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2015年7月号第4辑
1.谁来对APP的无间道混战负责
2.“魔鬼面具”专治远光灯是以暴制暴
3. 城市要把露宿者赶尽杀绝吗?
4. “限号”能逆转飙升的离婚率吗?
5. 公诉举报者诽谤罪的“恶例”不可开
6. 失去公权庇佑的行业协会,终将收获更多
7. “便装民警被同行群殴”的看点在哪?
8. 尸位素餐为什么是典型的吏治腐败
9. 科研经费使用不能只开前门不堵后门
10.骑摩托违法吊销汽车驾照判决具标杆意义
11. “僵尸肉”成假新闻才是最大的隐患
12.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无法照进现实?
13.多少年薪才不会被舆论追问?
14. 取号机变摇钱树还叫“严厉打击”?
15. 遏制过度医疗需激发患者的能动性
16.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广而告之
1.谁来对APP的无间道混战负责
高亚洲
今年4月17日,荔枝FM、多听FM亦曾在同一天被AppStore下架,而两家都将被下架的矛头对准了喜马拉雅FM,认为后者对其实施了“版权问题投诉”。据悉,荔枝FM已经对喜马拉雅FM提起诉讼。(7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各种APP软件的繁花似锦,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作为既定的游戏规则,有上线便有下线,出现多款电台APP下架,本身倒也不奇怪,但是,从此新闻来看,还是多少有点让人看不懂了,先是这几款APP下架得莫名其妙,然后又莫名其妙地认为这是同行在背后捅了一刀。
最前端、最流行的玩法,却盛行着最不堪的“无间道混战”,这显然不是一个APP软件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新生事物在成长初期的“混沌初开”。根据媒体的调查发现,发生在这几家电台APP的无间道混战,其实已由来已久,一方的声音说这喜马拉雅FM存在侵犯版权,恶意优化,另一方则说对方竞争对手故意刷榜,看起来可谓是硝烟四起,但毕竟都是各方的自说自话,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始终未见最应有发言权的苹果APPStore对此作出任何的说法。
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是,这些被下架的APP软件,到底是因为什么缘由呢?无论是对APP所有者,还是对用户来说,这都不应该是个莫名其妙的事,此外,在互斥恶意刷榜、低级竞争的氛围之下,苹果APPStore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作为一个被广泛应用的平台,苹果APPStore是拥有对这些APP软件的审核权的。在对这些电台APP软件进行审核时,它所要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守门员,而不应是裁判员。换言之,除了对这些APP的内容进行政治、人权、宗教等重大内容问题把关外,更多的精力应用于对这些软件的运作把关,因为对其他内容,很难明确一个能广泛应用的标准,如果强行介入审核,难免有失偏颇。以守门员的角色,防止恶意刷榜和恶意优化的发生,而至于在内容服务上以及便利体现上是否“下架”,应该把这个权限交给用户,让他们对那些确实不好的应用直接选择用脚投票。如此一来,只要明确了APPStore守门员的角色,不仅仅为自身减负,也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让APP软件的上线与下架,有理有据,合情合法。
于此而言,APP的无间道混战,首先还是在于APPStore角色扮演的失灵,一个可以参考的事实是,苹果AppStore确实曾因审核漏洞成众矢之的,导致一些“涉嫌诈骗、涉嫌盗版山寨的应用也能堂而皇之地在AppStore上销售“,当然,这背后到底是管理问题,还是隐藏着利益的勾连,自然不好妄下论断。如果这可以被认为是市场的失灵,那么来自法律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应是对这种市场失灵进行及时的纠偏。
此外,从这些电台APP软件的无间道混战来看,一个同样值得重视的问题,便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这方面的缺失,造成了这些APP内容上的同质化,而同质化下的野蛮生长,也恐怕是这种无间道混战得以激烈上演的原因。
2.“魔鬼面具”专治远光灯是以暴制暴
何 勇
最近,一种号称专治夜间各种乱用远光灯的“魔鬼面具”在网上走红。将面具放在轿车后排挡风玻璃上,当有后车开远光灯直照时,“鬼脸”就会显现出来,格外吓人。这一招当即引来上千名网友围观,“赶紧入手两枚,让那些不顾别人安危的司机也知道我们的不满。”(7月8日《重庆商报》)
驾驶员都知道,在夜晚行车过程中,最烦的就是有人乱打远光灯,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危害。除了容易导致乱打远光灯的驾驶员本人出现错误操作之外,最关键的是可能导致对向驾驶员瞬间盲视持续3到5秒时间,存在视线盲区,如同闭眼开车,对被照射驾驶员产生极大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有统计数据显示,超三成夜间交通事故是因司机被远光灯“闪”眼。换言之,驾驶员乱打远光灯跟酒驾一样,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所以,一直以来饱受广大驾驶员诟病。然而,面对危害巨大的乱打远光灯现象,虽然各地交警部门严查严禁,多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但效果不是十分理想,乱打远光灯现象依然很严重。
在后排挡风玻璃上摆放“魔鬼面具”,对乱打远光灯的驾驶员来说,的确能够产生惊吓作用,吓得驾驶员可能不敢乱打远光灯。但是,这并不是治理乱打远光灯的灵丹妙药,相反是另一种形式是乱打远光灯,是典型的以暴制暴。一方面,“魔鬼面具”产生惊吓作用,是在驾驶员乱打远光灯之后,这意味着乱打远光灯行为已经发生了,并不能遏制乱打远光灯行为的发生,根本谈不上有专治效果。另一方面,更严重的是,乱打远光灯驾驶员如果被“魔鬼面具”惊吓过度,很容易出现操作失控,引发交通事故。从这个角度说,“魔鬼面具”不是专治乱打远光灯,而是进一步加剧乱打远光灯的危害,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新风险。
再者,从法律角度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2项规定: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交警可对当事司机处以20到200元的罚款。换句话说,在后排挡风玻璃上摆放惊吓乱打远光灯驾驶员的“魔鬼面具”,属于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要给予惩处。而且,因为“魔鬼面具”造成交通事故,不管后车是否有乱打远光灯情况,摆放“魔鬼面具”的驾驶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整治乱打远光灯现象,不能依靠不靠谱的“魔鬼面具”,关键还得依赖交警部门的严厉执法,要像治理酒驾、醉驾那样整治乱打远光灯,严惩乱打远光灯行为。一方面,治理乱打远光灯要坚持不懈的打持久战,不能只是一阵风。另一方面,加大对乱打远光灯的惩处力度,提高驾驶员乱打远光灯的违规成本,既要提高罚款标准,还要提高扣分力度,应当一次扣3分或6分。
3.城市要把露宿者赶尽杀绝吗?
