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笔赔款中国最终赔付了多少?中间经历了怎样的坎坷?最终又是如何被废止的呢?
一、列强如何迫使中国政府按时足量还款1、还款10亿两白银各国是怎么分的?众所周知,辛丑条约赔款总计本息和为9.82亿两,加上各省地方赔偿教会、教士、教民损失的2000万两,共计海关银10亿两。(编辑注:当时中国的官银分为关平银和库平银两种:关平银又称海关银,一两约合37.7993克,库平银一两等于37.301克)这10亿两白银在11个国家之间分配的详细情况如下:图片来源:宓汝成《庚子赔款的债务化及其清偿、“退还”和总清算》2、各国大使为中国官员详细谋划怎么才能凑齐赔款如何能保证中国政府有能力按时足量偿还这巨额赔款呢?其实早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前的谈判阶段,各国大使就已经开始为中方的官员详细谋划筹措赔款的方法。1901年各国公使与清方代表关于赔款来源的谈判纪要所描述的情形:“三月初一日申刻,徐星使寿朋,那侍郎桐,周方伯馥同,至德馆晤法使毕君,德使穆君,英使萨君,日本使小村君,由联芳传语。毕曰:‘今日请三位来,……系专为要知中国有若干款项可以作抵?’徐曰:‘我想海关进口货税,核计原定税则时,与现在磅价增订,商人仍可将多出之数加入货价之内,于洋商无所亏损,而中国办理赔款大有裨益。’毕曰:‘洋货进口加税及常关税,归税司代征作抵,我等皆以为然。但所差尚多。……闻中国盐课以大宗入款,如能变通办法,更可多得,然否?’……徐曰:‘不然。我中国有若干应用要款,皆取给于此,只可挪出四百万作抵。’毕曰:‘闻漕粮改办法,每年可余银七百万两。’徐曰:‘所谓改办法,是折漕之说也。然即改收折色,断不能余七百万之多。’……萨曰:‘京城进出货,每年收税银若干?’徐曰:‘崇文门向来只收进城货税,其出城之货例不征税,每年约收银七十万两左右,为数无多。各口常关既拟改归税司征收,留此崇文门一处,亦为中国略存体面,似可不必算入抵款之内。’毕曰:‘总理衙门所设之同文馆及出使各国人员,所需经费实无他款可筹,皆取给于海关税项,似可改由他处筹付。……义战裁减旗饷,每年约可省三百万。……洋税增至值百抽十,每年约可多收若干?’徐曰:‘当可至千万以外。’毕曰:‘如此则一年三千万不为难矣。……人丁税可办否?如每人每年征银五分,即可得银二千万两。’徐曰:‘从前本有丁税,后来并入地粮,是以田亩赋课名为地丁之事。若再按丁抽税,是重征矣。’萨曰:‘地亩亦可加税。’徐曰:‘各省多有瘠薄之处,所获本属不丰,若再加征,恐贫民更多苦累,地方难期安庆矣。’萨曰:‘然则办房捐如何?’徐曰:‘房捐从前亦有省分办过,总未办成。因一经收捐,其店家则歇业罢市,其居民则诉屈呼冤,地方官无如之何。故此事甚不易办也。’萨曰:‘闻土药较洋药多至三倍,如每担征银六十两,可得一千余万。’徐曰:‘土药出产处多散在内地,并无扼要稽征之处,若税厘太重,偷漏更多,恐无实济。’萨曰:‘印花税似可行。’徐曰:‘此事亦曾筹度,似只可于通商口岸先行试办。’……毕曰:‘是否托肯行缓期之国代为借债?’徐曰:‘不敢指定必须肯行缓期之国代为借债。……故莫若宽定年限,容中国滩还为妙也。’毕曰:‘愿滩还,不愿借债,固是何意?’徐曰:‘……银若由一国借出,款数既巨,必不肯多宽年限,故不若分欠各国之为妙也。’”如此步步为营,层层盘问,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榨出这笔赔款方止。
