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出一孔的管仲陷阱 “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解析 管仲的“利出一孔”只是陷阱吗?


  “利出一孔”,在管仲看来,即以国家权力控制获利渠道,分配社会财富,实现富国强兵。《管子·国蓄第七十三》中说,“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利出一孔”的思想被后世法家所继承,商鞅变法的重要思想基础即是“利出一孔”。历代专制王朝统治者亦奉“利出一孔”的思想为圭臬,经济上国家垄断,政治上必然专制独裁。用今天的经济学语言来讲,“利出一孔”就是一套国家垄断、政府管制、与民争利的制度安排,这也被一些学者称之为“管仲陷阱”。

  “利出一孔”,贻害无穷;“管仲陷阱”,十分危险。如果说管仲时代出于富国强兵的目的奉行“利出一孔”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不但不能奉行,而且要打破。填平“管仲陷阱”,打破“利出一孔”的关键在于约束政府权力,放松经济管制。李克强的几次讲话,似乎透露出放松管制的端倪。“换手论”和放松管制,或可视为“李克强经济学”的基本特征。

  利出一孔成语出处:《管子·国蓄》:“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商君书·弱民》:“利出一孔,则国多物。”

  利出一孔原文解析:“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

  管子曰:“利出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管子“利出一孔”的思想影响深远,典型的表现是商鞅运用其思想在秦国实行“农战”国策,使秦国富强一方。因此可见,管子“利出一孔”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利出一孔”思想实际上就是指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大目标努力,同时要造成人们只要向上述的“一孔”努力,就会有利,背离这“一孔”则必然有害的大环境,这样才会更快更好的实现目标,达到最优化目的。其根本要点在于“利”和“一”两处。就当代的社会而言,“利出一孔”于建设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利出一孔”管理原则的核心要素aIhUaU.COM在于利益诱导、控制利益的溢出渠道,这是解决当今很多政治问题的核心,也是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必可不少的环节。

  正文:

  一、“利出一孔”释义

  商君书中的“利出一孔”,是这样描述的:“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治则强,乱则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强。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治民羞辱以刑,战则战。民畏死、事乱而战,故兵农怠而国弱”。从这描述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里所指的“利出一孔”,就是指断绝民众其它的收入来源,仅留下耕战一条路,让民众以此去获得生存,并由此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而事实证明,商鞅运用“利出一孔”思想,实行农战、商战,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使当时的秦国迅速越为强国之首,开创了一个辉煌的时代。现在,我们再来看看管子的“利出一孔”,管仲在《管子·国蓄》一书中说:“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养,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是故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然者何也?”这段话阐述的核心是“利出一孔”。我们发现,管子的“利出一孔”,指的是国家要牢牢撑握经济调节的能力,不能让民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像。管仲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民富国强。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想要强大,民间一定要富。而提出的“利出一孔”,就是为了防止民间大贾垄断市场,造成贫富不均,使国家客观上形成多个经济大鳄操纵国家经济命脉的状况。所以说白了,管子的“利出一孔”就是指抑垄断,调贫富,目的是为了富民。而究其根源,无非是控制获利渠道,并以利益诱导人们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朝着预计的最优目标前进,而最终通过努力实现利国的同时利己,以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于当代社会而言,“利出一孔”思想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为建设法治化道路。

  “利出一孔”是法家治国主张的精华所在,语出《管子·国蓄》,是战国法家人物齐相管仲的首创。其主要意义在于必须政出一门,权力集中,不可政出多门。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管理原则。有学者给“利出一孔”的释义是“给予利禄赏赐只能有一条途径,那就是从事耕战”。明明耕战是两途,为何说是“一孔”?这里aIhUaU.cOM的“一孔”只是指这个统一的规定,而非具体事项。因此“利出一孔”的含义也可以说是举国都必须遵循同一法则去获利,也就是举国一法,法不二出。