陈广江
今年1月,媒体曾经采写了露宿者被公用设施驱赶的系列报道,其中广州江湾大酒店(商业中心楼)外骑楼底装喷头淋水的“新方式”最受关注。记者近日获悉,在同一个地点,摆满了二十多盆植物,且每天两次抽珠江水,以人工方式喷淋植物,露宿者再次被水赶走,露宿者再次占据了旁边的社区休闲健身点。(7月8日《南方都市报》)
驱逐露宿者,广州蛮拼的。从几年前高架桥下筑水泥锥、过街天桥下铸“铁笼”,到今年年初爆出骑楼底安装定时喷水装置,再到如今创意出“盆栽植物+人工喷淋”模式,广州对街边露宿者的驱离从未停止,大有不达赶尽杀绝之目的不罢休的节奏。露宿者的境遇就是城市文明的“温度计”,如果把露宿者当成眼中钉、肉中刺,城市就会沦为冰冷的水泥森林。
半年前,骑楼装喷头时,城管部门还傻傻回应称,为美化市容,不得已而为之,希望露宿者去救助站,结果在舆论面前碰了一鼻子灰。这次,相关部门学聪明了——珠光街城管科表示,这次搬植物、淋水完全不是职能部门的安排。言下之意,这是酒店经营者个人行为,与部门无关。但让城市变得如此冷漠,管理者就袖手旁观吗?
早在1992年,广州就提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但至今仍在“努力迈进”的路上。广州城市硬件设施堪称国际一流,但缘何无法与真正的国际化大都市相媲美?从露宿者被驱逐的命运或许可见一斑。在真正的国际化大都市中,流浪者是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一道人文风景,而不是被歧视、驱逐的二等公民。
“面子”的差距是次要的,“里子”的差距是根本。城市对流浪者的排斥和驱逐,本质上是一种畸形政绩观的写照,说明城市的发展没有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弱势群体的平等权益被无情地碾在了时代的车轮之下。有人说,城市应有容纳露宿者的胸襟,其实这根本不是胸襟的问题,而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当然,这并非广州独有。
城市管理者可能还有一肚子委屈,比如流浪汉不愿进救助站,宁可挨饿受冻也要睡大街。露宿者拒绝政府提供的救助,相关部门不该反思吗?如果救助站能解人之困、平等待人,给人以便利和温暖,恐怕会被挤破门的。不从救助制度本身找原因,而是指责他们不通情理,这是卸责和懒政的表现。
不管城市发展到多么辉煌绚丽的程度,也不管救助体系多么完善,露宿街头的流浪汉始终是城市无法割舍也不该割舍的一部分,这是城市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公民平等权利的捍卫。敞开胸怀接纳流浪汉,并努力改善他们的处境,这是城市管理者的分内之事。接纳他们并不是多么高尚的情怀,但要驱逐他们则是一种冰点以下的冷漠。
4.“限号”能逆转飙升的离婚率吗?
邓海建
日前,陆续有市民报料,想在广州天河区办理离婚,至少要等一个月。想在海珠区办理离婚,也要等上半个月,最快到7月17日才能办理。莫非近期离婚率连年飙升,民政部门悄悄对离婚登记“限号”?事实上,因为办理量大,而又人手不足,要离婚也不太容易。(7月9日《广州日报》)
主动限号也好、被动延期也罢,离婚不易,确实给了当事人“多一段”的冷静期。这不免让人想起近日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甚至有专家称,社交类APP微信、陌陌的繁盛,成了婚姻新杀手。婚外情太容易、离婚程序太容易,看起来,好像是成了现代婚姻关系不太稳定的“大敌”。
稳固的婚姻关系,历来被国人看的特别重,是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事实上,传统的社会结构中,婚姻状况确实也是重要的变量。十来年,中国离婚率飙升,但结婚的也并不少。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6.7万对。离婚率高了,未必就是婚姻与爱情的一曲挽歌。一方面,它是一个时代价值选择的大势所趋。比如“法国结婚率降至战后最低水平”、“韩结婚率创历史新低、女子初婚年龄29.8岁”等新闻也不少,晚婚晚育、离婚或不结婚的现象,在国际社会也一样是共性的现象。另一方面,别人的离婚,跟自己的婚姻与爱情,其实也没有多大关系。时下的离婚率是高了,但并不能反证三妻四妾或父母之命的年代,男女婚姻就是最纯最美的爱情。想明白了,不将就自己的人生,离婚证又不是道德污点证明,有什么可怕的呢?社交类APP增加的是婚姻的变数,这就像古代亡国与祸水红颜之间的牵强逻辑一样,其实,变幻的是人心,与工具有多大关系呢?