谈判过程中英法大使所谋划的筹款方式无非两个:一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增税;二是想方设法从老百姓身上榨取。其实,清廷的筹款方式也恰恰是从这两处着手的。海关增税一项,清廷当时已丧失关税自主权,能否提高提高多少都必须跟各国政府商定。中方本拟进出口税率提高到10%,但由于对华贸易份额较大的英日坚决反对,最终只是征收5%的关税,并将此法所得关税收入纳入赔款担保,写进了辛丑条约:“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除在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之货外,概不得免抽。”海关之外,剩下的就是清廷自己想尽办法盘剥普通百姓。据1902年4月3日浙江巡抚奏折中详细描述了因筹备新约赔款对百姓的压榨:“为筹备新约偿款,各捐大致情形:一曰粮捐,无论新旧,一律按照实征之数每两加捐钱三百文,随粮带征。一曰盐斤加价,按现收价值每斤加钱四文。一曰盐引加课,每引由商加课银四钱,随掣带缴。一曰房捐,各属城乡市镇,凡系铺户、行店所居房屋,于逐月租值十成内捐缴一成,房主、租客各半分出。一曰膏捐,洋药、土药熬售清膏所在,皆是各属城乡市镇,无论土店、烟铺,售膏一两收取捐钱二十文。一曰酒捐,查明酿酒缸数,再以缸计坛,给以印花执照,每年酿至五十缸者,缴纳照费洋十元,于售销时分别本庄、路庄两项,粘贴印花,本庄售诸本地,每百斤捐缴洋银二角,路庄运往外路,加缴二角,免其完厘。”衣食住行都要加税加捐,百姓生活如何可想而知。3、为确保赔款无忧,辛亥革命时列强趁机全面接管了中国海关税收辛亥前,“按照过去的办法,关税付入政府指定的银号,由各口岸海关监督处理,海关除了将银号的完税收据核对汇存外,别无责任。” 辛亥革命爆发后,为了能够让中国能够不受任何的影响准时足额支付赔款,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致信英国大使朱尔典说:“我需要时间来把中国的关税置于我的也就是外国的控制之下,而且在没有成功以前,千万不要做什么事来限制我的行动。”随后,他就开始在革命党、清政府和英美列强之间进行极为巧妙的运作。革命党方面,安格联指示广州和长沙的关税务司“关税一定要存入总税务司或领事帐内,最好存入汇丰银行。”同时他致信英国大使朱尔典寻求帮助:“在这种改判进行的时侯,有一艘炮舰停泊在长沙是极为必要的。”在保证了对税款的控制之后,他开始利用英美各国大使的力量迫使新政府认可他全权管辖关税的权力,1911年11月23日朱尔典在致英国外交大臣葛雷的信中所说:“我在同总税务司商量后,电令长沙领事同税务司合作,帮助税务司设法商定将税款以总税务司或倾事团名义暂时保管。我向他指出,应当向革命政府讲清道理:税款实在是外国倩券持有人的财产,如果革命党动用了,可能同列强发生纠纷。……长沙和汉口两口岸的税务司都能够很机敏地同革命党领导人进行交涉,不过就汉口来说,税务司进行交涉,无疑得到当时停泊江面的大批外国事舰的支持。在长沙的一艘德国小炮舰,也发生了道义上的作用,没有在中国内地住过的人是不容易理解这种作用的。后来终于商定将所征税款以总税务司名义存入汇丰银行。以后落入革命党手中的口岸,也都照这样办了。……我用照会通知(清廷)外务部……坚决要求采取步骤将全部关税归总税务司管理,不但已经脱离政府(指清廷)的口岸海关,就是尚归政府管辖各口岸海关也要这样办。”各地海关税务司遂以“关税税款担保外债赔款,如不按期偿还外债,就会引起列强的干涉”为理由来威胁革命党政府。新政权立足未稳不得不妥协,“同意将税款以总税务司名义存入汇丰银行,等列强承认新政府后再作处理。”
清政府方面,安格联致信清廷外务部胡维德说:“我想同您讨论一下现在已归革命党控制的口岸的海关地位问题。采取某种方针确保关税不致为革命党用作军费,并留供偿还外债,现在已经是时候了。”他要求清廷承认其对革命党控制下的海关的管辖权,同时他向清政府提出如果清政府控制的口岸不由他管理的话,革命党可能要动用税款,这就大大不利于清政府。最关键者,他以截留海关经费余款的方式逼清廷将其所辖海关交:“不管对我施加多大的压力,我都不能将海关经费余款交给北京政府,否则就会危及独立各省海关的地位,并可能使征税工作停顿。……清政府准备将北方未独立各口岸税款以及九龙、拱北两关的税款交拾我作为还债之用。假使能够商妥由我将为数二百五十万两的证券存放汇丰银行……北方的税款就可以用来接济北京渡过难关。”