  “利出一孔”,一种浅层次的理解是:只有一个获利的孔道、途径。福禄赏赐、物质条件等谓之利;孔,源于铜钱的小孔,后喻为途径。其表达的思想是国家采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垄断全国所有资源,控制一切谋生渠道同时垄断社会财富的分配,集所有“利”于一身,国民要生存和发展,就得依靠国家的施予,就必然要事事仰仗于君主的恩赐,这样君主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奴役支配其治下的民众了,这是统治者统治国家的有效手段。由这思想衍生出两种统治措施,即政治上的人身控制(比如对民众权利的严厉控制)和经济上的贫民术(比如重税制度)。这种理解从表面来看也是对的,起码在封建时代的君主们多数都是这么运用这个原则的。

  但是,笔者认为这个“利出一孔”还有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解与应用:人是趋利动物,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大目标努力,同时要造成人们只要向上述的“一孔”努力,就会有利,背离这“一孔”则必然有害的大环境,这样才会更快更好的实现目标。其根本要点在于“利”和“一”两处。“利出一孔”,就是指控制臣民的获利途径,使之集于“一孔”,也就是只能通过从事耕战这唯一途径获利,同时对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加以引诱和利用,使君、臣、民通过耕战而达成利益双赢的共识,并为此共同努力,就能实现国富民强。

  商君讲,“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君书·算地》)。“民之于利,若水于下也,四无旁择”(《商君书·君臣》),人性好利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是一种非常自然的特性。这种特性是改变不了的。利益算计是人活在世上的第一品性,父母子女之间“犹用计算之心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任何血缘亲疏、伦理纲常在利益面前都变得苍白“韩非把一切都浸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以至情感本身,都还原为、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考察、估计一切的尺度标准。”但是,人性好利对君主来说是件好事,正如韩非所讲,“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法家认为,好利是人的本性,既改不了,也无须改。它是制订一切社会政治措施的逻辑起点。君主的政治责任并非改造人性,像儒家设计的那样,君主以身作则地率领着广大人民在圣化等级序列上不断向上攀登,从而带领全社会达成“人皆为尧舜”的大同世界。政治的枢要在于功利——“议多少,论薄厚”(《韩非子·五蠹》),君主就是要利用人性之好利,建立一个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把全国纳入控制之中,从而有效地增强国力、造就一个强大的国家,以实现一统江山的宏伟目标。法家依据是否好利和是否能够为君主所控制这两个标准设计了一整套非常完备的社会政治控制机制。其根本原则,一言以蔽之,“利出一孔”。

  “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君书·错法》)。既然人的根本特性是好利,君主就可以根据这一特性来规划国家的社会政治体制。法家建议君主,一方面,以政治强权控制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取缔一切国家难以控制和有害于国家利益的行业(如“六虱”、“五蠹”),使这些人的生计难以维持;另一方面,大力提倡和鼓励(当然是以名利为赏、刑法为罚的功利主义激励机制)国家容易控制又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行业——&ldquaIhUaU.cOMo;农”和“战”。此即“利出一孔”。这唯一的“孔”是君主根据国家利益以政治强力塑造的。管子非常重视君主对整个社会利益的控制,甚至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管子·国蓄》)。在兼并战争空前惨烈的战国时代,诸强环伺,待机而侵,战事一起,你死我活,国家的强弱决定了自身的生死存亡。要在这种残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想出增强和保持国力的办法,即法家所谓“抟力”。然而,法家清醒地认识到,人皆好利,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对立。所以,法家建议君主必须以政治强权控制社会和人民的获利渠道,使人们的生计、名利为君主所控制,不得不服从君主的利益,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相一致,不得不为君主的“王资”而服务。君主想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其有效治国、无敌天下的最优化目标,就必须集中力量抓要事或大事,在利益的导向上做到“启”一而“塞”万,即“利出一孔”。