想明白这些,就无须在离婚程序上设坎纠结。此前,某城市流传着婚姻登记处“最美红娘”的故事:说9年间,当事人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意谎言,挽救了500余对濒临破裂的婚姻。这样的传奇,契合目的正义。但,为了不让当事人离婚而虚与委蛇,究竟是怎样的善意呢?如果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褒奖的,那么,法院也可以因“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拒绝立案,大家坐下来再谈谈,也许就省得法庭上见?
这份初心,弥足可贵。只不过,用错了地方。公共服务部门,就是为公民提供服务的,尽可能让想离婚的顺利离婚,这是法不容辞的义务。真要劝其不离婚,不妨把工作做在当事人走进婚姻登记处之前。离婚的程序正义,就应该凑齐人手、理性处置。不管是怎样的情由,“限号”离婚,不仅违规,而且涉嫌侵权。
隔靴搔痒地拯救离婚率,是危险而低效的。婚姻的保质期,并不会因为没有了离婚办事处就当真“百年好合”,同样,哪怕一闪念就能方便快捷地离婚,也未必能拆散得了两情相悦的关系。公权操的心,还是恪守边界、勿要捞过界为好。
5.公诉举报者诽谤罪的“恶例”不可开
朱昌俊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7月7日上午,海州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茆翔回应记者称,目前开庭时间未定,但法院将依法处理案件,不会因涉案双方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7月9日《新京报》)
此案中举报网帖所列举的问题,如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规使用公车,出入高档会所,办丧礼收礼金近百万,等都属于典型的违纪和违反“八项规定”的内容,社会的关注度可想而知。因此,鉴于举报所引发的关注和被举报者在当地官场的地位,当地纪检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理应首先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网帖发于去年6月,当地公安在7月初即受理了被举报者的报案,并在9月份对举报者和发帖者予以拘留。其中跨度两个月,应该说在程序上满足调查“所需要的时间”。但问题是,若当地相关方面已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那么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有多少属实,都应该给公众一个交待。若直接已公诉的方式来代替释疑,已然不妥。毕竟,举报官员违法违纪,已不只是关涉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的利益,公众有权知晓举报的具体真相。
更关键的地方在于,地方官员被举报,当地检方以诽谤罪公诉举报者,是否构成违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诽谤犯罪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属于自诉案件。而一名官员举报自己的上级违纪,显然不符合诽谤罪公诉条件的7种情形之一。当地检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举报者提起公诉,经由了怎样的司法考量,判断依据何在,应该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此外,鉴于被举报的对象属于当地行政系统高官,当地司法部门在介入上,更应该有审慎态度和避嫌意识,如此高调的发起公诉,可能令司法公信招致负面阴影,不能不察。
举报者和被举报者都属于官员身份,甚至彼此构成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这正是案件的复杂之处。此前媒体报道,举报者何福康所在的党风政风监督室,曾多次参与核查机关单位公车私用等违纪情况。而举报内容中,就有一项属于公车私用。这两者之间是否构成某种关联,令人联想。它有可能映射出的是另一看似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即下级如何监督上级,或当下级发现上级的“问题”时,又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暂且不论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当下级选择网络发帖的途径来举报上级,或许本身就反映了地方权力监督生态的某种不寻常之处。
反腐背景下,举报人的命运如何,举报者被以何种公共态度对待,愈发受到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于举报生态、反腐生态的判断。这样一种社会期待之下,相关部门在举报事务的处理上,理应经得起法律、正义的考验,应该考虑到行事方式会传递出怎样的不良影响。若因操作适当,造成公信力的次生灾害,影响到人们的反腐信心,实属得不偿失。
当地法院在回应记者采访时称,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不会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而区别对待。显然是注意到了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和社会的关切所在。但该案正义的实现,不能说庭上不作出“区别对待”的判决,就已经实现。若检方以公诉的方式介入此案的方式是否恰当的程序追问都不厘清,所谓正义何来?而无论从司法程序,还是从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和反腐生态角度,以诽谤罪公诉举报者的“恶例”都不可开。
6.失去公权庇佑的行业协会,终将收获更多
然 玉
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方案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要求,脱钩试点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7月9日《京华时报》)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构脱钩,这一改革无疑是大势所趋。一直以来,高度行政化、官方色彩浓厚的各类协会商会,长久游走于模糊地带以至于为公众诟病久矣。民间怨念所指,一则在于此类机构事实上扮演着“红顶中介”的角色,几乎成了公共权力用以寻租、攫利的媒介;再者则在于,其直接强化了行政管制的力度与广度,抑制了市场自发组织、自我治理的活力。鉴于此,对症下药的变革,其实早就是可以预期的大概率事件。
理解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进程,势必要置于简政放权的“阶段性背景”之内。早前有媒体报道,“减少审批事项”的一系列举措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就在于在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将减掉的审批事项转移给了行业协会商会——而今,彻底让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想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难题!这事实上表明,行业协会的改革并非是孤立的,它实则是系统化梳理职能部门权责的重要一环。
透过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方案,其实不难窥见,我们意图建构何种的社会治理模式。那就是,通过各个层面的努力,让行政管理体系做到规模有限、利益中立且框架清晰……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大大压缩了“二政府”的规模;由此消减了收费项目、寻租空间,也符合公共部门“去利益化”的立场定位;而除此以外,此举还将大大减少现存的行政委托、职能代理现象,从而让政府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趋向明确、精简。
伴随着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过去那种无所不在、事无巨细的“行政干预”,也正悄然间从市场社会慢慢离场。这不仅意味着,公共权力重新厘清了自身使命,因而主动的、选择性“退出”。也意味着,市场内在的能量,将获得极大释放。这包括,对内自我组织、自我动员的能力,对外集体发声、利益博弈的能力。有理由相信,失去公权庇佑的行业协会,终将得到更多。
在未来,行业协会商会势必将有无限可能。其既可以充当行业自律组织,也可以扮演利益游说团体。健全的市场经济形态里,那些名符其实的企业协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这一切的前提仍是,公共权力能够在发挥必要监管功能的同时,保持住起码的克制与容忍,守护住营商的公平底线。
7.“便装民警被同行群殴”的看点在哪?
