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的核心
郡县制的核心是皇权专制。秦220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废除分封制,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于全国推行郡县制。郡县制从秦朝正式实行后,影响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皇朝。
秦始皇
郡县制的推行是中国政治制度上的一次里程碑,从中央到地方的直线管理模式,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和调动,加强了中央集权。郡县制作为一项新兴的地方政治制度它的实行前提是国家的大一统,建立在地域划分的基础之上。它不同于周朝分封制诸侯世袭的传承制度,所有中央和地方的官员的官位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命调动的,并且官位不得世袭、官员只有俸禄没有封地。郡和县是地方的行政机构,对中央的命令要绝对的服从,因此不会造成地方官员拥兵自重的事情发生。
汉代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在地方上实行郡国并行制,皇帝对各级管理的监察呈现制度化;隋唐时期设道州县和藩镇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宋代设路州县三级政府,压制武官的发展,致使地方的势力无法与中央对抗;而自元始的元明清朝代在地方政府实行行省制度,明朝时君主专制被极度强化,直至清朝君主专制达到顶峰。但无论制度的名称怎么变,这些地方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郡县制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它的发展趋势是地方权力慢慢地被削弱,而中央集权不断地被强化。
郡县制的作用
郡县制的作用主要在于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统治者阶级的利益。它的推行是古代中国从奴隶社会跨入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使得中国第一次成为一个大一统的国家,中央政府的地位第一次被真正重视。
郡县制
郡县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郡县制就是中央集权制度。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统治者的手上,地方官员没有实质的权力,只要君主不要太过荒淫无道,就不会发生百姓造反的事件,而类似于周朝后来诸侯称霸和西汉初期的七王之乱的事件更不可能会发生,从根本上解决了地方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保障了帝王的权威。
其次,郡县制虽然主要维护的统治者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普通百姓的权益。在周王朝分封制度下,一个人的地位是由出身决定的,一辈子都不能更改,等级森严。然而,郡县制中的官吏是由皇帝任命的,虽然改变身份的机会也很渺茫,但是如果拥有足够的才华,再加上一点点的运气,改变命运的机会还是有的,历史上寒门出贵子的例子也有不少。
郡县制这项制度,基本上是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王朝的。虽然在各个朝代都有相应的改动,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其最基础的制度还是郡县制。现今我国施行的行政区划制度也是在郡县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它推动的是一个时代进步。
郡县制的影响
郡县制的实行对中国的历史发展而言有利有敝。从对中国的积极影响方面来说,首先,从制度结构上来说,郡县制打破了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组织结构,为中国历代统治者管理国家提供了多种选择。
秦始皇
以刘邦的汉朝为例,起初刘邦觉得秦国的灭亡是由于秦采取了郡县制,于是沿袭了周朝的分封制,将土地分给刘姓家族的兄弟,结果却在景帝时期导致了七国之乱,威胁国家统一。后来武帝刘彻接纳臣子的意见,颁布推恩令,分解诸侯的权力,推行郡国并行制,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中唐时期,唐皇设置节度使,给予节度使以王侯的权力,拥有自己的土地与军队,导致了藩王割据,统治者的政权不稳。各个朝代的国君在统治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地在分封制与郡县制的政治制度中选择,再加以改造和发展,推行适合自己朝代的国家组织结构。
其次,柳宗元在其《封建论》中评价秦始皇的郡县制“公天下之端自秦始”,是土地公有制的开端,并且认为秦国的灭亡在于政治而不在于制度,给予了郡县制以极高的评价。在郡县制的基础之上,秦始皇在全国推行统一文字、货币和度量衡的政策,修建渠道,促进了国家的大一统。因为权利在帝王手中,所以一切的改革都会比较容易,这也是中国多民族共同相存的一个开端。
消极影响:秦始皇的帝制,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的皇权。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皇帝的个人欲望的膨胀,大兴土木修建秦始皇陵、修筑万里长城,徭役繁重,刑法严苛,激起民众的反抗之心,致使了秦帝国的快速灭亡。而且,再清明的帝王在执掌朝政几十年后,会变得糊涂,凡事以个人喜好为主,如汉武帝他创造了汉朝的鼎盛,但衰落也是从他开始的。
黄宗羲批评郡县制的原因
黄宗羲是被誉为“中国思想启蒙之父”。他主张“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认为一个王朝的主人应该是人民百姓而不是君王。反对“家天下”的皇帝世袭制,认为一个国家的兴盛衰弱不在于帝王家,而是由百姓的决定的。
黄宗羲
郡县制的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帝制,即皇帝世袭制。它维护的主要的是统治者阶级的利益,这与黄宗羲的基本主张不符。他在其著作《明夷待访录》中,向世人阐述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弊端,向人们传递民主治国的优势。他认为一个国家设立君主的原因是为了让君主承担使国家兴盛的责任,他主要的任务是为百姓服务。而封建帝制中的君主维护的主要是自身的利益,将百姓当作他们的奴仆,百姓的地位低下,是国家的弱势群体。君主只行使了他的权利,却没有尽相应的义务。
黄宗羲反对苛政重税,他认为一个国家不应该对百姓设予严重的赋税。国家应该对不同地区设置不同的赋税标准,比如土地一块肥沃而另一块贫瘠,如果对这两块土地征收同样的赋税,那么就会造成百姓的负担一平均。他主张赋税的标准应该是以最低等的百姓的生产为标准,其次百姓生产什么就缴纳什么,不要硬性规定百姓缴赋。根据土地的质量等级不同,征收不同的税赋,不要一以概之。然而秦始皇以吏为师,百姓要承担极其繁重的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