最终,清廷不得不做出妥协,1911年11月27日清外务部发出声明:“各关关税已全部交由总税务司管理,以备拨付外债赔款。”袁世凯政府建立后,于1912年7月2日承认了这一做法。从此关税税收的支配权不再归中国政府所有。从1912年起,偿付庚款实行关税直接扣抵庚款的办法。不过,此时偿付庚款的财源,除关税外尚有善后借款和盐余,其中关税只占半数略强,而到1916年9月以后,庚款则全部由关税扣付。二、两次外交交涉失败让中国背负的赔款增加了1.6亿两1、1903-1905年“付金付银”交涉让中国三年损失800万两白银《辛丑条约》中关于支付赔款方式的原文说:“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美国圆零七四二;法国三法郎克七五;英国三先令;日本一圆四零七;俄国一鲁布四一二……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1902年正月初一日起,1940年终止。”这说明庚子赔款明确以海关银为准,而且已经规定了兑换比率。但当时银价日益下跌,当清政府于1902年初准备按条约上写的关平银数交付各指定银行时,各银行却拒绝收受,要求清政府用“以金核计”。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亦致函外务部帮腔说:“赔款原非银数,乃系以金核计。新约所载之银数四百五十兆两,不过按当年四月初一日折兑行情算出,若彼时付银,则可以四百五十兆了结;因不能一举付清,是以各国即以赔款之金数作为中国借款,议定分三十九年还本付息……表内所开各数,均系按当时四月初一日之行情计算,虽与以后付银数目似无甚相悬,然金银易换行情每日改变,是以三十九年期内付银之数。先后必有稍不同之处。倘汇兑时以银可多易金,则表内所开数目即有余,若少易金,则所开数目即不足。”但清政府坚持用银支付。这场用金还是用银支付赔款的交涉,前后达三年之久,期间各国对华威胁与利诱并用:声称有意再占天津;联合各国海军示威;拘留中国船只;监督海关等等。在当时国力差距极其悬殊的情况下,中方的合理诉求最终无法坚持,清政府最终妥协,确认庚款为金赔款,同时还答应以800万两关平银补齐1905年以前“所欠”各国的差额。袁世凯无奈地说:“有四五只拳头在我们面前耀武扬威,我们如何能拒绝?!”2、1922-1924年的金法郎案交涉失败又让中国多了七千万两新负担
法、比、意三国的庚子赔款,条约中规定是兑换成法郎支付。一战后法郎贬值很大,这三个国家提出中国赔款与辛丑条约所载海关银两不符,要求将庚款改按赔款当时比价折成金元(美元或英镑)偿付。对此中方当然不会同意:“法比两国公使曾有将赔款按金币计算之请。此种要求,即系因金、纸法郎价格差异而来。……本部管见所及,以为按照辛丑条的之规定,此项赔款原应以金币交付,惟所称金币,系对于银两而言。至法郎纸币,亦系由法、比等国政府正式发行之代表通货,国际上进出,自应以此项汇见价格为准。中政府按照此项汇见价格付款,甚有理由,且实际上可省支出不少。……惟如果准予照办,则不但以法郎计算之各国部分赔款,均须一律办理,即中政府所欠法郎债款,亦难保不援例要求以金法郎交付,一出一入之简,关系国家利益颇巨。”于是当时的外交总长王正廷于1922年12月28日照会法、比、意三国公使表示:“中国应付各国庚款,按既定协议偿付,义务已尽……自首次付款以来,历年均系如此办理”,并声明各“该国代表国币之纸币能否兑取现货,自非我国所能过问”,因此对所要求,不予考虑。三国为逼使北洋政府就范,采取了两种手段,一是“在掌握中国海关大权的外交团中不同意交还中国的关余,以便根据欠法国政府的赔款和贷款数目加以扣除”,在英美日等支持下,安格联擅自扣留税款达1500余万元之巨,存于汇丰银行;二是让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不断跟北洋政府的外交部门交涉,既动之以情诉苦:“现在所用以计算法国赔款比照市价之价格,不足视为能购金货之银价,中国每月……所购之法郎,仅约值应助金法郎之银价半数而已。”