胡印斌
“陪朋友去派出所办事,没有想到却遭派出所内的民警群殴!”7月8日早晨,民警陈先生在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长寿派出所办事时,遭到该所十余名民警的群殴,导致陈先生身上多处受伤。目前,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正在介入调查。(《华商报》7月9日)
“便装民警被同行群殴”的消息,迅速在社交媒体发酵,引来众人围观。其中,不乏义愤者,认为警察在派出所内公然施暴,应严肃处理;也有人幸灾乐祸,终于看到了“误伤”自己人的“西洋景”。
民众的观感当然其来有自,甚至不乏夹带了个人的情绪。不过,这样一起恶劣的事件居然发生,至少表明,当地在约束警察行为上存在严重缺陷,原本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警察,带头破坏秩序,值得深思。
双方事主因为停车、划车产生纠纷,派出所有责任进行调解、处置,这本来也是其职责所在。有困难找警察,更何况,划车事件已经触犯法律,警察理当介入调查。即便当事人认为派出所处置过程消极拖沓,有一些微词,或者催促的急切了一些,只要其没有过激的言行,也并非不可理解,更不可能构成殴打、乃至群殴的理由。
民警陈先生便装陪朋友去派出所,也只是出于友情客串,与其警察身份无关,只是一个普通百姓而已。至多也是对警察办案作风、办案效率的一个见证,并无任何不妥。事实上,如果确实有徇私的主观故意,也不会便装出现,大可以走其他的渠道进行关说等等。
这个派出所的民警不管不顾,在派出所公然群殴前来办事的群众,行为严重,影像极为恶劣。这也绝不是一起偶然事件,而应该有着某种深层的原因。比如,是不是经常性的以暴力解决所谓的问题?又如,殴打一方事主,是不是与另一方事主之间已经达成某种默契?
派出所是讲理、讲法、讲规矩的地方,而不是滥用拳头、比拼武力的场所。如果民众在派出所都难以找到安全感,都随时面临被群殴的风险,未免也太惊悚了。
说到底,不管群殴事件发生在哪里,也不管被殴者的身份是不是警察,身为公职人员的警察都不应该公然施暴。同样,不止便衣警察,任何民众都有免于恐惧、免于暴力的权利。
8.尸位素餐为什么是典型的吏治腐败
吴龙贵
7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重点督查情况汇报,对落实不力的坚决处置整改等工作。针对11个督查组的汇报,李克强总理指出,督查中发现的沉淀资金、闲置土地,该收回的就要收回,该处理的就要处理;对国务院政策执行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明显不作为的,更要严肃问责处理。总理说强调,“尸位素餐、无所作为是典型的吏治腐败,这样的干部应该追责!”(《京华时报》7月9日)
去年10月,李克强总理在一次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上这样指出,“尸位素餐本身就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他强调,对那些“混日子”、“不作为”、“得过且过”的行为要严厉问责。对同一个问题的两次明确表态,一方面说明尸位素餐、不作为等现象还很突出,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个问题显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还需要不断地重申和提醒。
在其位谋其职,这是对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行政伦理要求。尸位素餐、无所作为,简单来说是就是在其位不谋其职,在其岗不负其责,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浪费了公共资源,最终会损害到公共利益。所谓腐败,本质上说是以权谋私,损公肥私,那么如果说贪污受贿是一种主动型的腐败,尸位素餐就是一种被动型、消极型的腐败,两者产生的不良后果是一致的。
尸位素餐之所以被称为典型的吏治腐败,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会对行政体系内部产生一种负面效应。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中所指出的,“缓作为没事,反而快作为为缓作为买单;不作为没事,反而有作为可能替没作为买单”——这便是人们常说的“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在这样一种反而激励机制之下,实干型、改革型的官员往往会因为出错的概率较大,而容易受到排挤和苛责,而尸位素餐者却相对保险。长此以往,不作为、缓作为就会成为一种官场潜规则,甚至是一种行政常态。
这种隐性腐败的危害性,一点不亚于官员贪污受贿。比如有些地方,表面上取消了一些审批事项,但前置审批居然大幅增加,这种被总理怒斥为“玩弄文字游戏”的作为,既影响了办事效率,事实上也是对中央简政放权政策的一种软抵抗,阻碍了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再比如,在高压反腐的语境下,很多行政开支和福利大幅缩水,一些官员便觉得受了委屈,表面上不敢反对,私下里却以消极工作来对抗。
最重要的一点是,无法形成良性的用人机制和用人导向,无能无为者在这种环境下更容易生存,反而是有能有为者动辄得咎,处处受制。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举措,对于尸位素餐者很难实行有效的问责。现实而言,有多少官员因为懒政和不作为而被问责?又有多少碌碌无为之辈获得升迁?
