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码头合伙协议
甲方:刘永红 身份证号:522328199010214529 乙方:蔡红庆 身份证号:5223258198209200445 新桥镇阳光码头,地址:新桥镇农贸市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将阳光码头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 合作宗旨:诚信合作,平价互利。
二、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母婴生活用品。
三、 出资方式:
1、甲方 写 伍万元整 元,小写(¥)元。占阳光码头%。
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 写 伍万元整 元,小写(¥ 50000.00 )元。占阳光码头 50 %。
2、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的部分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四、运作和盈利分配:
运作:
1、 甲方负责员工培训和管理。其权限是:
(1)、在管理过程中,不得购进违禁商品。
(2)、管理购进、出售合伙的经营商品。
(3)、甲方在日常工作期间,造成财产损失(包括商品、现金丢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配合乙方查对阳光码头账目。
2、乙方合伙人的权利。
(1)、负责管理阳光码头账目。
(2)、听取合伙人对员工培训、管理情况的报告。
(3)、配合甲方查对阳光码头账目和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乙方在日常工作期间,造成财产损失(包括商品、现金丢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盈利分配:
出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人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股份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五、 合伙人退资与转让:
合作
1、 本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双方共同遵守。
2、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退出
1、 不得在经营不利时退出。
2、 退出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合伙人,须经另一合伙
人同意。
3、 退出时对现有的财产进行结算,按持有股份份额分
配。
4、 如任何一方提出股权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收购股权
的权利。
5、 在退出的情况下,另一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的
名称继续经营,也可以选择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6、 未经另一合伙人同意将股权转让及变卖,对另一方
造成损失,须对另一方按阳光码头现有价值进行照价赔偿。
六、 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和修改,补
充和修改的内容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七、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八、 一切正当、合理开支,均持正规发票或收据进行结
算。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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