  二、“利出一孔”的法治意义

  “法治”一词最早由亚理士多德加以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世界公认的权威法律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下的概念是:“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从以上两种解说中,可以得出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法治中的法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甚至高于最高统治者。法治在英语中表述为Rule of Law,意为法律的统治,法律是统治的主体,法就是目的,而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所在。人治中也可能存在法,也可能存在“法治”,但是其中的法不可能拥有高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因为法只是手段,是实现统治者各种统治目的的手段,这种“法治”只能称之为Rule by law,所谓用法律加以治理。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概括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韩非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军事实力再强,如果人心涣散,一盘散沙,那么就这种实力根本不可能在宏观层面上与别国的竞争中表现出来,这种“有”在他看来等于“无”,他说“磐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人偶)百万,不可谓强。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没有组织的人力和物力,如同磐石和象人一样大而无用。而法治,就是要运用强制和引导的手段高效的将人们组织起来,做到真正的人多力量大,具体的方法就是使“利出一孔”。法律应该将人(aIhUaU.COm)们取得利益的方式严格地加以限制,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从而间接地加强国家的实力。了解统治者的需求和理想,将利益诱导应用于政治斗争局势相互之间,使之能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从而有效的实现法治治理的状态。

  人的根本,生存第一。人要生存,必须要物质支撑。物质资源表现为利益,由此,利益成为人的第一追求。所以说,人的本性是谋取利益,即人性本利。在利益的指针下,人们直接或间接地求取利益。结合相关条件,人的行为展现出具体多样。本质而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利益行为。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诺,将人的需要分为几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最下面是生理需要(食物、居所、睡眠、性等),然后依次是安全与保障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他人的尊重与自我尊重的需要,最上面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低一级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新的更高一级的需要才会出现。中国的先贤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人生世上,人们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如果缺少了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条件,个人就无法生存,人生的追求或抱负就成了空中楼阁。这些都可以论证,人性本利。人性本利催生人的基本活动取向:趋利避害。大势决方向,利害定取舍。以利益为追求,人们按照利害相比较后的大小决定是否行为及行为到什么程度。而“利出一孔”管理原则正是以利益诱导为核心,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诱导人们向着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大目标努力,遵循同一法则去获利。所以,于当代的社会大环境而言,“利出一孔”的管理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中国现在的法治化建设。据此,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古今借用实例

  既然这个“利出一孔”只是一种管理原则,通俗地讲,也就是一个管理工具,那么就必然会有各种不同的应用方法,用之于不同的目的,当然也会有应用水平的高低。而只有合法合理的应用,才能达到最佳的统治效果,实现最优的价值目标。例如,管仲相齐,应用“利出一孔”管理原则,使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齐国称霸;商鞅变法,应用“利出一孔”管理原则,目标定于富强,策略定为“农战”,使贫弱之秦一举称霸,长雄诸侯,最终华夏一统。反之,“利出多孔”则国乱民贫。说到这里,有人就会有疑问,现代社会,民主人士心目中的民主典范——美国,各个党派各吹各号各拉各调,看着民主大戏分外热闹,人家却民富国强称霸全球,这是不是与“利出一孔”管理原则背道而驰呢?美国是称霸世界的大国,然而美国却是两党执政,是“利出多空”,却又国富民强,这又是何解,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不然,美国只有一个宪法及由此衍生出的统一的法治体系,其法治体系的导向目标也只有一个,那就是美国利益。别看民主、共和两党各自为政,那只是为了实现美国利益的不同方法之争,从根本上仍然是“利出一孔”,谁也不得违背美国利益。美国无论哪党上台,都是同一个孔门。美国利益第一,这就是根本所在。当年美国南方白人妄想“利出二孔”,闹独立,从根本上违背了美国利益,结果被民主的美国政府坚决消灭掉,这时美国南方白人的人权民主等权利就被否定了。所以“普世价值”这个东西仍然必须服从于美国利益,必须服从于美国的法治体系。综上所述,可以说美国称霸全球,是应用“利出一孔”管理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但是,“利出一孔”管理原则的应用,必须要有法治保驾护航才会成功,美国如此,古代秦国同样如此。一旦失却了法治的保障,“利出一孔”就会形成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腐败的蔓延就不可避免,中国的官本位体制就是如此生成的。中国汉朝开始独尊儒术,形成了外儒内法的统治模式,这个“内法”就是法家主张的“利出一孔”及其他一些有利于统治者控制社会的具体方法,却彻底抛弃了对权力具有约束的法治主张,而“外儒”则是,对老百姓实施儒家的奴化、愚民政策。中国两千年来的治乱循环的原因就在这里。

