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红头文件《国家卫计委妇幼司关于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彻底宣告无创产前检测(NIPT)寒冰期结束,108家医疗机构的高规格加入,阵容庞大,有效补充了第一批“试点检验所”缺乏临床咨询的空白。
究其广度,覆盖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论其深度,对检测前后的临床咨询、追踪随访,甚至知情同意等细节均已面面俱到。逻辑上看,已然形成问诊、收样、检测、报告、遗传咨询、随访一条龙服务。
的确,NIPT作为基于全新技术平台催生的全新检测项目,对于政府监管来说的确需要探求新的管理流程和规范。
作为一项医疗技术,NIPT需服从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一项产前筛查项目,NIPT又必须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的要求。据此,医政司和妇幼司分别依据各自职能范围下达了以标准实验室为中心的“试点检验所”,和以医院为中心的“产前诊断机构”试点。
如何看待“试点检验所”和“产前诊断机构试点”的关系呢?
有观点认为产前诊断机构负责收样和发报告,试点检验所负责基因检测服务,“三者合并起来,即形成医疗机构提供高通量测序服务的整个体系”。
真这么简单?然而,《通知》正文第一句话即为“根据《母婴保健法》”,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下的讨论更为稳妥。
《通知》中指出“试点产前机构可择优与试点检验所建立合作”。这句话可理解为“可以与试点检验所合作,或不与试点检验所合作”。
诚然,有的试点检验所具备已经成熟的高通量测序平台和相关SOP,可如工厂流水线般标准的生产每个样本的检测报告,这在项目应用初期,可以有效的保证样本检测质量的稳定性和重复性。
但NIPT作为一项产前筛查项目,医生们要隔着孕妇的肚皮去判断胎儿的健康情况,这要求临床医生除了能准确解读每一项检测结果的内涵,还需要能够结合不同孕妇的综合指征,对不同妊娠情况作出全面科学的判断。这就是为什么《母婴保健法》强调:“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