又晓之以理说对中国有好处:“关于过去信里所改的金法郎案,我已握查明,对于那些拒绝接受抵法郎作为赔款的国家,如果按照辛丑条约规定比价用银两付给,比用金法郎付给要多付出关平银六十万两。……如果用银支付,比用金支付要多用一百万元左右。国会现在情绪激昂,对他们去说当然需要一些勇气,但是再把这个问题拖下去是于事无补的,不如索性拿出来充分讨论一下。讨论越充分,一般常识反而更有可能占上风。”同时也不忘了威胁是最管用的:“对于中国来说,解决这个问题实在很重要,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在改善财政状况方面取得任何进展。中国现在不过是图一时的痛快,吃亏的还是自己,结果为了空想的一点小便宜而牺牲了巨大的数目,而且即使这点小便宜,任何公正的法庭也不会认为是中国应得的。”1924年底,段祺瑞为了谋求各国支持以取得被无理扣留的巨额海关余、盐余约2360万余元缓解其财政困境,便于1925年与法、比、意签订协定,同意用美金支付。据当时的财政总长李赞侯回忆:“照当时纸法郎和所谓金法郎(当时法国实际早已不使用金法郎了)的差价计算,我国至少要吃亏六千万元。”8年之后,美元相对于黄金价格的下跌。1933年初,法驻华公使要求中国对法国部分庚款余额付给美元硬币,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也为法国帮腔,国民政府其时实行“革命外交”,断然拒绝,法见无隙可乘,不再提起,遂不了了之。据王树槐计算,因还金还银争执的失败,中国多付了92628470两,因金法郎案多付之数,法意比三国合计共达75387834两;两者合计,中国多付了共计1.68亿两。
三、庚子赔款如何被废止?1、中国趁一战之机废止了德、奥匈的赔款一战爆发后,各协约国纷纷拉中国参战,一方面是想利用中国的资源和劳工增加其力量,另一方面想打击德国在远东的利益。他们许以“缓付5年赔款,并免加算利息……允许中国提高关税以货物实价计算值百抽五”等条件。1917年3月14日,中国宣布对德断交,8月14日对德宣战。德国庚子赔款也从3月起停止支付。一战结束后,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凡尔赛条约第128条规定,德国放弃1917年3月14日以后的庚款。中国虽然由于权益未得到保障而没有签字,但1921年与德国签订了中德条约时,德国承认凡约128条仍然有效,放弃了庚子赔款权利,德国庚款遂告停止。1917年8月中国向奥匈帝国宣战,随即停止付款。1919年1月10日协约及参战各国与奥匈签订和平条约,奥国放弃1917年8月以后的庚子赔款。1920年中国与匈牙利签订和平条约,匈放弃其所占之奥匈帝国赔款部分。奥匈赔款至此结束。2、利用十月革命废止了俄国的赔款就在一战正酣的时候,俄国爆发十月革命,中国政府遂趁机开始声称为了“不为接济乱党之用”停止支付俄国赔款:“兹俄国内乱有难平定,其正式政府尤未知何日始能成立,拟将前项赔款自本月份起,仍行停止交付,以期慎重。……并担任由道胜银行收存,完全负责,将来交付与经各国承认之俄国正式政府。”但后来在外交团的干涉下,段祺瑞政府重新将这部分赔款付给了原帝俄驻华公使,直到1920年北洋政府才正式停止支付。与此同时,新成立的苏联政府为了争取中国政府的承认,积极对华示好。1918年7月到1919年7月,苏联发出过三次声明,表示放弃旧俄在华一切特权,包括“停止1901年中国政府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的偿付军费形式向中国索收的款额,包括未来应付款额外过去的欠款。”但是这些表示或未被北洋政府知悉,或列强裹胁北洋政府敌视苏联,因此北洋政府并没有作出什么反应。直至1920年3月北洋政府才开始认真考虑苏俄放弃庚子赔款的问题。经过谈判,1924年5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苏联政府允于抛弃俄国部分庚子赔款。……苏联政府所抛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于该项赔款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清偿后,完全充作提倡中国教育款项之用。”庚子赔款俄国部分除清偿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后尚有余款97365197元(银元)。