  农战国策及重农抑商,商鞅用之于秦,在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下,造就了秦国的富强以至一统华夏;同一政策,用之于后世,失去了法治保障,加上了儒家的愚民政策,造就了中国两千年来的治乱循环。《商君书》有言,“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说的多么明白,法令要因时因地制宜,不可因循守旧。但今天还有许多文人在坚决地批判“利出一孔”管理原则和商鞅的农战国策,认为是这些治国工具贻害了中国两千年,这种论调十分荒唐。wWW.aIhUaU.cOm这就好比说,有人拿刀枪杀了人,难道刀枪有罪?发明刀枪的人有罪?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那些不能正确使用刀枪的人。商鞅的农战国策在今天看来,如果从狭义上理解,显然已不可取;但如果广义地理解,却是一个好政策。重农,可以理解为重视实业、发展经济与科技。重战,可以理解为强化国防力量。如此看来,这仍然是中国走向富强的不二法门。

  商鞅实行的告奸之法,“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官员周围之人,如果发现官员违法,可以向上级部门检举,检举人无罪,无论检举人地位的贵贱高低,一经查实,检举人可以获得被检举官员的官职、爵位、田地和工资。现在看来,这不正是中国民众梦寐以求的民主监督体制吗?由此而言“利出一孔”的管理原则在当代的国家法治建设方面,毫无疑问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2)、经济统一

  这里不得不说的是经济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已经是毫无疑问的了。而当代社会的局势是,假冒伪劣、垄断获利等问题越来越普遍,对经济发展的阻力也越来越大,这毫无疑问也变成了阻碍法治建设的强大绊脚石。经济的不统一,严重影响经济向前发展,同时也导致政治上的非法治状态,使法治建设一直受经济制约,缺少物质基础。我们都知道,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分配在社会成员中是不均等的,有些人掌握的资源多,有些人掌握的资源少。当某些人掌握的资源过多时,就会拥有一定强大的支配他人的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垄断局面,处于垄断圈内的人自然获利较多。而处于垄断圈外的,又掌握较少资源的人们,则居处被支配、被压榨的地位。此时贫富差距就会越衍越裂,这毫无疑问对经济发展、对人们共富是极其不利的。经济漩涡、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等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阻碍国家发展。这种垄断的获利,就是“利出二孔”的表现,经济无法统一,因而缺少法治的建设基础,导致政治上的非法治状态,严重影响社会向法治化发展,使我国一直处于发展中阶段。而“利出一孔”管理原则的宏观调控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统一,为法治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重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并不是不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对影响国计民生的生产、生活资料,必须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平衡;保证各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必须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完成;调整不合理的分配,缩小不公平的环境,消除不合法的土壤,也必须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完成。只有坚持做到这一点,现代化建设才能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对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利出一孔”管理原则,就是利用人性之好利,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建立一个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把全国纳入控制之中,用政治强权控制国家的经济运行,www.(aIhUaU.com取缔一切国家难以控制和有害于国家利益的行业,使这些人的生计难以维持;同时以名利为赏、法律为罚,提倡和激励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又容易控制的行业,牢牢把握经济控制的尺度,更好的为国家经济长远发展而努力,同时也为法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利用“利出一孔”思想,就是把全国经济运行纳入控制之中,利用一系列经济措施,结束经济不统一现状,进而结束经济不统一导致的非法治状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必须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如此才能更好地使政治强力保障国家利益,并同时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