既然把尸位素餐提升到“典型的吏治腐败”的高度,并对这样的干部严厉问责,那么就应该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官员选任的重要规定——《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这是我国关于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就在于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对于某些尸位素餐、无所作为的官员来说,这无异于是敲响了警钟。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用人制度的一项纲领性的文件,它的意义更多在于传达一种信号和导向,其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有赖于进一步的制度推进和落实。
9.科研经费使用不能只开前门不堵后门
龙敏飞
2014年10月,科技部党组一份整改情况通报曾披露,审计署审计发现,5所大学的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7名教授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原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等人。由于涉及的都是相关领域的顶尖人才,这引发了舆论对于科研经费管理的高度关注。(7月9日《中国青年报》)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常识早已深入人心,在这样的境况下,鼓励与扶持科技创新,在资金上提供最大限度地便利,显然是必须之举。毕竟,科技创新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未来,是绝对不能马虎了事的。
但这些年,伴随着科研经费的,不是“科技改变世界”的喜闻,而是“科研经费作假”的丑闻。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科研经费变成了一些个人的“提款机”,也成为不少人眼中的“唐僧肉”,以至于坊间都出现“喝拉撒睡,都能靠经费”的说法。一方面是科研经费的乱相,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研经费乱相与科研成果转化率低,就是由此及彼的因果逻辑。
但根据审计人员的发现,知识分子们在套取科研经费方面的手段并不高明,要么是假合同、假票据;要么是重复报销,一个项目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申请科研经费。但就是这么简单粗暴的方法,知识分子们却能很容易套取科研经费,由此可见监管的孱弱。有专家还概括了科研腐败的“三宗罪”:科研申报“不拼实力拼关系”,“官大学问大,权大经费多”;科研经费花不完,报销靠造假;课题验收走过场,成果如何没人管。
可以说,这“三宗罪”也基本上揭示了科研经费腐败的问题所在。而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处罚太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曾表示,“报销啊假账啊,用审计的话来讲,套取国家资金私分。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的态度很明确,除了非常严重的问题之外,一般行为不予追究。”。科研经费腐败,基本上也就是走“报销啊假账啊”这些渠道,这就是说,只要情节不严重,基本不会被追责,这也是科研经费腐败的原因之一。
在这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在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上,的确是比较成熟。如在使用上,有一笔“附加管理费”,由大学和政府机构直接协商,这包括水电、电话、复印等费用。而对经费使用,也有三道关卡:一是大学里有专人管理经费;二是学校有相关的审核机制;三是拨款机关也会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退回款项更可能提请司法处理。可以说,正是这样严密的制度设置,才让美国科研经费的使用落到实处。
因而,对于科研经费而言,不能只开前门不堵后门——对于相关人员的申请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撑,对于经费的使用和监督则基本上不管不顾。这就是说,为了确保科研经费的安全,防止贪腐嫌疑,一方面,教育部门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并加强日常抽查;另一方面,要及时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全程对科研过程和成果进行考评。科研经费要开前门更要堵后门,既要通过好的制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创新,又要避免落入私人腰包,这应该成为相关制度设置的底线与共识。
10.骑摩托违法吊销汽车驾照判决具标杆意义
朱永华
桂林市唐先生骑摩托车违法,被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连小车驾照也被吊销。唐先生认为交警部门吊销其小车驾照是错误的,于是起诉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此案历时4年开了多次庭,最终交警部门败诉。今年6月18日,唐先生领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第二次对唐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据7月10日《南国早报》)。
按照程序,唐先生骑摩托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起诉交警部门一案,最后以唐先生的胜诉为案件画上句号。媒体报道显示,在各地交警执法实践中,因为骑摩托车违法,交警部门在对其作出吊销驾照处罚时,连同汽车驾照被一并吊销几乎成“惯例”,尽管为此争议颇多,但大多还是以交警部门完胜结局,即使唐先生的诉讼,也是历经4年并经过一审败诉之后终审出现逆转,其实早在唐先生2013年被七星区法院判决败诉之后,笔者就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撰文进行过质疑,认为交通安全法规对驾驶证与准驾车型有着严格且细致的区分,两轮摩托车驾照与汽车类驾照无论从任何角度都不能混淆,驾驶车辆如此,所承担的责任处罚也应该如此。桂林中院的判决不但验证了笔者的观点,判决交警部门败诉,显然也给类似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样本。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路车辆违法的处罚,仅作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唐先生起摩托车出现多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驾驶执照,但法律只“笼统”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照,并没有明确分类,按照交警部门的解读,吊销驾驶证,是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资格,而非其中一种。这样的解读和执法实践尽管不能算是“全错”,但至少存在严重瑕疵,况且这种“瑕疵”也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利益损伤,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这样的处罚更有失公平,我们都知道,尽管两轮摩托也属于“机动车”,但与汽车却有本质的区别,在某些违法违章的处罚上,驾驶两轮摩托与四轮机动车的处罚更是区别明显。即便是“醉驾入刑”,两轮摩托车也未被列入其中,因此,法律既然承认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资格,在处罚上也应当“有一说一”,何况它本身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驾驶证件。
桂林中院在对这一案件做出的判决中,在适用法律条款方面有一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法律不明晰的规定,“偏向”有利于被执法对象一方进行解读,这也体现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宽容,中院认为,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未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故不应一并吊销唐先生C1准驾资格。交警支队一并吊销唐先生C1准驾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但让人心服口服,也是对包括交警部门在内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界限不清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当视为“禁止”,不能“模糊执法”,桂林中院的这一司法理念,不只是在类似骑摩托违法被吊销驾照诉讼案件审理中,可以作为借鉴和学习的范本,对所有案件审理乃至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处罚中,都具有借鉴意义。也更希望他成为类似案件判决的一个“标杆”。
11.“僵尸肉”成假新闻才是最大的隐患
堂吉伟德
在6月底到7月初,“僵尸肉”的报道沸沸扬扬,但通过对新闻线索的核实,发现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的报道。这或许将成为中国新闻史上不太光彩的一页。从6月底到现在,“僵尸肉”的报道一直在刷屏,百度搜索页面达到24800000个。但是,“封存了三四十年的肉”拿出来重新卖,你难道没起点疑心?(7月10日《法制晚报》)
早在2013年,网上就有“南宁警方发现封存于1967年的肉”的报道,只是因为关注度不高,而没有成之为热点,更没有实现“僵尸肉”这样的名称创新。此次,过期肉以“僵尸肉”的名称而声名大作,并一度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于是官方坊间关于“僵尸肉”的讨论,可以说是“谈之色变”,诸如“某地查了多少”的后续报道,也不时见诸于众,何以剧情妙转而成为假新闻?
