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下面是爱华网小编整理的2017交强险新规定,欢迎阅读!
2017交强险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新交强险赔偿标准如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赔偿限额交强险赔偿限额提至12.2万元 下月起执行;16个车型费率下调,平均幅度10%左右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根据两个新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16个车型费率下调,平均幅度在10%左右,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万元。与去年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仅6万元相比,新方案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以上。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在新方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1万元,比去年方案略有下降。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现行的400元减至100元。
此外,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在10%左右。
自交强险制度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围绕其“费率过高”“赔付率过低”的争议便此起彼伏。2007年11月30日上午,在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公布,交强险实行的第一年业务年度账面亏损39亿元。但如果按照和国内会计准则不同的国际准则计算,结果则是“略有盈余”。
同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12万元的责任限额测算方案,向保监会提交了费率调整初步方案,该方案即此次保监会批准的新方案。
2007年12月14日,以“提保额、降保费”为议题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京举行。除提高保额、降低费率外,听证代表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应取消财产无责赔付等提出了期盼,同时呼吁国家对交强险这一社会公益险种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明确了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新的道交法,财产损失仍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提至12.2万元
下月起执行;16个车型费率下调,平均幅度10%左右