3、抗战时海关总税务司仍然坚持支付日本赔款,后经抗议方才停付此后,其余八国的赔款,中国都按时支付。即便是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海关总税务司仍照旧支付日本赔款。甚至到了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仍以保持海关的“完整”为借口,坚持照旧支付日本赔款,他给在财政部次长的函件中说:“倘中国政府此刻即将该项债、赔款停止拨付,日本军事当局或因之对于海关发生干涉举动,津秦一带海关尤属危险。假如因此事致该两处海关被其攫夺,政府损失势将远过于应付日方债、赔款之数。……如该项债、赔款必复予以停付,为免除对于海关行政完整发生不良影响计,窃以为应付之款项暂存于一中立国家之银行,俟将来恢复和平时再为处理。缘如此办理,在中国政府方面既无资敌之虞,而在日本方面亦不致借为口实,对于海关行政加以干涉。” 1937年9月7日梅乐和指示关务署:“当一二八淞护战之时,善后借款按月应拨日本部分,亦均经按期照付。”直到1937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才命令海关税务司不再想日本拨付赔款,改由总税务司在汇丰银行开立了“备付日本庚款专帐”,按月划拨入帐,先后有十六个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达52.5万英镑。这笔款并未交付日本,最后被海关洋员以退休养老金方式吞没了。这样,中国对日本的庚子赔款实际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国对日庚款之余额有1858万两,中国对日庚款的实际支付总数计为5736万海关两。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正式对日宣战,中日间一切条约据此都被废止,中国对日庚款部分以胶济铁路青岛公产及盐业等各项偿款当然作废,中国不再有偿还的义务。4、1939年中国全部停付“庚子赔款”1938年底,由于中国沿海大城市均已沦陷,关税悉数被日军劫夺,“庚子赔款”的经济前提已基本不复存在,故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出通告宣称停止支付庚子赔款:“顾日前战区海关税收,被日人暴力劫持,勒存于日方银行,名为存储,实则利用以夺取我外汇,增加其侵略力量,故其存储之款,本为我各关税务司税收存款,而并不依照汇拨,其侵害友邦利权,及中外债权人之利益,已属无可讳言。政府在此情形之下,不能不有正当之措置,故对于总税务司最近呈请照旧透支还债办法,已不再准予通融……惟此项摊存办法,原系应付目前非常情势之暂时措置,如战区各关将已存久缴之应摊债、赔款及嗣后税收应摊之数额,如数照旧解交总税务司时,政府自当仍即同照旧拨付债、赔款基金,以恢复战前原状也。”这样赔款就停付下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中国战场的特殊地位,为了能使国民政府坚持抗战,1943年英美和中国签订新约,废除了英美在华特权,并正式废止了庚子赔款。结语:1902-1938年这37年间,庚子赔款总计实付之数为6.64亿海关两,扣除美英等国退款等,中国实际支付的赔款数额共5.76多亿两,约占应付总数的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