常识来说,“僵尸肉”的报道并非无懈可击,之前就有人怀疑报道的真实性,一方面作为战略物质的“僵尸肉”,理应有正常的淘汰和处理程序,何以会存续如此之久?难道国外的战略储备肉,就是为了留下专门出口?另一方面,美欧等西方国家不喜欢吃凤爪,将“包装日期为1967年”的凤爪”解释为越战时的美国储备肉,显然不合常识。所谓谣言止于智者,若是对其有常识性的鉴别,那么假新闻就可能无处遁形。
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新闻源的追根究底,不难发现之前的种种报道,都存在诸多失真之处。从长沙海关到广西海关,这些被报道最先发现“僵尸肉”的地方,都没有得相应的信息传出,也没有媒体所报道的查处了多少案子,那么何以当初不出来发布信息,以正视听?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查处“僵尸肉”已成一个全国性的行动之后,才发现“长沙海关破获的案件”不复存在。如果说各地食药监系统开展这项工作,是被舆论的报道左右了视线,那么何以海关内部没有相应的信息发布?究竟是作为下级的长沙海关隐瞒信息不报,还是上级海关知情而不公布?
即便如此,在具有会议联席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的管理体系下,海关作为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机构,自然应当将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尤应以负有直接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具有宣传报道的宣传部等部门作为重点。然而在媒体报道沸沸扬扬,“僵尸肉”已引起轰动效应并让各地监管机构迅速行动的背景下,结果才发现新闻来源失真,“僵尸肉”或成一个假新闻。这对那些还在宣传报道自己成绩的相关部门,岂不是一个莫大的讽刺,既然市场上并没有存在所谓的“僵尸肉”,那么其所查的又是什么,查出来的成绩又靠什么支撑?
如果“僵尸肉”的新闻最终证伪,这才是最让人忧虑之处。此说明,监管部门不仅存在后知后觉,更存在信息不畅、沟通不力,彼此之间缺乏配合与协作,部门之间的堡垒,无以形成合力等更为严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跟公众的常识缺失一样,监管部门不仅低效而且可能无知,无以鉴别信息的真实,又无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么任由谣言传播而不去肃正,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被经不起推敲的新闻左右和绑架,而无以厘清新闻的真实性,这恐怕才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12.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无法照进现实?
龙敏飞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可登录全国人大官网查看二审稿全文并在线提交意见。记者发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7月9日澎湃新闻)
一直以来,对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量刑。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这样的现实,让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些人的避风港,引发的争议与质疑数不胜数;二是观念。一起案件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则是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但幼女本身的思想与观念并不成熟,这样的划分,是对这些受害幼女们的二次伤害,这也与《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悖。

在这样的境况下,“废除嫖宿幼女罪”被提上议程,显然在情理之中。甚至可以说,这几乎在坊间早已达成共识:在意识上,早在2013年年底,最高法便表态,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此外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馼也指出,希望此次刑法修正案能把嫖宿幼女罪名废除掉;而在行动上,今年3月2日,四川邛崃法院就进行了司法实践,是国内首例将嫖宿幼女定性为强奸罪的案件,这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就废除嫖宿幼女罪而言,社会共识已经形成,司法实践也已推出,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遗憾的是,“东风”依然没有吹来。公众一直坚信,在各方共识与期待已经达成的境况下,此次废除嫖宿幼女罪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遗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并未采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这是公众难以接受的;至于原因,还是笼统的“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这就更加令人费解了:到底还有什么认识不一致呢?这值得拷问。
当废除嫖宿幼女罪从“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到“东风始终不来”,一个值得追问的现实是:为何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么难?这背后到底是谁的认识不一致?要知道,《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在如此逼仄的现实下,“女童保护”理应提上议程,那废除嫖宿幼女罪便不能一直停留在舆论上。
就如今而言,事已至此,已经是无法挽回了。但对公众而言,仍然是不甘心的。那就需要相关方面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一则,废除嫖宿幼女罪没被采纳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请别再用“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这种模棱两可的官腔回应,而应用公众看得懂的语言回应;二则,废除嫖宿幼女罪的阻力来源于何处,甚至可以说来源于什么群体?三则,有无各方面认识可能一致的时间表?可以说,只有弄清楚此事的真相,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对症下药,也才能从民意照进现实。
13.多少年薪才不会被舆论追问?
