 遗失、损坏书刊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遗失图书的处理办法
1.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还书处报告,赔偿与原书相同版本、版次或新版本(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的图书,并交纳条码加工费每个2元。文学作品、计算机类图书可用相同书名、相同作者、不同出版社的图书赔偿,但其价格应等于或高于原书价格。
2. 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一般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
a)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款;
b)1986—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款;
c)1991—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
d)1996—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4倍赔款;
e)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
f)特殊情况,可根据物价指数确定赔款。
(2)1985年(含1985年)以前出版的孤本图书,按原书价的40倍赔款;1985年以后出版的孤本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款。
(3)如超过应还书日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同时按逾期处理。
(4)遗失系列图书中的1册,单本计价者按单本价及出版年代赔款,整套计价者按整套书价折算后再按出版年代赔款。
(5)已赔偿图书,在1个月内失而复得者,可交回原书和赔款单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1个月后概不办理。
(二)遗失中文期刊合订本的处理办法
1. 读者遗失中文期刊合订本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刊处报告,赔偿与原刊相同年份、月份的合订本,并交纳条码加工费每个2元。
2. 如无法赔偿原刊,则视所遗失期刊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遗失的期刊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有收录的,按该期刊全年价的2倍赔偿。
(2)遗失的期刊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没有收录的,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
a)1991—1995年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6倍赔款;
b)1996—2000年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5倍赔款;
c)2001—2005年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4倍赔款;
d)2006年以后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3倍赔款。
(三)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1. 读者在书刊上涂画、污损1页,赔偿1~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刊,并交纳条码加工费每个2元;无法
赔偿原书刊者,按遗失书刊的条款处理。
2. 读者撕毁书刊,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并停止借阅权1~3个月。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刊,并交纳条码加工费每个2元;无法赔偿原书刊者,按遗失书刊的条款处理。
3. 丢失或损坏条码者,赔偿条码加工费每个2元。
4. 读者逾期归还书刊,图书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1元;中文期刊合订本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3元。
5. 偷窃书刊者,按原书刊(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5~20倍赔偿,停止借阅权一学期,并视情节轻重,另给予责令本人写检查、在图书馆通报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报学校处分等处理。
六、 书包柜使用须知
1. 书包柜供读者临时存放书包之用,为保证安全,请勿在柜中存放证件、现金及贵重物品。
2. 书包柜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违禁、危险物品。
3. 使用书包柜的读者请自带锁具。
4. 请读者务必在每天闭馆前取走柜中书包,闭馆后图书馆将由专人负责清理柜中书包,占柜者须在第二天到门卫值班室领取书包。
5.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发生不良后果者将由存包人自行负责。
七、 其他
学生休学、退学及毕业离校时,应还清所借书刊,持“离校通知单”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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