  (3)、腐败治理

  我们知道,政治权力的分配在社会成员中是不平等的,当某些人居于支配他人的地位时,他们倾向于利用所掌握的权力来强化自己的地位。这样,为谋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职权从其他渠道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权力不断被滥用,慢慢滋生腐败。贪污腐化,其根本就是利出多孔,本来的“一孔”只是仰给于君主的恩赐,腐败之下,其利益来源多样化,就形成了利出多孔。封建君主运用“利出一孔”管理原则,本意是想加强控制,又不想受法治约束,结果形成了绝对权力,绝对权力必产生腐败,腐败就成了利出多孔,亡国就成了必然结果。这个悖论就是如此。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作为人们活动的基本目标,也把人们联结起来,“把人和社会联结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的保护。”因此,自利成为人的生存本能。基于利益动机,人们对各种规则进行比较,选择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规则来遵从,因此贪污腐化必然兴起。而若运用“利出一孔”的管理原则,利用利益诱导人们去遵守法律,按明规则获利会更有利,这样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明规则,这对于解决贪污腐化问题不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措施吗?利益诱导核心主要是使遵守明规则者更有利,获得更多有利于自身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国情、合理合法的制度措施,来解决官员腐败问题,这样才是从根源入手,更好的抑制腐败现象。“利出一孔”思想,本身就排除政治腐败,包括从君主任意司法到现实中的政治活动中的另立潜规则,潜规则的存在就是利出多孔的表现,而利益分流后的国家必然衰亡,因为它已经失去了正义的利益渠道。导致社会混乱。而通过正式制度给予人们更大的利益,人们只要努力工作即可获得高利。这种通过向良善则获高利的手段,来弱化贪污腐败选择。人性本利,因此人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政治制度的利益更大的话,人们在正式制度下就会获得更大的利益,就避免了利用贪污腐败去谋求非正当利益。人们在正式制度下的获利,aIhUaU.COM是光明正大的、合法的、正当的,又是高利的、无风险的,当然人们会选择通过正当途径去获利,而不是通过隐性的贪污腐败去获取相同的非法利益。

  在一个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搞“利出一孔”的体系,是非常有威力的。笔者认为,一个国家能否死死的卡住公务员的利益通道是一个国家能否高效运转的关键,因为官员在国家机制的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在公务员的层面搞这个系统,公务员所有的福利必须通过体制获得,完全杜绝体制外的利益通道,严格打击制裁体制外的利益获得,鼓励相互监督,监督即可获利,由此而来,通过制度完善,在国家机器的运行方面形成一个高效的整体,这样不正是解决当前公务员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最优方法吗?这也是“利出一孔”思想在解决腐败治理方面的具体体现。

  (4)、司法独立

  当前,司法独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要想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实现人事权与财政权的独立。而解决人事权与财政权的独立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我国也一直在不断探索中。“利出一孔”的管理原则可以给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向,在国家统一规范的指导下,用利益去诱导人们合理合法行为。当前要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利用管子“利出一孔”管理原则所提倡的遵循一法,法不二出,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的规范,向同一个“一孔”努力,就会有利,背离这“一孔”则必然有害,具体而言,应用于实际就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宪法层面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这就从法律制度方面严格控制了利益的溢出孔道,使法院、法官遵循一法,既不受其他利益机关干扰,又能独立、高效便捷的处理案件,真正为人民谋利益。第二,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权、财政预算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主管,使直接利益关系出于“一孔”,统一收中央控制,避免利益分流,从而保证整个法院系统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第三,在法院内部,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院长、审判委员会等的干涉,确立法律的权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当然,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但监督应主要是事后监督,可以通过建立错案追究制等进行监督。而且在监督机制方面,也可以利用利益诱导,监督获利,激发人们监督政府、政府官员之间相互监督,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民众参与政治生活,也促使各级官员合理合法行为。

  三、结语

利出一孔的管仲陷阱 “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解析 管仲的“利出一孔”只是陷阱吗?

  本文以“利出一孔”思想的精华“利”、“一”为立足点,用其核心--利益诱导作为切入点,论述“利出一孔”的当代法治意义。笔者以当代大环境为背景,主要从法治建设所必须解决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当今社会,阻碍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无非是经济上的垄断获利、政治上的贪污腐败,还有亟需解决的司法独立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利出一孔”思想至关重要,“利出一孔”思想就是将利益渠道统一WWw.aIhUaU.COM控制,抑制利益分流,杜绝其他渠道的非法获利,排除政治腐败、促使司法独立、经济统一,有利于结束现在政治上的非法治状态。“利出一孔”主要作为一种管理原则,以利益引导人们遵循统一规范,根据人们的趋利避害心理,加以利用,更有利作为行为动力诱导,达到使人们遵循明规则,坚持走一个正当获利渠道,向着利国利己的方向行为,而实现国富民强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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