邓海建
几天前,“市血液中心人均年薪超过35万元”报道成为焦点,深圳卫计委紧急召开发布会,公布准确数字应为19.68万。截至9日,媒体统计了深圳60多个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布的部门预算报告中,有关工资福利支出数目情况。数据显示,今年的工资福利支出约为18万元/人,最高为前海管理局,人均43.7万元。(7月10日《南方都市报》)
“人均35万年薪”就曾令舆论咋舌,如今的43.7万,恐怕更容易引爆民意的槽点。吐槽的理由,基本是生活逻辑:公共服务岗位如此不差钱,年薪数倍于市民的工资,财政可以如此慷慨无度吗?具体到数字上来:广东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深圳市为6054元。折算下来,深圳2014年度社平工资为6054元,一年为7.2万元。这样一比较,可谓“怒从心中来”。
不过,真正的问题是两个:第一,根据深圳血液中心后来的解释,其实人家是把在编与临聘算在一起了,不过,预算中没有提及临聘的数字,最后,“人均35万年薪”就成了误会一场。那么,善意推测一下,“前海管理局人均43.7万元”会不会也是因为临聘人员太多的关系呢?今年初,新《预算法》开始实施了,地方预算公开也越来越契合法治与透明的理念。那么,为什么不能在人均工资福利上,把话摊开来讲呢?比如人均支出,直接在预算里分为在编与临聘两类,然后再分别罗列出支出总额,岂非省却“误会”、更一目了然?影影绰绰之间,究竟是怕临聘人员太多引众怒、还是其间纠结着难言之隐呢?
第二,公职人员薪资高低有别,自然是很正常的事,但怎样才算是正态分布,缺乏专业考量后就容易沦为口水议题。客观地说,抽象地判断“43.7万”是高还是低,或者仅凭生活经验而定论,太过感性,有失公允。但问题是,公职岗位究竟如何“定价”,始终是个不可言说的敏感话题。越是敏感,越是遮掩,越容易陷入暗箱操作的嫌疑之争。一旦公权进入“塔西佗陷阱”,则不管是“43.7万”还是“13.7万”,都会让人觉得不可信、有自肥倾向。公众对公职岗位的了解往往是信息不对称的,哪些岗位高精尖、哪些岗位风险大,既不能夸大,也不宜想当然,这个时候,高薪岗位不妨来个情况说明,也算是“纳税人财政”的题中之义吧。
数字不透明、定价不公开,哪怕是节衣缩食的年薪,都可能免不了被舆论误会或追问。真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隔靴搔痒的“说明会”,不仅靡费资源,更难以自证清白,倒不如在预算层面做好制度性文章,让每一笔“人均支出”,都成为无懈可击的公共数据。
14.取号机变摇钱树还叫“严厉打击”?
司马童
处理高速违法,明明大厅没多少人,可取号一看,上百人在排队,这是怎么回事?就在纳闷的时候,有人上前问:“提前的号,一张30元,要不要?”媒体记者暗访厦门高速交警办事大厅的排队叫号系统发现,这一切原来都是“黄牛”在搞鬼。(7月10日《海峡导报》)
四五人一伙,取号变“取钱”。办事大厅里明明只有20几人,取号机显示的“等候人数”却已达到了上百人。匆匆而来的急于办事者不明就里,被“黄牛”稍作忽悠,就心甘情愿地花上几十元买了张“提前办事号”。而让人们郁闷和不解的是,记者一个上午的蹲点暗访中,对于现场“黄牛”的大肆取号倒卖行为,有关部门似乎并没多少明显的干预和查处举措。
取号机变摇钱树,可谓以零成本赚取不义之财。而这样一种近乎公然的扰乱正常办事秩序的“黄牛”渔利现象,居然还无惊无险地存在于一个高速交警的办事大厅里,则更是让人感到瞠目结舌,甚至匪夷所思了。这还不算,事后记者又了解到: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从6月份至今,已抓获4名“黄牛”,均移交给派出所处理;并表示,下步将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的引导工作,继续对“黄牛”倒号现象给予严厉打击云云。笔者不知,一个多月抓了4名“黄牛”,其打击力度能否称作“严厉”?而仅仅是记者半天暗访的所见所闻,倒是颇能证明,这棵“倒号摇钱树”依然还长得“根深叶茂”。
谁都明白的一个简单道理是,办事大厅倒号“黄牛”的存在,任凭他们反复到取号机上取号,从而“堆高”等候人数,让迟到的取号者误以为等号时间非常漫长,实际上是“制造”了插队行为,对其他车主来说很不公平。这也不单单是一个额外付出冤枉钱的问题,就维护正常有序的办事环境来说,交警部门对眼皮底下的“黄牛”作乱视若无睹、不闻不问,这事实上也是“不作为”的具体表现了。
取号机变摇钱树还叫“严厉打击”?休怪社会公众及舆论监督的吹毛求疵,将心比心地设想一下,假如这个高速交警办事大厅的人,在其他公共机构和办事大厅遇上这样的窝心事儿,你能满意涉责部门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无为表现与姿态么?而且,既然已经明知有“黄牛”盯上了取号机这个生财之源,并也抓了几个移交派出所处理,为何又不亡羊补牢、扎紧篱笆,迅速采取更为严密的防范手段,彻底断了倒号“黄牛”的这条“财路”呢?
现实语境下,很多问题的化解和消除,往往可能是“非难为,实不为也”。譬如前述这个高速交警办事大厅中的“黄牛”倒号现象,老百姓倒不见得想看到声势多么浩大的“严厉打击”景象,只要能像现在不少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那样,客户一旦进入,就能及时听到防范诈骗的温馨提醒,或者安排相关人员,加强巡查和提示,让“黄牛”无法肆无忌惮地任意取号、倒卖牟利,那么方便办事的取号机,还有可能异变为一些人昧心渔利的“摇钱树”么?
“黄牛”处处有,“温床”总相似。也莫怪有些网友的天马行空、无限联想,既然铁路“黄牛”屡屡曝出“内鬼”帮衬的乱象,其他场所的“黄牛”,若是长久治而不绝,甚至变本加厉,要说也应虑及可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的隐患和隐忧了。
15.遏制过度医疗需激发患者的能动性
堂吉伟德
10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与中山大学联合主办,中大岭南学院等承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与三医联动”学术研讨会在中山大学隆重举行。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指出,医改后出现的一个现象是医疗费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中国抗生素的使用量是美国和欧盟的10倍以上,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前年全国输液量达到108亿瓶,平均每人一年输液8瓶。(7月11日《新快报》)
一提及过度医疗,“人均一年输8瓶液”已成一个标志性的数据。在“能吃药的不打针,能打针的不输液”的医疗原则下,滥用心脏支架和滥用抗生素之类的过度医疗,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过度医疗产生的主因,在于“以药养医”的利益因素在作崇。因而最终的解决途径,也要靠制度本身来纠偏。时下推行的“病种报销”、“医保定额”制度,诸如湖南湘潭推出了括医保医疗费用专家评审、总额控制结算办法、医保医师管理等综合性政策,也确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不过,制度性因内解决了,还需要强大的外力作为辅助。当前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公众医学常识的缺失,导致其监督作用未能得到发挥;而医疗信息的不畅,又无以满足患者最基本的知情权。当患者无以成为医疗方案中重要组成,其意见未能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医疗就成为单方面的主导,而患者则更多处于从属地位,并因之成为医患关系恶化的源头。
第八次中国公民科学素养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民比例为3.27%,相当于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这种状况表现在医疗领域,就是最基本的医学常识的缺失。很多患者不仅无以抵制过度医疗,反倒成为其巨大的推手。现实中,很多医生的治疗方案也多是出于对患者需求的迎合。一些患者为了达到“高效、快捷”的治疗目的,往往要求医生用重药、下猛方来进行解决。一个普通的感冒,吃药打针都算轻的,很多人一上来就要求医生给自己打点滴。
据长期在一线工作的医生介绍,“大部分轻度感冒患者都是不需要挂水打针的,但是有的患者到了医院,非得打针挂水。”事实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约有8成轻度患者是不需要打针挂水。而患上感冒之后,一般也需要七天左右才能完全好转。所以,无论吃药与否,还是等待其自愈,稍懂常识的人就会对打吊针拒而远之,自然医生想过度治疗也难以如愿。
国外之所以较少出现过度医疗,除了有标准化的医疗指南,完善的约束机制之外,一个很重要的是,患者都具有很高的医学素养,能够对医生的治疗方案提出不同的见解,从而也能达到反向监督的作用。国外医院不倡导大输液,跟患者的拒绝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久而久之成为一种共识和习惯,也从而促成了医疗行业规则的形成。
6月17日,钟南山、郑家强、王辰三位院士和来自不同医院的医师、硕导、博导一起,提出了国内医学界探讨的新名词——医患共同决策。国外公众的医学素养普遍较高,而医生与患者之间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共商机制,整个社会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医患共同决策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改变之前纯粹的医生主导化模式,变成了医患之间的双向互动,从而使患者的能动性得到了极大的发挥,此不仅有利于提高患者本身的医学常识,也能让其在与医生的互动中,发挥出自身应有的监督作用。某种意义讲,此既是一种交流的过程,也是一种彼此学习、互相监督的过程。当患者也具有医生的素养之后,那么过度医疗也就不会如此毫无顾忌和根深蒂固。
16.“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广而告之
何勇海
目前,我国手机、计算机、彩电等主要电子产品年产量超过20亿台,每年主要电器电子产品报废量超过2亿台,重量超过500万吨,已成世界第一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废弃大国。日前,工信部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和科技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从源头解决我国废旧电器和电子产品的回收问题。(7月10日《福州晚报》)
我国每年报废2亿台电器电子产品,一方面会导致浪费惊人。那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金、银、铜、铂等贵金属和塑料资源,据说其贵金属的含量往往比矿石更高,一吨电路板包含的金是一吨金矿石的40至800倍,所以,将贵金属分离出来完全可以变废为宝。如果仍由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在家庭、单位仓库或城市电子垃圾场堆积如山,慢慢腐蚀掉,会造成这一块再生资源严重流失浪费。
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污染惊人。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更含有一些有毒有害物质,比如,电视机拆解中会有荧光粉散发,荧光粉里含有汞,空调拆解会有氟利昂残留,如果回收处理不规范,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据报道,在我国一些从事电子垃圾拆解的村庄,地下作坊式的拆解,已致使电子垃圾中的废气废液排入空气或渗入地下,地表水无法饮用,废水横流,空气污浊。
因此,无论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我们都有必要高度重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与利用。工信部等四部门探索建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试点,正是为规范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于产品生产过程中,且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
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部门必须广而告之,让消费者普遍知晓。目前由于回收渠道不通畅透明,“喜新厌旧”的消费者在淘汰电器电子产品时,往往不能交给生产厂家和正规处理企业,而是随意卖给小贩甚或收荒匠,被翻新后再次流入市场。只有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入人心,消费者在淘汰电器电子产品时还找得到生产者,且能从生产者那里享受到“以旧换新打折”等补偿,这项制度才会被拥戴。
也要制定操作性强的措施,让生产者自觉执行责任延伸制度。一方面,要强制生产者在其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明产品报废时的回收途径等事项,至于生产者是让销售、维修网点或其他第三方来回收,则是它自己的事。另一方面,要予以利益诱导。我国在2009年就要求生产者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若生产者承担起回收处置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使命,这笔基金应拿出一部分予以返还。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说白了就是“谁生产、谁负责”,是促进电子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再循环的必要举措,因为生产者对于产品结构更熟悉,更懂得对其进行科学提炼、二次利用。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者能否真正承担责任。在试点过程中,要摸索出一套对生产者(包括应该配合回收的销售者、消费者)违反回收、处置和利用规定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以避免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而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